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JUNHE
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六年八月
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20)2805-9099
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86-28)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86-29)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
传真:(86-28)6739-8001
传真:(86-532)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86-23)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86-411)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23)8860-1199
传真:(86-411)8250-7579
传真:(86-898)3633-3402
传真:(852)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1-737)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1-888)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1-425)448-5090
传真:(1-737)215-8491
传真:(1-888)808-2168
传真:(1-888)808-2168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大陆地区)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2026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3日15:30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0号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790,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14%。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本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335,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733%。
(三)通过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125,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348%。
君合律师事务所
(四)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五)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范展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3,297,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955%。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选举林世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3,133,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629%。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唐清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2,82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149%。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选举钱晓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2,829,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15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选举黄浩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2,82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15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99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7%;反对1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98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3%;反对1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98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3%;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5%;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123,001,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9%;反对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123,009,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3%;反对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123,009,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3%;反对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123,009,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3%;反对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123,00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8%;反对1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1%;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123,009,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3%;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6%;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23,00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8%;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平律师
经办律师:
万晶 律师
经办律师:
钟珏麟 律师
2026年8月3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