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帆生物:关于杭州福斯特药业有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昊帆生物2026-07-30 16:36

摘要

1昊帆生物控股子公司杭州福斯特药业因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期间违规处置高盐废水,被检方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原总经理及环保部经理等涉案。
2该违法行为发生于公司2025年7月收购前,由原管理层实施。
3公司已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追责并有权扣减转让款。
4目前子公司已完成整改且经营正常,案件尚未审理,最终损益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药业有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诉起诉阶段

2、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4、本次杭州福斯特涉嫌的单位犯罪事项,为公司收购杭州福斯特之前由其原管理层决策并实施。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帆生物”)于2025年7月通过收购方式取得的控股子公司杭州福斯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福斯特”“被告单位”或“目标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衢龙检刑诉〔2026〕21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本案被告:被告单位杭州福斯特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双宝(原杭州福斯特药业有限公司环保部经理)、朱宏昆(原杭州福斯特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志强(金华市邓邓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国和(邓志强雇佣的人员)、周红飞(邓志强雇佣的人员)

3、案情概述:2024年12月,杭州福斯特囤积堆放生产作业中产生的高盐废水待处置。时任杭州福斯特总经理的朱宏昆要求时任环保部经理周双宝处理此事。周双宝在明知邓志强无相关废水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废水交由邓志强处置,并从中收取回扣。朱宏昆在明知周双宝联系的对象无相关处置资质,且以不正常低价处置的情况下,仍批准周双宝与邓志强的合作。2024年12月,周双宝拟定杭州福斯特与邓志强实际控制的金华市邓邓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运治理项目合同,用于违规处置高盐废水,经杭州福斯特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后通过,并由周双宝负责具体实施。邓志强雇佣张国和、周红飞违规处置上述废水。违规处置行为自2024年12月持续至2025年7月。

4、公诉机关指控: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福斯特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双宝、朱宏昆、邓志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被告人周红飞、张国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双宝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志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双宝、邓志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5、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杭州福斯特药业有限公司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相关案件已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5年7月完成对杭州福斯特 85%股权的收购。在本次收购完成前,公司未持有杭州福斯特股权,与其原股东及原管理层不存在关联关系,该公司由原股东及原管理层负责经营管理。根据《起诉书》内容,本次涉案事项涉及的相关行为发生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期间,由杭州福斯特被收购前的原管理层决策实施。

公司在实施本次股权收购过程中,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安排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依据当时所获取的信息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相关风险进行审慎评估。截至股权交割完成之日,公司未发现、亦未获悉目标公司存在上述涉案事项。

根据公司与杭州福斯特原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如在标的股权交割日后发现目标公司因交割日前原股东及目标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原股东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过程中,公司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原股东未向公司披露且可能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公司有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损失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由原控股股东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及其对目标公司的影响,并将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原股东主张相关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从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抵扣相关损失金额,以及在必要情况下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诉事项对公司影响

1、由于本次公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2、针对本次诉讼涉及的问题,杭州福斯特已经完成整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杭州福斯特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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