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摘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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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3
一、释义...3
二、律师声明事项...4
文...5
一、本次交易方案...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7
四、本次交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8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8
六、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8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与职工安置...17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17
九、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20
十、相关人员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21
十一、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质...21
十二、对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22
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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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5) 天衡福非字0102-20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张达律师、陈韵律师和姚雅靖律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2025)天衡福非字0102-07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25)天衡福非字0102-12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和(2025)天衡福非字0102-16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补充报告期内及/或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涉及的相关变化事项与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法律意见书》是指 (2025)天衡福非字0102-07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2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和(2025)天衡福非字0102-16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 是指 2024年、2025年
补充报告期是指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 是指 自(2025)天衡福非字0102-07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即2025年 12月15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自查期间
是指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1月27日
《审计报告》
是指
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华兴审字(2025)25010570019号《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审计报告》和华兴审字(2026)25015610018号《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审计报告》
除上述释义外,《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表述外,《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上市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1.00元 (含税)。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月23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后的股本为362,194,559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除息由12.58元/股调整为12.48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相应除息由13.18元/股调整为13.08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其他变化。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1、元力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069146L
公司住所
福建省南平来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许文显
注册资本
36,421.036万元
成立日期
1999/05/21
营业期限
1999/05/21至2049/05/20
经营范围
生产活性炭系列产品【含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药用辅料(药用炭)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元力股份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王延安
60,685,476
16.66%
2
卢元健
21,810,080
5.99%
3
林莹
7,768,290
2.13%
4
陈凤尾
7,434,300
2.04%
5
林志强
5,713,000
1.57%
6
北京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977,800
1.37%
7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睿郡有孚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121,857
1.13%
8
袁永林
3,797,900
1.04%
9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睿郡有孚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440,919
0.94%
1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332,088
0.91%
2、元力股份的设立及历次重大股本变动情况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元力股份的股本设立及历次重大股本变动情况未发生变化。
天衡律师认为,元力股份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元力股份未出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变化如下:
2025年12月15日,元力股份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的议案。
2026年5月28日,元力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意见。
四、本次交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未就本次交易签署其他协议。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均为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和内容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该等协议已经交易各方有效签署并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将自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正式生效。
六、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标的公司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标的公司的设立及股本演变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合法有效;标的公司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到位,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关系已有效解除,股权结构合法有效、股权清晰,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三)标的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标的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标的公司的业务
1、主营业务情况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主营业务资质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具体如下:
序号
证照名称
证书编号
主要内容
颁发部门
有效期
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闽饲添(2022)T08263
产品类别: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二氧化硅(沉淀并经干燥的硅酸)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2/11/18-2027/11/17
2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20135042701234
类别名称:食品添加剂,品种明细:二氧化硅(Ⅲ类:沉淀二氧化硅)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2031/05/17
3
排污许可证
9135042777963660XQ001R
行业类别:无机盐制造,锅炉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01/30-2029/01/29
4
取水许可证
D350405S2024-0008
水域类型:地表水;取水类型:自备水源;取水用途:工业用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年
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
2024/09/12-2029/09/11
5
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3504968063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三明海关
2018/06/29至长期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经营资质。
3、标的公司在境外的经营活动
经查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五)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新增不动产、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
1、标的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的具体情况
(1)相关土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具体原因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存在1宗土地(以下简称“F地块”)未取得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投入使用年份
土地面积(m2)
土地面积占比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
1
F地块
2019年
4182.00
6.44%
地上建筑物(宿舍楼与仓库)属于违章建筑
(2)相关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具体原因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相关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类型
建筑物内容
建成年份
面积(m2)
建筑面积占比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
1
仓库
3号仓库
2014年
2003.52
8.06%
因未履行报批报建程序或超红线原因,属于违章建筑
2
仓库(F地块)
2021年
1648.37
6.63%
3
仓库(砂碱)
2018年
724.07
2.91%
4
机修库房
2015年
139.88
0.56%
5
后山厂房(库房)
2017年
379.70
1.53%
小计
-
4895.54
19.69%
-
5
生产辅助性用房
干燥车间
2022年
624.78
2.51%
因未履行报批报建程序或超红线原因,属于违章建筑
7
压滤机房
2020年
173.95
0.70%
小计
-
798.73
3.21%
-
8
宿舍楼(F地块)
2019年
850.03
3.42%
因未履行报批报建程序
序号
类型
建筑物内容
建成年份
面积(m2)
建筑面积占比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
9
宿舍及其他
监测室等
2024年
44.30
0.18%
或超红线原因,属于违章建筑
小计
-
894.33
3.60%
-
10
新建建筑
技术中心试生产线厂房(干燥塔)
2025年
632.49
2.54%
新建建筑,正在沟通办理中
合计
-
7,221.09
29.06%
-
