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东生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苑东生物2026-05-29 00:00

摘要

1苑东生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法规要求且不含独董及大股东亲属。
2本次激励面向创新药研发核心骨干,旨在构建长效利益共享机制,留住核心人才并推动创新转型。
3委员会认为草案制定流程合规,未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将该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面向公司创新药研发体系核心骨干员工,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公司创新药研发骨干与企业长效利益共享机制,吸纳和留住核心研发人才,引导核心研发团队锚定战略目标,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公司创新转型内生动力,为公司创新转型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