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木: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ST三木2026-07-30 00:00

摘要

1ST三木及全资子公司三木建发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起诉,涉案金额合计约7780.04万元。
2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系因未按期支付利息导致贷款提前到期。
3公司需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此外,公司其他未达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总金额约8220.5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14%。
5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利润影响尚无法确定。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7,780.04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木集团”)及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建发”)于近日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分别就与公司、三木建发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于2026年8月17日开庭审理,案号分别为(2026)闽0102民初9710号和(2026)闽0102民初9719号。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三木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6)闽0102民初9710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

被告二: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抵押人,以下简称“华信实业”)

被告三: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以下简称“长沙三兆”)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 判令三木集团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26年6月5日为70,866.10元,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判令原告有权就华信实业、长沙三兆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债权额908万元、2,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三木集团支付律师费14,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 标的总额:7,084,866.10元。

3、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6年2月,三木集团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700万元。该笔贷款由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授权范围内,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7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案件二:三木建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6)闽0102民初9719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借款人)

被告二:上海元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以下简称“上海元福”)

被告三:福建沃野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人,以下简称“沃野地产”)

被告四: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抵押人)

被告五: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

被告六: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 判令三木建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26年6月5日为 687,548.48元,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判令原告有权就各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相应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上海元福1.09亿元、沃野地产8,400万元、华信实业8,400万元、长沙三兆1.08亿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三木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8,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6年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三木建发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签订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计借款本金7,000万元。该笔贷款由上海元福、沃野地产、华信实业、长沙三兆分别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三木建发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授权范围内,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7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8,220.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8.14%。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并将依法履行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闽0102民初9710号];

2、《民事起诉状》[(2026)闽0102民初9710号];

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闽0102民初9719号];

4、《民事起诉状》[(2026)闽0102民初9719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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