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八亿时空2026-07-31 00:00

摘要

1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八亿时空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中小股东同意比例均超90%。
3同时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票占比98.41%。
4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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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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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根据公司于2026年6月27日公告的《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于2026年7月18日公告的《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7月3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20号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6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邢文丽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股东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455,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6.869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794,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3.234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6年7月 27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61,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351%。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君合律师事务所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6、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238,51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67%;417,05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8%; 5,89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238,51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67%;417,05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68%;5,89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232,0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891%;423,47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5%; 5,89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232,0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891%;423,47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45%;5,89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222,2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788%;433,27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47%; 5,89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222,2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788%;433,27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47%;5,89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3,908,77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32%;540,61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0%; 6,09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388,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173%;540,6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7%;6,09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1100000213636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刘婧刘婧 律师

经办律师:廖玉浩

廖玉潇 律师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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