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通合科技2026-05-29 00:00

摘要

1通合科技发布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拟发行总额不超过5.22亿元可转债,期限6年,初始转股价33.18元/股。
2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数据中心用供配电系统及模块研发生产项目(4.07亿元)及补充流动资金(1.15亿元)。
3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为每股2.9377元,股权登记日为6月1日,网上申购日为6月2日。
4本次发行无担保,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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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1

证券简称:通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通合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951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2,193.27万元(含52,193.27万元),发行数量 5,219,32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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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6年6月2日(T日)至2032年6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2%、第二年 0.4%、第三年 0.6%、第四年 1.0%、第五年 1.5%、第六年 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 \mathrm{I=B\times i} $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 \textcircled{1}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 \textcircled{2}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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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确定。

$ \textcircled{3}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 \textcircled{4}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6月8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6年12月8日至 2032年6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3.18元/股,不低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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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 \mathrm{P}_{1}=\mathrm{P}_{0} / (1+\mathrm{n}) $

增发新股或配股: $ \mathrm{P}_{1}=\left(\mathrm{P}_{0}+\mathrm{A}\times \mathrm{k}\right) / \left(1+\mathrm{k}\right);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 \mathrm{P}_{1}=\left(\mathrm{P}_{0}+\mathrm{A}\times \mathrm{k}\right) / \left(1+\mathrm{n}+\mathrm{k}\right); $

派送现金股利: $ \mathrm{P}_{1}=\mathrm{P}_{0}-\mathrm{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 \mathrm{P}_{1}=(\mathrm{P}_{0}-\mathrm{D}+\mathrm{A}\times\mathrm{k}) / (1+\mathrm{n}+\mathrm{k}) $

其中: $ \mathrm{P}_{0}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 \mathrm{P}_{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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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 \mathrm{Q=V / P} $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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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 \textcircled{1}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 \textcircled{2}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 \mathrm{I A=B \times i \times t / 3 6 5} $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 ,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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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则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52,193.27万元的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 \textcircled{1} $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9377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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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单位,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每股配售0.029377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77,666,749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5,219,316张,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98%。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491”,配售简称为“通合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 \textcircled{2} $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 “370491”,申购简称为“通合发债”。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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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2)发行对象

$ \textcircled{1} $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 \textcircled{2} $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 \textcircled{3}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9377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每股配售0.029377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77,666,749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5,219,316张,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98%。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优先配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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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xtcircled{1} $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日(T-1日)。

$ \textcircled{2} $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26年6月2日(T日)9:15-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

$ \textcircled{3} $优先配售缴款时间:2026年6月2日(T日)。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 \textcircled{1}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491”,配售简称为“通合配债”。

$ \textcircled{2} $认购1张“通合配债”的认购价格为1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 \textcircled{3}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通合配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 \textcircled{4}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 \textcircled{5} $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 \textcircled{6} $原股东所持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证券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 \textcircled{7} $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原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原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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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 \textcircled{1}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 \textcircled{2}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 \textcircled{3}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 \textcircled{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 \textcircled{5}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 \textcircled{6} $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 \textcircled{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textcircled{8}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若公司发生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而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 \textcircled{1} $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 \textcircled{2}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 \textcircled{3}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 \textcircled{4} $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 \textcircled{5}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page=11,bbox=[291, 82, 780, 199])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 \textcircled{1}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A. 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B. 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C. 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D. 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E. 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 \textcircled{2}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 \textcircled{3} $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 \textcircled{4} $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 \textcircled{5} $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 \textcircled{6} $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 \textcircled{7}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 \textcircled{8} $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 \textcircled{9} $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

$ \textcircled{10}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textcircled{1} $公司董事会;

![](page=12,bbox=[295, 84, 780, 199])

$ \textcircled{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 \textcircled{3} $债券受托管理人;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193.27万元(含52,193.2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数据中心用供配电系统及模块研发生产项目

40,693.27

40,693.27

2

补充流动资金

11,500.00

11,500.00

合计

52,193.27

52,193.27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则募集资金将依照上表所列示的募投项目顺序依次实施,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9、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已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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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

21、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已聘任东北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东北证券的监督。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东北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凡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东北证券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同意受托管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经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更换受托管理人时,亦视同可转债持有人自愿接受继任者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三)违约情形、责任承担及争议解决

1、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

(1) 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或回售(如适用)时,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 公司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 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并将对公司履行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实质或重大影响,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仍未得到纠正;

(4) 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申请破产或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page=14,bbox=[294, 80, 780, 200])

(5) 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部门发出的命令、指令、规则或判决、裁定文件,或上述文件内容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行为不合法;

(6)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7) 其他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 在知晓发行人发生未偿还本次可转债到期本息事项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明确的方式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破产等有关法律程序。在债券持有人会议无法有效召开或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下,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受托管理人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公司进行谈判,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参与破产等有关法律程序。

(2) 在知晓发行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之一,并预计公司将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持有人会议,并可以要求发行人追加提供担保,及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和/或当地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

(4)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若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职责,致使债券持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包括受托管理人在募集说明书中作出的有关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但非因受托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其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职的除外。

3、争议解决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本次发行可转债

![](page=15,bbox=[295, 82, 779, 198])

发生违约后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52,193.27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52,193.27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5,657.981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注册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承销期为2026年5月29日至2026年6月8日。

(五)发行费用

项目

不含税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754.72

律师费用

35.85

审计及验资费用

50.94

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及其他费用

52.43

合计

893.94

本次发行费用的收取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六)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日期

项目

事项

停牌安排

2026年5月29日

T-2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正常交易

![](page=16,bbox=[292, 81, 779, 199])

日期

项目

事项

停牌安排

2026年6月1日

T-1日

1、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2、网上路演;

3、网下申购日,网下机构投资者在17:00前提交《网下申购表》等相关文件,并于17:00前缴纳申购保证金

正常交易

2026年6月2日

T日

1、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2、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3、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确定网上申购中签率

正常交易

2026年6月3日

T+1日

1、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2、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正常交易

2026年6月4日

T+2日

1、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3、网下投资者根据配售金额缴款(如申购保证金低于配售金额)

正常交易

2026年6月5日

T+3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正常交易

2026年6月8日

T+4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正常交易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持有期的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漓江道350号

联系人:冯智勇

![](page=17,bbox=[294, 81, 777, 199])

电话:0311-6730056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恒奥中心D座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3210752

发行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9日

![](page=18,bbox=[293, 82, 777, 198])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通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01090101351

![](page=19,bbox=[297, 70, 783, 191])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11006597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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