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通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道通科技2026-08-01 00:00

摘要

1道通科技于2026年7月31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三项议案。
2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占比48.03%,三项议案均获90%以上同意票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比例约55%。
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律师见证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获批,将进入实施阶段。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7月3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36号彩虹科技大楼一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79

普通股股东人数

27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19,246,11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19,246,1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8.034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8.0341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徐紫航女士主持。由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红京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徐紫航女士主持。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89,114,323

90.5615

30,085,860

9.4240

45,936

0.0145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89,105,477

90.5588

30,060,760

9.4161

79,882

0.0251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89,140,564

90.5697

30,061,760

9.4164

43,795

0.0139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6,944,330

55.0782

30,085,860

44.8533

45,936

0.0685

2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6,935,484

55.0650

30,060,760

44.8158

79,882

0.1192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6,970,571

55.1173

30,061,760

44.8173

43,795

0.065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2、3为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拟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及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议案1、2、3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华华、段霏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