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中港2026-08-01 00:00

摘要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新中港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等5项议案。
3其中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获出席非关联股东95%以上同意;
4其余议案均获99%以上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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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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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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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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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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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202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1. 2026年7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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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14:00在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1.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302,414,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9.20%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9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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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1.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6,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90%;反对201,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68%;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96,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90%;反对201,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68%;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42%。

本议案关联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并经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2. 《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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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5,041,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5%;反对156,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83%;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41,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5%;反对156,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83%;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2%。

本议案关联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并经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65%;反对94,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2%;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0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65%;反对94,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2%;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3%。

本议案关联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并经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4.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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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04,09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4%;反对11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7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15%;反对11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9%;弃权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6%。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032,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3%;反对154,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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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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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BEIJING ZHONGLUN LAW FIR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涵点

张学兵

经办律师:魏迪218

魏海涛

经办律师:王170

王源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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