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珠江股份2026-05-29 00:00

摘要

1珠江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显示,会议审议的6项议案中,《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未获中小股东支持而被否决(反对票占56.09%)。
2其余包括年报、利润分配预案、修订章程等5项议案均获通过。
3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需注意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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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GUANGZHOU)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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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031号

致: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江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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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珠江股份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珠江股份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2号颐德中心20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超佐先生主持。珠江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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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 《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 《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珠江股份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69人,均为2026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珠江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628,511,990股,占珠江股份股份总数的 56.82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2,647,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所持股份总数的 55.3893%;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2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64,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所持股份总数的 1.434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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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 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珠江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珠江股份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605,571,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01%;反对22,603,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62%;弃权336,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表决结果:通过。

2.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05,765,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09%;反对22,455,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7%;弃权290,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605,34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43%;反对22,851,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58%;弃权313,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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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21,680,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30%;反对6,61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0%;弃权213,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8,294,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096%;反对61,97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947%;弃权216,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94,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096%;反对61,978,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947%;弃权216,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不通过。

6.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09,32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78%;反对18,921,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05%;弃权261,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305,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380%;反对18,921,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52%;弃权261,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8%。

表决结果:通过。

第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由珠江股份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由珠江股份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过半数通过;第5项、第6项议案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5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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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川羌族自治县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互问证

负责人:王学琛

见证律师:

梅占

杨彬

张起然

张超然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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