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唐德)

大元泵业2026-05-29 00:00

摘要

12026年5月28日,深圳唐德私募(代表“唐德毅兴一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徐伟建持有的大元泵业940.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04%,转让价格为47.70元/股,总价款约4.49亿元。
2本次权益变动后,受让方持股比例达5.04%,成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
3本次变动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尚需上交所合规确认及过户登记。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大元泵业

股票代码:60375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保险大厦3903-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05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录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8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大元泵业、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AY53

备案时间

2026年05月08日

产品存续期限

15年

基金管理人名称

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87394161

基金管理人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余楚鑫、陈淑珍、郑妮虹、方彬

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

2015年10月15日-无固定期限

基金管理人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3702-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基金管理人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方彬

男

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05月28日,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毅兴一号”)签署了《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徐伟建持有的上市公司 9,405,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4%)转让给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4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无限售流通股

0

0

9,405,000

5.04

注:本报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徐伟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人民币448,618,500.00元(大写

金额:人民币肆亿肆仟捌佰陆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约定将徐伟建持有的上市公司9,405,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4%)以人民币47.7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徐伟建

乙方: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代码“SAAY53”,以下简称“毅兴一号”)

第一条 交易概述

1.1 本次股份转让

  1. 1.1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合计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9,405,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 1.2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定义详见本协议第3.2条)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1. 1.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 股份转让价款

  1. 2.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单价为人民币47.7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48,618,5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肆亿肆仟捌佰陆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 2.2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二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 3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亿元整),乙方应在本

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由乙方分多笔向甲方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2)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人民币 148,618,5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陆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应不晚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分多笔向甲方支付。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记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3 交易税费

  1. 3.1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 3.2 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额纳税而导致一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 3.3 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第二条 先决条件

  1. 1 乙方按本协议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均应当以满足下述一般先决条件为前提:
  1. 1.1 在本协议及其相关的文件、附件中,甲方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存在不实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1. 1.2 甲方已将本协议3.4条提及的其对标的股份持有状况之查询结果交付给乙方;
  1. 1.3 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前,目标公司运行稳定,不存在违反第4.2条事项。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

  1. 1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30个工作日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1. 2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1. 3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 4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查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第四条 过渡期

  1.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1. 2 过渡期内,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1. 2.1 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按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业务;
  1. 2.2 保证现有业务组织、主营业务的完整;
  1. 2.3 维持所有经营资质及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持重大资产(包括任何自有或经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
  1. 2.4 未发生或可能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负债、业务已造成或合理预见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 2.5 未发生重大违法、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其他风险或应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情形;
  1. 2.6 不存在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应当解散或终止经营的事项,亦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
  1. 2.7 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1. 2.8 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确保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

4.3 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1. 3.1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平仓等被动行为除外)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1. 3.2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1.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千分之二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 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1. 4.1 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1. 4.2 甲方未在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
  1. 4.3 乙方足额支付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的;
  1. 4.4 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本协议签订后4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1. 4.5 本协议签订后,出现有可能造成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并导致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1. 1 本协议的双方均向对方保证:
  1. 1.1 本协议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均拥有合法订立和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权利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1. 1.2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将不会违反:(a)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性文件;(b)适用于其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命令、决定或其须遵从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c)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安排;
  1. 1.3 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均不再需要获得其他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主体(包括债权人)的任何同意、批准、授权或其他命令,亦无需其他政府部门或其他主体采取任何行动或向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主体备案或发出通知;
  1. 1.4 双方均有义务促使本次交易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完成。若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本次交易需要完成任何政府审批、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双方均有义务相互配合以尽快完成该等手续;
  1. 1.5 本次交易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1. 2 甲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2.1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目标公司、甲方向乙方披露/公告的内容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存在不实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1. 2.2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系合法持有,不存在受托代第三方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合理预见的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流通股,不存在因流通股数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协议转让或无法完成转让全部标的股份的情况;
  1. 2.3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控制协议或类似安排;
  1. 2.4 在股份交割时,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其他任何使乙方有义务出售标的股份或出售目标公司任何其他权益的协议或承诺;
  1. 2.5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基于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全部税赋/税款;
  1. 2.6 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将持续、勤勉尽职的按照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目标公司;
  1. 2.7 甲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本协议第4.2.3条至第4.2.7条约定的相关情形;
  1. 2.8 甲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被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从而致使本次协议转让受到相应的影响;
  1. 2.9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1. 2.10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目标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1. 3 乙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3.1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1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1.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
  1. 3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依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因甲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均应向乙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在乙方向甲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二为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1. 4 双方一致确认,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付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1. 5 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投资者认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方彬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方彬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台州

股票简称

大元泵业

股票代码

6037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保险大厦3903-3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9,405,000

变动比例:5.041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唐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唐德毅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方彬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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