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涉及的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天兴评报字(2026)第1097号 (共1册,第1册)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PAN-CHINA ASSETS APPRAISAL CO.,LTD
兴业资产评估有限
ETS APPRAISAL CO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3711020141372101202600026
合同编号:
HT40620261048
报告类型: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天兴评报字(2026)第1097号
报告名称:
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涉及的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结论:
67,201,236.90元
评估报告日:
2026年07月21日
评估机构名称: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签名人员:
皇传海(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 编号:11200194刘鸣宇(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 编号:37190202
皇传海、刘鸣宇已实名认可

(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6年07月21日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目 录
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2
资产评估报告...6
一、委托人暨被评估单位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6
二、评估目的...11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1
四、价值类型...12
五、评估基准日...12
六、评估依据...12
七、评估方法...1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0
九、评估假设...22
十、评估结论...2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4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26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27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29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予以关注。
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涉及的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天兴评报字(2026)第1097号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涉及的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6年4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根据《中共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委会纪要(2026)14号),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需要对所涉及的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委托人增资扩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三、评估范围: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26年4月30日。
六、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七、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6,688.51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为6,722.33万元,增值额为33.82万元,增值率为 0.51%。负债账面价值为2.20万元,评估值为2.20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686.31万元,评估值为6,720.13万元,评估增值33.82万元,增值率 0.51%。
北京建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
722.33万元,增值额
评估值为2.20万元,
6,720.13万元,评估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5,695.09
5,695.09
-
-
非流动资产
993.42
1,027.24
33.82
3.4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
-
-
在建工程
966.22
1,000.04
33.82
3.50
无形资产
27.20
27.20
-
-
土地使用权
-
-
-
其他
-
-
-
资产总计
6,688.51
6,722.33
33.82
0.51
流动负债
2.20
2.20
-
-
非流动负债
-
-
-
负债总计
2.20
2.20
-
-
净资产
6,686.31
6,720.13
33.82
0.51
北京建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3.82
0.51
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对于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中有如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事项,提醒报告使用人特别关注以下几项:
(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
(二)在资产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出现在表格或者文字表述中的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非测算错误,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该事项。
(四)截至评估基准日,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实缴出资仅为6,700.00万元,未缴出资合计43,300.00万元,其中: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33,500.00万元、实缴6,700.00万元(未缴26,800.00万元),菏泽能矿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认缴9,000.00万元(全部未缴),菏泽单州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缴7,500.00万元(全部未缴),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该事项。
(五)本次评估中,截至结算日在建工程(钻探工程)共施工6个钻孔,其中已完成2个钻孔、4个钻孔尚未完工,以委托人提供的钻探原始记录表、钻探工程测井工程工作量申报表及关于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详查钻探工作进度的函为依据,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实际工程量,参照其预算单价,考虑合理利润及资金成本进行评估的。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该事项。
(六)本次评估探矿权为菏泽盐业公司持有的山东省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普查探矿权,系2024年4月22日通过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竞得,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30年12月25日,已缴纳出让收益27.20万元。截至结算日钻探工程共施工6个钻孔探矿权人已完成2个钻孔、4个钻孔尚未完工,相关钻探原始记录表、钻探工程测井工程工作量申报表及关于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详查钻探工作进度的函为依据由委托人提供。评估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该探矿权虽然投入较多实物工作量,尚在施工中,未对实物工作量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整理收集,勘查程度低,未形成完整系统的勘查阶段报告,勘查工作程度和地质矿产信息无法满足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取得探矿权后发生的上述钻探勘查成本,已在“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科目中评估。基于此,本次探矿权按账面值即缴纳的出让收益27.20万元作为评估值,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该事项。
(七)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师未对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评估结论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
实地勘察做出判断。
(八)本次评估结论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本评估机构及参加本项目评估人员与评估委托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本次评估工作中评估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
2026年4月数据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26]第3-00514号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委托人对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委托人对接受增资扩股价格的决定。
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为1年,自评估基准日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请使用人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涉及的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6)第1097号
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涉及的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6年4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暨被评估单位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暨被评估单位概况
-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盐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CC5P435K
注册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黄岗镇四街行政村后楼村105号
法定代表人:曹向阳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2023年03月29日