标的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7,221.09平方米,其中仓库建筑面积4,895.54平方米,占比 67.80%。
(3)办理权属证书的最新进展
短期内标的公司暂无法办理完毕相关土地、房产的权属证书,因此,标的公司计划通过新建房屋建筑物替代无证房产等方式逐步解决上述问题。
鉴于标的公司的无证房产主要是仓库,2025年11月,标的公司已启动“同晟股份8号仓库”建设项目,该项目在标的公司厂区内,且项目用地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闽(2023)沙县区不动产权第0006329号)。该项目已按照规定办理投资备案并已取得《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闽工信备[2025]G100046)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4052025GG0029592号),项目总建筑面积 4270.70 m²,计容建筑面积5668.40平方米,总投资额预计为600万元,目前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0427202604280101),合同工期为2026年04月 22日至2026年10月19日,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完成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权属证书。8号仓库投入使用后将可替代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仓库,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仓库可停用或作拆除处理,预计公司无证房产建筑面积占比预计可下降至 10%左右。
2、相关土地开发使用、房产建设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其中:占用建设用地或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属于一般违法情节;
占用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属于严重违法情节。标的公司未经批准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主要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属于前述规定中的一般违法情节。
根据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信息,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能包括:“划入自然资源领域的涉及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4月8日出具《证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该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一直遵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被本单位调查、处理或提起诉讼的情形或记录。该公司与本单位不存在曾经的、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相关诉讼、争议或纠纷,本单位亦未收到任何关于该公司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投诉或举报。”
根据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信息,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能包括:“指导、监督全区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4月8日出具《证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该企业未因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我局行政处罚。”
经审查上述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资料,并查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相关土地开发使用、房产建设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实地走访标的公司厂区,审查标的公司的总平图、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评估报告》等资料,查询标的公司不动产档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阳光规划系统,标的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等,不涉及耕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的主要用途为仓储、员工住宿、技术中心试生产线厂房等,经标的公司及相关方的确认,若被要求限期拆除,标的公司可通过在厂区周边租用房屋、优化厂区空间等方式解决。
就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情况,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已出具承诺,如标的公司因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还、拆除、整改、搬迁或其他处置,或受到行政处罚,其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存在不动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但该等情形不会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除该等情形外,标的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资产,上述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已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抵押、查封及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亦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六)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标的公司的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或预计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500万元,但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重要性的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合同标的
1
买卖合同
南平市延平区盛旺燃料有限公司
2025/04/09
2025/04/09-2026/04/08
白煤
2
买卖合同
三明市华泰博展贸易有限公司
2024/12/26
2024/12/26-2025/12/25
白煤
3
买卖合同
福建省光泽县亿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2024/12/26
2024/12/26-2025/12/25
烟煤块、小籽烟煤块
4
买卖合同
福建柘一化工有限公司
2024/12/23
2024/12/23-2025/12/31
工业硫酸
5
化工购销合同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11/18
2025/01/01-2025/12/31
轻质工业纯碱
6
买卖合同
福建柘一化工有限公司
2025/12/31
2025/12/31-2026/12/31
工业硫酸
(2)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或预计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500万元,但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重要性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合同标的
1
采购合同
清远市新时代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2023/12/29
2023/12/29-2025/12/28
二氧化硅
2
采购合同
福瑞道(青岛)工贸有限公司
2025/01/26
2025/02/01-2026/01/31
二氧化硅
3
采购合同
江苏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4/02/25
2024/02/25-2027/02/24
二氧化硅
(3)银行融资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无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法律纠纷或潜在风险。
2、侵权之债
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或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且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侵权之债。
3、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4、标的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252,323.51元,主要内容包括备用金、代扣代缴款、其他款项等。其中,无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420,195.72元,主要内容包括押金、预提费用、其他等。其中,无应付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无应付关联方款项。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七)标的公司的税务
1、标的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标的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2、税收优惠
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料,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持有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于2024年12月4日核发的编号GR20243500003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以及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编号GR20213500142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并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标的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3、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公开网站的查询情况,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八)标的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标的公司的环境保护
补充报告期内,公司新增拟建项目“同晟股份8号仓库”,于2025年11月19日取得《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闽工信备(2025)G100046)。根据天衡律师对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的访谈确认,“同晟股份8号仓库”拟用于标的
公司产成品仓储,不涉及危险品仓储,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于2026年1月22日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无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相关资料并经查询相关公开网站,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立项备案和节能审查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立项备案和节能审查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认证证书未发生变化。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相关资料并经查询相关公开网站,经查验,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安全生产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相关资料并经查询相关公开网站,经查验,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九)标的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审查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在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经审查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及其提供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资料,并查询标的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在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与职工安置
(一)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持续存续的法人主体,债权债务仍由标的公司按相关法定或约定继续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问题。
