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秋乐种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秋乐种业2026-07-29 16:35

摘要

1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秋乐种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以99.98%的高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河南商都种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3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比54.55%,表决程序合规。
4该决议标志着公司收购商都种业控股权事项正式获股东大会批准,进入实施阶段。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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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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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事务所 ZHONG YIN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电话:65876666

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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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情况如下:

2026年6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7月28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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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会议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8日下午15:30在郑州市农业路1号公司315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27日15:00一2026年7月28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截至2026年7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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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10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35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019,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82%。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股东代表和本所见证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河南商都种业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19,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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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自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小心事务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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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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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陈永学

经办律师:李建民李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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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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