经营期限:2023年03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食品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饲料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调味品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用洗涤剂生产;食品销售;化妆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公司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菏泽盐业成立于2023年03月29日,注册资本为50,000.00万人民币,其中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33,500.00万元,持股 67.00%;荷储能源科技 (山东)有限公司以货币和知识产权出资9,000.00万元,持股 18.00%;菏泽单州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和实物出资7,500.00万元,持股 15.00%。菏泽盐业成立之初,其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500.00
6,700.00
67.00%
2
菏泽能矿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9,000.00
18.00%
3
菏泽单州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500.00
15.00%
合计
50,000.00
6,700.00
100.00%
2024年6月25日,原股东荷储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退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菏泽能矿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500.00
6,700.00
67.00%
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涉及的
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第8页
2
菏泽能矿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9,000.00
18.00%
3
菏泽单州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500.00
15.00%
合计
50,000.00
6,700.00
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4月30日,菏泽盐业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 企业主要资产概况
被评估单位主要资产为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一矿业权。
(1) 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
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共1项,为山东省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详查工程,为钻探和测井工程。上述资产于2024年12月施工,目前正处于施工状态,预计2026年12月份完成施工。
(2)无形资产一探矿权
无形资产为山东省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普查探矿权。2025年12月31日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向菏泽盐业颁发了证号为XT371700202512604000008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探矿权人: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CC5P435K
探矿权人地址:单县
勘查项目名称:山东省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普查
勘察矿种:岩盐
面积:5.24km²
有效期限:2025年12月26日至2030年12月25日
4. 企业主营业务概况
菏泽盐业公司属于盐业加工行业,目前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5. 企业组织结构及人力资源
菏泽盐业公司下设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部、财务部、市场部、企业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目前在职员工9人。具体组织架构如下:

- 财务状况表及经营成果
$ \textcircled{1} $历史年度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2023.12.31
2024.12.31
2025.12.31
2026.4.30
流动资产
6,717.29
6,382.42
5,695.09
非流动资产
1.55
308.75
993.4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1.55
1.55
966.22
无形资产
27.20
27.20
其他
280.00
资产总计
6,718.84
6,691.17
6,688.51
流动负债
28.90
30.44
2.13
2.20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28.90
30.44
2.13
2.20
净资产
-28.90
6,688.40
6,689.04
6,686.31
$ \textcircled{2} $历史年度经营状况表
经营状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4月
营业收入
-
12.50
减:营业成本
-
11.89
税金及附加
1.02
0.00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28.90
40.12
28.35
9.39
研发费用
财务费用
-58.34
-31.76
-6.05
加:减值损失
投资收益
其他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营业利润
-28.90
18.22
2.39
-2.73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利润总额
-28.90
18.22
2.35
-2.73
减:所得税费用
0.91
1.72
-
净利润
-28.90
17.31
0.63
-2.73
注:上表中列示的财务数据,其中2024年数据业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审计并出具上会济报字(2025)第049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5年数据业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审计并出具上会济报字(2026)第050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6年4月数据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26]第3-005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除委托人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外,本报告无其他报告使用人。
(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人暨被评估单位。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共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委会纪要(2026)14号),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需对涉及的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委托人增资扩股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菏泽盐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菏泽盐业于评估基准日申报的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其中总资产账面价值6,688.51万元,负债账面价值2.2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6,686.31万元。账面价值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6]第3-00514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资产评估申报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5695.09
非流动资产
993.4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投资性房地产
-
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
966.22
无形资产
27.20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涉及的
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第12页
土地使用权
-
其他
-
资产总计
6,688.51
流动负债
2.20
非流动负债
-
负债总计
2.20
净资产
6,686.31
- 资产评估范围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已承诺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不重不漏。
2.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情况
无。
-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情况
2026年4月数据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26]第3-005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价值类型
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增资扩股转让行为提供价值参考,对市场条件无特别限制,因此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本资产评估报告所称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2026年4月30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确定的,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六、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和评估取价依据为:
(一)经济行为依据
《中共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委会纪要(2026)14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01月0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2023年多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91号令,根据2020年11月 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
-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