(二)职工安置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持续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动,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卢元方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的妹妹。同时,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有关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标的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
2、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未发生变化。
3、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4、其他关联方
(1) 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标的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化。
(2)历史关联方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历史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除上述关联方外,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报告期及报告期前12个月内曾任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标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标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亦为标的公司的关联方。
(三)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
经审查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5年度
2024年度
元禾水玻璃
半成品采购
1,853,788.23
11,900,495.31
2、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5年度
2024年度
元禾水玻璃
应付账款
/
/
应付票据
/
1,892,555.25
(四)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向上市公司关联采购固体水玻璃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由上市公司关联方变更为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利于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将相对减少,不会因本次交易而产生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
(五)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经审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动。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专业从事沉淀法二氧化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元力硅材料(南平)有限公司使用碳酸法生产二氧化硅,二者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由上市公司关联方变更为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利于消除潜在同业竞争,不会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查验,《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0年1月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具体内容,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相关承诺内容和履行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九、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经查询元力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元力股份关于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变化情况如下:
(一)2025年12月15日,元力股份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的议案。
(二)2025年12月22日,元力股份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三)2026年1月31日,元力股份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并于同日披露了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四)2026年3月3日,元力股份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尚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相关人员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披露了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天衡律师就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25年12月10日出具了《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相关机构及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质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资格。
十二、对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
根据《审核关注要点》规定,天衡律师对《审核关注要点》中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逐项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核查情况及意见更新及/或补充如下:
(一)《审核关注要点》2:本次重组是否需履行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本次交易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审核关注要点》3:是否准确、有针对性地披露涉及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的重大风险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之“重大风险提示”和“第十二节风险因素”中准确、有针对性地披露了与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自身密切相关的重大风险,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三)《审核关注要点》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是否设置价格调整机制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未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四)《审核关注要点》5: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五)《审核关注要点》6:本次交易是否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六)《审核关注要点》8: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板块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符合创业板板块定位;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还将受后续市场环境以及整合效果的影响,该等协同效应在现阶段暂难以量化,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交易定价未考虑协同效应对估值的影响,交易定价具备合理性。本次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七)《审核关注要点》9: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1、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可转债,不适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七条的规定;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3、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配套募集资金的可转债,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4、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锁定期相关规定;5、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6、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7、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
(八)《审核关注要点》10:本次交易方案是否发生重大调整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重组预案披露后,交易方案未发生调整,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权益持有主体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重大调整。
(九)《审核关注要点》11: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十)《审核关注要点》1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上市条件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适用重组上市的相关条件要求。
(十一)《审核关注要点》13:过渡期损益安排是否合规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6的相关规定。
(十二)《审核关注要点》14:是否属于收购少数股权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收购少数股权的情形。
(十三)《审核关注要点》15:是否披露穿透计算标的资产股东人数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
(十四)《审核关注要点》16:交易对方是否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对方所涉及的合伙企业仅有同晟投资,同晟投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同晟投资不存在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情况,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投资;同晟投资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2、同晟投资及其全体合伙人的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3、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4、同晟投资的存续期安排与其锁定期安排具有匹配性和合理性;5、交易对方穿透至各层股权/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身份适格,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相关要求的情形。
(十五)《审核关注要点》17:标的资产股权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1、标的资产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如发生增减资或股权转让的,核查并说明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增资及股权转让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定价公允、合理,资金来源合法且支付到位。
2、最近三年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权变动所涉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标的资产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变更出资方式的,核查并说明相关股东是否已补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相关股权转让及增减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计、验资等程序及程序的有效性
经审查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变更出资方式的情形。
4、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核查并说明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的,是否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仅有一次股份转让,为标的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自然人之间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不涉及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份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纠纷的情况。
