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萃华: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ST萃华2026-08-05 00:00

摘要

1*ST萃华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翠艺的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合计428.997万股(占总股本1.67%)将于2026年8月31日至9月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
2该部分股份此前于7月拍卖流拍,本次为二次拍卖。
3目前深圳翠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2680.54万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占比100%)。
4本次拍卖尚处公示阶段,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成交将导致相关股东被动减持,但公司称不会对正常经营及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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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ST萃华

公告编号:2026-08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司法处置标的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5%以上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持有的公司103.9970万股股份、郭裕春先生持有的公司325.00万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本次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 鉴于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一、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最近获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8月31日10时至2026年 9月1日1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ifa.jd.com/2257)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拍卖的股份数量(万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

起始日

到期日

拍卖人

原因

郭裕春

否

325.00

70.81%

1.27%

否

2026-8-31

2026-9-1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司法执行

郭英杰

否

103.9970

13.79%

0.41%

否

2026-8-31

2026-9-1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司法执行

小计

-

428.997

35.50%

1.67%

-

-

-

-

-

公司于2026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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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原计划于2026年7月 5日10时至2026年7月6日10时拍卖上述股份,该股份未拍卖成功。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拍卖的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累计被拍卖数量(万股)

累计被标记数量(万股)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郭裕春

459.00

1.79%

325.00

459.00

70.81%

1.27%

郭英杰

749.28

2.93%

103.997

749.28

13.79%

0.41%

深圳翠艺

1472.256

5.75%

0

1472.256

100.00%

5.75%

合计

2680.536

10.47%

428.997

2680.536

100.00%

10.47%

郭英杰先生和郭裕春先生系深圳翠艺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翠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为2,680.54万股,累计司法冻结及司法再冻结的股份为2,680.54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100.00%,累计已被司法强制执行696万股。

三、其他风险说明

  1. 鉴于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还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1. 若本次司法拍卖最终成交,经上述程序完成后,公司股东深圳翠艺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郭裕春先生将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将降低。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 本次司法拍卖受让方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1.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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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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