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产融: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电投产融2026-05-22 00:00

摘要

1电投产融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92.61%。
2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利润分配预案、年报及摘要、2026年预算方案、核电业务会计政策变更、补选董事等常规议案。
3重点通过了延长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特别决议获非关联股东高票通过。
4律师确认会议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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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律师、马君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电投产融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规范,并结合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出具,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1.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1.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电投产融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电投产融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投产融进行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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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1,详见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定于2026年5月21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电投产融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股东会通知》,其中载明:2026年4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1日14:00在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5号,公司 703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范要求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778人,代表股份16,088,904,8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2.60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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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6,727,1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03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4人,代表股份5,832,177,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570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5人,代表股份1,420,540,3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17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3人,代表股份 1,420,530,0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1766%。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会议或视频通讯会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范要求,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9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 《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办律师对于表决程序、结果进行了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站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079,547,994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反对4,250,0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弃权5,106,9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1,183,43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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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比例99.3413%;反对4,250,0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2992%;弃权5,106,9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3595%。

(二)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6,079,634,194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反对4,167,5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弃权5,103,2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1,269,63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99.3474%;反对4,167,5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2934%;弃权5,103,2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3592%。

(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6,078,188,994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4%;反对5,656,4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5,059,5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9,824,43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 99.2456%;反对5,656,4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3982%;弃权5,059,5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3562%。

(四)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6,079,629,494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3%;反对4,156,4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5,119,0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1,264,93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 99.3471%;反对4,156,4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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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比例0.2926%;弃权5,119,0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3604%。

(五)关于2026年度计划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16,079,580,794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反对4,262,7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5,061,4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1,216,23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 99.3436%;反对4,262,7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3001%;弃权5,061,4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3563%。

(六)关于核电业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

同意16,079,656,594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反对4,141,4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5,106,9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1,292,03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 99.3490%;反对4,141,4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2915%;弃权5,106,9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3595%。

(七)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同意16,079,362,294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4,492,9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5,049,7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0,997,736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 99.3282%;反对4,492,90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3163%;弃权5,049,7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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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0.3555%。

(八)关于延长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286,948,16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79%;反对 12,887,39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35%;弃权326,0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6,948,16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 95.5979%;反对12,887,39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4.2935%;弃权326,0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1086%。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合计15,788,743,338股。关联股东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九)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286,951,36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90%;反对 12,882,19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8%;弃权328,0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6,951,36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 95.5990%;反对12,882,19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4.2918%;弃权328,0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0.1093%。

![](page=7,bbox=[311, 109, 653, 181])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合计15,788,743,338股。关联股东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9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范要求。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范要求,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后附盖章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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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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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9017383

负责人:

张楠

经办律师:贾永明

贾向明

  1. 短

马君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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