5、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演变情况,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过程及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各被代持人取得标的公司股份时均已真实出资,不存在因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影响相关股份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的情况;该等代持情况已充分披露,且在新三板挂牌前均已有效解除,有关工商变更等法律程序均已完成,代持各方均已签署了解除代持协议或相关确认文件,不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
6、结合对前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对标的资产的股权和主要资产的权属清晰性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的股权和主要资产的权属清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十六)《审核关注要点》18:标的资产是否曾在新三板挂牌或申报首发上市、重组被否或终止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合法合规,不存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及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本次重组方案中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等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申报首发上市的情况,不存在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情况。
(十七)《审核关注要点》20: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情况
经审查标的公司董监高填写的调查问卷、访谈主要供应商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天衡律师认为,除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元禾水玻璃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方之兄卢元健控制的公司外(即元力股份的子公司),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八)《审核关注要点》21:是否披露主要客户情况
经审查标的公司董监高填写的调查问卷、访谈主要客户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九)《审核关注要点》22: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规定及环保政策
1、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情况
(1)是否存在高危险的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无机盐制造不属于高危险行业,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高危险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2)是否存在重污染的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化工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3)是否存在高耗能的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化工行业属于高耗能行业,但标的公司不涉及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未被列入2025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且主要产品不涉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4)是否存在高排放的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的监测年报等资料,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许可排放限值,不存在超量排放的情形,主要污染物的具体排放情况如下:
单位:吨
类别
污染物名称
2025年度
2024年度
全厂合计许可排放量
废气
颗粒物
9.98
8.92
49.874
SO2
20.81
21.80
162.92
NOX
59.05
57.78
383.22
废水
NH3-N
0.05
0.37
/
悬浮物
9.62
4.25
/
化学需氧量
7.08
8.78
/
总氮
0.81
0.34
/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化工行业属于高排放行业,但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高排放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2、核查并披露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1)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环境污染环节未发生变化。
(2)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数据以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的监测年报等资料,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单位:吨
类别
污染物名称
2025年度
2024年度
废气
颗粒物
9.98
8.92
SO2
20.81
21.80
NOX
59.05
57.78
废水
NH3-N
0.05
0.37
悬浮物
9.62
4.25
化学需氧量
7.08
8.78
总氮
0.81
0.34
固体废弃物
煤渣、粉煤灰、污泥
统一收集后,交由砖厂进行制砖,不存在对外排放
废离子交换树脂
厂家回收,不对外排放
生活垃圾
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存在对外排放
废机油、煤焦油渣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存在对外排放
(3)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污染物的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未发生变化。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所置备的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均满足实际排放量的要求,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3、最近三年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相匹配,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最近三年标的公司的环保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环保投入类别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环保费用支出
908,241.17
1,008,866.70
818,500.11
环保设备投入
-
112,835.25
245,132.73
合计
908,241.17
1,121,701.95
1,063,632.84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与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进行安全生产、污染治理、节能管理制度及执行概况,环保节能设施实际运行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制度有效执行,环保节能设施实际运行良好。
5、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如存在,说明产生原因及经过等具体情况,是否收到过相关部门的处罚,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6、标的资产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涉及特殊政策允许投资相关行业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对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特殊政策的说明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淘汰类行业,不涉及特殊政策允许投资相关行业;标的公司涉及限制类行业,但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购买同晟股份 100%的股权,不涉及新建项目、新增投资,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7、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之“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部分所述,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十)《审核关注要点》23: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经营资质
1、标的资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的相关证书名称、核发机关、有效期;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是,是否会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相关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2、结合标的资产从事业务的具体范围及相关业务资质取得情况,核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的情形,或超期限经营情况,如是,应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导致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慎发表意见
经审查《重组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以及标的公司提供的业务资质文件等资料,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的情况或者超期限经营的情况。
(二十一)《审核关注要点》24:标的资产是否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自设立以来未曾搭建过VIE协议控制架构,不涉及VIE协议控制架构拆除。
(二十二)《审核关注要点》31:本次重组是否设置业绩补偿或业绩奖励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为市场化并购,不属于法定业绩承诺安排范畴;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2的相关规定;业绩补偿的相关安排具有可实现性,不存在规避业绩补偿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并保证业绩补偿的足额按时履约,相关承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1-2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审核关注要点》33:是否披露标的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资产不属于未盈利资产。
(二十四)《审核关注要点》36:标的资产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可收回风险、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三)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十五)《审核关注要点》42:标的资产是否存在经销模式收入或毛利占比较高的情形(如占比超过 3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经销模式。
(二十六)《审核关注要点》43: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如占比超过 10%)、线上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2024年、2025年,标的公司境外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13.95%及 13.16%。
1、2024年主要外销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外销客户
金额
占外销收入比例
占营业收入比例
1
加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1,691.21
37.85%
6.30%
JOYFUL SUNSHINE LIMITED
526.20
11.78%
1.96%
URBAN SHINE CO.,LIMITED
225.00
5.04%
0.84%
SUN GOLD CO LTD
218.50
4.89%
0.81%
PT.KA YUEN INDONESIA
197.27
4.42%
0.73%
DAZZLING ASIA LIMITED
184.48
4.13%
0.69%
GOAL GO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69.28
1.55%
0.26%
FORTUNE BRIGHT CO.,LIMITED
66.96
1.50%
0.25%
MASS FORTUNE ENT.LTD
64.25
1.44%
0.24%
序号
外销客户
金额
占外销收入比例
占营业收入比例
PT.JIA WEI INDONESIA
59.44
1.33%
0.22%
RISE STEADY FOOTWEAR MATERIAL(CAMBODIA)CO.,LTD.
