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皋颐凯华)
摘要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浙江黎明
股票代码:603048.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1545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浙江黎明”)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黎明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佶恒投资”,系实际控制人俞黎明、郑晓敏持股平台,本次转让前持有公司 25.53%股份)将其持有的30,156,000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晓敏女士,将其持有的7,344,000股股份协议转让给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皋颐凯华”)。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15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浙江黎明
指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佶恒投资、出让方
指
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黎明第二大股东
皋颐凯华、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黎明投资
指
浙江自贸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
易凡投资
指
舟山市易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转让协议一》
指
2026年7月31日,出让方佶恒投资与郑晓敏女士签署的《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二》
2026年7月31日,出让方佶恒投资与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的《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
指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受让方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受让出让方佶恒投资持有的7,344,000股(占浙江黎明总股本的5.00%)浙江黎明股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1545室
法定代表人
刘名斌
注册资本
1,5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MA1HKN2L0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6-03-28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构成
刘名斌持股40%、上海溟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0%、梁羽周持股12.5%、邱宝兰持股7.5%、龚宣如持股5%、张向兰持股5%。
通讯方式
021-61181676
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编码
SBHJ14
备案时间
2025年11月18日
存续期限
15年(后续变更为封闭式基金后存续期将变更为44个月)
其他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董事、总经理为刘名斌,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刘名斌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长期居住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新雅路259号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浙江黎明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无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因资产规划需要,公司第二大股东佶恒投资向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晓敏女士协议转让浙江黎明30,156,000股股份(占浙江黎明总股本的 20.53%),该部分协议转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协议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为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公司第二大股东佶恒投资向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转让浙江黎明7,344,000股股份(占浙江黎明总股本的 5%),受让方认可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受让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本次受让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6年7月31日,佶恒投资与郑晓敏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拟将佶恒投资持有的浙江黎明无限售流通股30,1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3%)以15.47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晓敏女士。
2026年7月31日,佶恒投资与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二》,拟将佶恒投资持有的浙江黎明无限售流通股7,3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以 15.47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皋颐凯华。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变动前持股数量(股)
变动前持股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
1
浙江自贸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
62,500,000
42.55
62,500,000
42.55
2
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司
37,500,000
25.53
-
-
3
舟山市易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87,500
3.40
4,987,500
3.40
4
郑晓敏
-
-
30,156,000
20.53
5
皋颐凯华
-
-
7,344,000
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7月31日,出让方佶恒投资与受让方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二》,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NEE7C,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
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2811室(自贸试验区内)。受让方: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N2L07,住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1545室
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浙江黎明7,344,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浙江黎明股份总数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具体转让方式
经协商一致,由佶恒投资将其持有的浙江黎明股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二》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价格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依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浙江黎明股票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90%确定,即转让价格为15.47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13,611,680元。
支付方式
第一部分转让价款:在取得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第一部分股份转让款90,889,344元(转让价款总额的80%)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第二部分转让价款:在全部转让条件具备,各方至中证登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过户手续并取得过户证明文件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第二部分股份转让款22,722,336元(转让价款总额的20%)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签署日期
2026年7月31日
生效条款
经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是否附加特殊条件
否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佶恒投资协议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浙江黎明7,344,000股股份(占浙江黎明总股本 5.00%)不存在质押、冻结及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二》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出让方及受让方就股份表决权等不存在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黎明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黎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通过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出让方及受让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浙江黎明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刘名斌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二》;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相关承诺;
6、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名斌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舟山市
股票简称
浙江黎明
股票代码
603048.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上海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增加7,344,000股变动比例:增加5.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通过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交易各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尚需:1、通过上交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其他必要的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刘名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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