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ST高科2026-08-04 00:00

摘要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中国高科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高票通过三项议案:免去公司董事职务、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其中同意票占比均超99.8%,中小股东支持率亦超99.7%。
4本次股东会完成了董事会成员调整及章程修订的法定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变更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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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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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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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1. 2026年7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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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3日14: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方正国际大厦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商小路主持。
  1.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日上午9:15至于下午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5,125,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73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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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05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1.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免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962,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16%;反对117,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87%;弃权30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7%。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479,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7742%;反对117,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32%;弃权3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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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892,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85%;反对195,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44%;弃权29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71%。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973,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51%;反对110,5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64%;弃权298,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85%。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490,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7799%;反对110,5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4%;弃权298,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0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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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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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價行師(盖章)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王源

经办律师:潘丽英潘丽英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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