41.53
0.93%
0.15%
Champion Un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38.30
0.86%
0.14%
2
DTTS CO.,LTD
696.78
15.59%
2.59%
3
J&G INVESTMENT CO.,LTD
615.14
13.77%
2.29%
4
台湾宝诚国际集团下属企业:
491.75
11.01%
1.83%
PT.GLOSTAR INDONESIA
280.38
6.28%
1.04%
PT.NIKOMAS GEMILANG
211.37
4.73%
0.79%
5
Mashatex(HK)Resources
251.87
5.64%
0.94%
合计
3,746.75
83.86%
13.95%
3、2025年主要外销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外销客户
金额
占外销收入比例
占营业收入比例
1
加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1,435.72
39.06%
5.79%
JOYFUL SUNSHINE LIMITED
393.07
10.69%
1.59%
URBAN SHINE CO.,LIMITED
300.14
8.17%
1.21%
DAZZLING ASIA LIMITED
206.95
5.63%
0.84%
PT.KA YUEN INDONESIA
113.07
3.08%
0.46%
WELL STAR WORLDWIDE CO.,LIMITED
76.06
2.07%
0.31%
GOAL GO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73.89
2.01%
0.30%
SUN GOLD CO LTD
73.34
2.00%
0.30%
PT.JIA WEI INDONESIA
45.45
1.24%
0.18%
FORTUNE BRIGHT CO.,LIMITED
45.34
1.23%
0.18%
Champion Un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45.16
1.23%
0.18%
SHENG CHANG SHOES(BD)LTD
35.71
0.97%
0.14%
RISE STEADY FOOTWEAR CO.,LTD.
17.71
0.48%
0.07%
RISE STEADY FOOTWEAR MATERIAL(CAMBODIA)CO.,LTD.
9.80
0.27%
0.04%
序号
外销客户
金额
占外销收入比例
占营业收入比例
2
DTTS CO.,LTD
700.79
19.07%
2.83%
3
J&G INVESTMENT CO.,LTD
686.36
18.67%
2.77%
4
香港玛莎:
263.40
7.17%
1.06%
CHI SHING UNITED LIMITED
189.99
5.17%
0.77%
Mashatex(HK)Resources
73.42
2.00%
0.30%
5
CHAUR DAI ENTERPRISE CO LTD
174.91
4.76%
0.71%
合计
3,261.17
88.73%
13.16%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主要外销客户为行业内知名公司,成立时间较早,业务规模较大,且不属于标的公司的关联方。
(二十七)《审核关注要点》45:标的资产营业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在产品生产方面不存在劳务外包情形。
(二十八)《审核关注要点》51: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同晟股份存在向元力股份关联采购固体水玻璃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由上市公司关联方变更为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利于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三)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标的公司具备业务独立性,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标的公司不存在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标的资产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将有所减少,不会出现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十九)《审核关注要点》52:本次交易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十)《审核关注要点》53: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
经审查《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等有关各方提供的说明、承诺文件,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等规定出具承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之1-7规定。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规定出具公开承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之1-7规定。
(三十一)《审核关注要点》54: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豁免
经审查《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本次交易未申请信息披露豁免。
(三十二)《审核关注要点》55:是否存在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拟置出资产的情况。
(三十三)《审核关注要点》56:本次交易是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价,用途及相关金额、比例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1的规定。
(三十四)《审核关注要点》57: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募投项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募投项目。
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意见;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专此意见!
(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5107250100243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
林晖
陈张达 陈张达
陈韵 陈凯
姚雅靖 七柏雅靖
二〇二六年 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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