-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1]802号);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号);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23)4号);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2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3月8日《202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修订;2025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9号);
-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 (2023)6号);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DZ/T13908-2020);
-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盐类 第3部分:古代固体盐类》(DZ/T0212.3-2020);
- 《矿业权价值评估基本技术要求》(DZ/T0520-2025);
-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一一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 39号);
-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XT3717002025126040000081);
- 《山东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2月);
- 其他权属文件。
(五)评估取价依据
-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 2026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公告;
-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及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 《山东省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普查报告》(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2023年12月);
- 《山东省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普查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T+371700+2025+001);
- 《成交确认书》(菏自然矿挂交字[2024]01号);
-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历史年度审计报告;
- 被评估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
-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以及有关协议、合同书、发票等财务资料;
-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及价格信息资料,以及我公司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取价参数资料等;
- 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简介
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也称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收益法是从企业获利能力的角度衡量企业的价值,建立在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基础上。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即对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一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收益法以预期获利能力为核心,但菏泽盐业公司岩盐探矿权尚处于普探阶段,未获取资源储量,探矿工程仍在实施,无法确定可采储量及开发方案,未来收益预测缺乏可靠依据,收益风险难以合理量化。企业成立时间短、未形成稳定获利能力,不具备收益法适用条件,故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
由于被评估单位属非上市公司,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与被评估企业相差较大,且评估基准日附近中国同一行业的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较少,所以相关可靠的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很难取得,无法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故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
因此,本次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三)具体评估方法介绍
一)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过程说明如下:
1. 流动资产及负债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流动资产包括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和其他流动负债。
(1)其他应收款
对其他应收款,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评估明细表余额是否相符,根据评估明细表查阅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分析账龄。评估人员对应收款项进行函证,并获取凭证证实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经核实,该款项为应收上级单位的资金归集款,且函证金
额与账面金额一致,有充分理由相信都能收回,故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
(2) 预付款项: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3) 其他流动资产:在了解企业适用的税种、税率、税额以及缴费的费率等核实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确定评估值。
(4) 负债: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2. 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1)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
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共1项,为山东省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详查工程,为钻探和测井工程。上述资产于2024年12月施工,目前正处于施工状态,预计2026年12月份完成施工。故本次评估按照其重置的工程量成本加计加计合理利润、资金成本确定其评估值。
(2)无形资产一探矿权
2024年4月22日菏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山东省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普查探矿权挂牌出让活动中,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竞得该探矿权。通过招拍挂获得,现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30年12月25日。
2025年12月30日,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缴纳了探矿权出让收益27.20万元。截至结算日钻探工程共施工6个钻孔,探矿权人已完成2个钻孔、4个钻孔尚未完工。相关钻探原始记录表、钻孔测井工作量申报表及关于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详查钻探工作进度的函由委托人提供。评估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该探矿权虽然投入较多实物工作量,尚在施工中,未对实物工作量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整理收集,勘查程度低,未形成完整系统的勘查阶段报告,勘查工作程度和地质矿产信息无法满足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取得探矿权后发生的上述钻探勘查成本,已在 “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科目中评估。基于此,本次探矿权按账面值即缴纳的出让收益27.20万元作为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化要求,按照与委托人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已实施了对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与会计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的验证审核,按被评估单位提交的资产清单,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必要的产权查验、实地察看与核对,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交易价格的比较,以及财务分析等其他有必要实施的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的详细过程如下:
1. 接受委托及准备阶段
(1)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本资产评估项目。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即与委托人就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等影响资产评估方案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2) 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并设计主要资产调查表、主要业务盈利情况调查表等,对委托人参与资产评估配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填写资产评估清查表和各类调查表。
(3)评估方案的设计
依据了解资产的特点,制定评估实施计划,确定评估人员,组成资产评估现场工作小组。
(4)评估资料的准备
收集和整理评估对象市场交易价格信息、评估对象产权证明文件等。
2. 现场清查阶段
(1)评估对象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查证
根据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和负债申报明细,评估人员针对实物资产和货币性债权和债务采用不同的核查方式进行查证,以确认资产和负债的真实准确。
对债权和债务,通过核对总账、明细账、报表数对部分往来款项进行抽查合
对在建工程,根据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查阅相关合同,与资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交谈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向财务人员了解工程款项支付情况,分析账面值的构成及其合理性。
对无形资产,通过查阅入账凭证及合同、勘查许可证、成交确认书、税收缴款书,核实权属情况等。
(2)资产实际状态的调查
重点调查在建工程-土建工程,评估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根据申报表,核对在建工程-土建工程的名称、坐落地点、结构形式、施工进度等,将资产申报表中的缺项、漏项进行填补,做到账实相符,并做观察记录。
