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盛新锂能2026-07-31 00:00

摘要

1盛新锂能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预案、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关联交易等8项议案。
3所有议案均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赞成比例超96%。
4本次定增涉及控股股东认购,属再融资事项,程序合规,决议生效。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和《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亦已于2026年7月 15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上午9:15-2026年7月30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不少于15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6年7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9,621,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11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9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9,428,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0911%。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

比例(%)

1.01

赞成

78,561,522

98.6683

31,930,605

96.7861

反对

924,700

1.1614

924,700

2.8029

弃权

135,600

0.1703

135,600

0.4110

1.02

赞成

78,532,222

98.6315

31,901,305

96.6973

反对

954,600

1.1989

954,600

2.8935

弃权

135,000

0.1696

135,000

0.4092

1.03

赞成

78,555,122

98.6603

31,924,205

96.7667

反对

927,700

1.1651

927,700

2.8120

弃权

139,000

0.1746

139,000

0.4213

1.04

赞成

78,554,722

98.6598

31,923,805

96.7655

反对

925,300

1.1621

925,300

2.8047

弃权

141,800

0.1781

141,800

0.4298

1.05

赞成

78,561,822

98.6687

31,930,905

96.7870

反对

917,900

1.1528

917,900

2.7823

弃权

142,100

0.1785

142,100

0.4307

1.06

赞成

78,571,522

98.6809

31,940,605

96.8164

反对

895,200

1.1243

895,200

2.7135

弃权

155,100

0.1948

155,100

0.4701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4,622

98.6722

31,933,705

96.7955

反对

922,900

1.1591

922,900

2.7974

弃权

134,300

0.1687

134,300

0.4071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2,822

98.6700

31,931,905

96.7900

反对

923,000

1.1592

923,000

2.7977

弃权

136,000

0.1708

136,000

0.4122

4、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57,622

98.6634

31,926,705

96.7743

反对

926,400

1.1635

926,400

2.8080

弃权

137,800

0.1731

137,800

0.4177

5、审议《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0,022

98.6664

31,929,105

96.7815

反对

918,000

1.1530

918,000

2.7826

弃权

143,800

0.1806

143,800

0.4359

6、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2,022

98.6690

31,931,105

96.7876

反对

918,100

1.1531

918,100

2.7829

弃权

141,700

0.1780

141,700

0.4295

7、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56,622

98.6622

31,925,705

96.7712

反对

923,500

1.1599

923,500

2.7993

弃权

141,700

0.1780

141,700

0.4295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78,564,122

98.6716

31,933,205

96.7940

反对

917,100

1.1518

917,100

2.7799

弃权

140,600

0.1766

140,600

0.4262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宏律师

___(签名)

经办律师:李颖律师

___(签名)

李新梅 律师

___(签名)

二O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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