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怡合达2026-07-29 18:04

摘要

1怡合达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显示,会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大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事项等议案,同意票占比约95.2%;
3同时高票通过暂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议案。
4中小股东对股权激励议案赞成率约79%,对募投调整赞成率超98%。
5本次会议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合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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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A-3层、22A、23A、24A、25A、26A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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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07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燕律师、张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年7月29日下午15:30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桃园二路3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立国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7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286名,均为截至2026年7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1,794,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447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6年7月23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4,788,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627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006,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205%。

(3)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101,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51%;反对7,648,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76%;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34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74%;反对7,648,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32%;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14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21%;反对7,616,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6%;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385,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451%;反对7,616,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660%;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127,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616%;反对7,613,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58%;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368,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992%;反对7,613,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79%;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

4、审议通过了《关于暂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1,0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3%;反对667,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3%;弃权36,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33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11%;反对667,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1%;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二、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及其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5107260000000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周燕

周燕

邹磊

张鑫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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