(3)实物资产价值构成的调查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资产特点,调查其资产价值构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重点核查在建工程-土建工程账面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查阅了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施工合同等资料。
3. 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过程
评估人员在现场依据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作价原则及估值模型,明确评估参数和价格标准后,参考企业提供的历史资料开始评定估算工作。
4. 评估汇总阶段
(1)评估结果的确定
依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在单位评估现场勘察的情况以及所进行的必要的市场调查和测算,确定委托评估资产的资产基础法结果。
(2)评估结果的分析和评估报告的撰写
按照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规范化要求编制相关资产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按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规定程序进行三级复核,经签字资产评估师最后复核无误后,由项目组完成并提交报告。
(3)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
按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规定程序整理归档。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 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 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
- 资料真实性假设:对于评估结论所依据而由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资产评估师假定其为可信并根据评估程序进行了必要的验证,但资产评估师对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
(二)矿权评估假设:
- 评估对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及其内外部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 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开发技术和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 不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其他对产权的任何限制因素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4. 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评估人员根据运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进行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并根据这些假设推论出相应的评估结论。如果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假设条件不成立时,评估结果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本评估报告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6,688.51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为6,722.33万元,增值额为33.82万元,增值率为 0.51%。负债账面价值为2.20万元,评估值为2.20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686.31万元,评估值为6,720.13万元,评估增值33.82万元,增值率 0.51%。
北京天建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720.13万元,评估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5,695.09
5,695.09
-
-
非流动资产
993.42
1,027.24
33.82
3.4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
-
-
在建工程
966.22
1,000.04
33.82
3.50
无形资产
27.20
27.20
-
-
土地使用权
-
-
-
其他
-
-
-
资产总计
6,688.51
6,722.33
33.82
0.51
流动负债
2.20
2.20
-
-
非流动负债
-
-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涉及的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第24页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负债总计
2.20
2.20
-
-
净资产
6,686.31
6,720.13
33.82
0.51
注: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
(二)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未考虑委估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在资产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出现在表格或者文字表述中的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非测算错误,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该事项。
(六)本次评估结论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本评估机构及参加本项目评估人员与评估委托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本次评估工作中评估委托人暨探矿权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
2026年4月数据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26]第3-005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八)截至评估基准日,鲁银(菏泽)盐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实缴出资仅为6,700.00万元,未缴出资合计43,300.00万元,其中: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33,500.00万元、实缴6,700.00万元(未缴26,800.00万元),菏泽能矿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认缴9,000.00万元(全部未缴),菏泽单州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缴7,500.00万元(全部未缴),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该事项。
(九)本次评估中,截至结算日在建工程(钻探工程)共施工6个钻孔,其中已完成2个钻孔、4个钻孔尚未完工,以委托人提供的钻探原始记录表、钻探工程测井工程工作量申报表及关于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详查钻探工作进度的函为依据,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实际工程量,参照其预算单价,考虑合理利润及资金成本进行评估的。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该事项。
(十)本次评估探矿权为菏泽盐业公司持有的山东省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普查探矿权,系2024年4月22日通过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竞得,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30年12月25日,已缴纳出让收益27.20万元。截至结算日钻探工程共施工6个钻孔探矿权人已完成2个钻孔、4个钻孔尚未完工,相关钻探原始记录表、钻探工程测井工程工作量申报表及关于单县毛庄地区岩盐矿详查钻探工作进度的函为依据由委托人提供。评估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该探矿权虽然投入较多实物工作量,尚在施工中,未对实物工作量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整理收集,勘查程度低,未形成完整系统的勘查阶段报告,勘查工作程度和地质矿产信息无法满足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取得探矿权后发生的上述钻探勘查成本,已在“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科目中评估。基于此,本次探矿权按账面值即缴纳的出让收益27.20万元作为评估值,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该事项。
(十一)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师未对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在建工程一土建工程评估结论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
实地勘察做出判断。
(十二)本次评估结论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本评估机构及参加本项目评估人员与评估委托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本次评估工作中评估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该事项。
(十三)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十四)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无。
(十五)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十六)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期后事项:
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由于资料来源的不完全而可能导致的评估对象与实际状况之间的差异,未在本公司考虑的范围之内。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评估报告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六)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委托除外;
(七)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评估基准日2026年4月30日至 2027年4月29日止。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论作为价值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6年7月21日。
(本页为签章页)
北京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
资产评估师:皇传海 活的
正式执业会员
资产评估师
皇传海
11200194
资产评估师:刘鸣宇 刘鸣宇
正式执业会员
资产评估师
刘鸣宇
37190202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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