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2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聚合顺2026-07-29 00:00

摘要

1聚合顺发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确认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关联交易及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等13项议案。
4关联股东温州永昌控股及海南永昌新材料已回避表决,各项议案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88%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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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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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BRIGHTEOUS LAW FIRM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楼9-12层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7006666

传真:0571-87006661

网址:www.zjblf.com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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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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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7月2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9: 15-15:00。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2026年7月2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8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38,29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6.7480%(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65,08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562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为2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73,20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185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上证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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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对其身份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 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 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1. 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 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1. 05发行数量
  1. 06限售期
  1. 07 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1. 0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 09 上市地点
  1. 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1.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1.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1.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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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 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1. 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记名方式就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以上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68,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728%;反对共计2,400,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036%;弃权共计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36%。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2,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2980%;反对共计2,414,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3681%;弃权共计7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39%。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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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3,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013%;反对共计2,402,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130%;弃权共计8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57%。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3,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013%;反对共计2,411,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549%;弃权共计7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38%。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62,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432%;反对共计2,402,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135%;弃权共计7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33%。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44,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2561%;反对共计2,421,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001%;弃权共计7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38%。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65,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578%;反对共计2,300,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8328%;弃权共计1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094%。与温州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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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7. 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64,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531%;反对共计2,301,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8375%;弃权共计1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094%。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6,3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140%;反对共计2,305,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8568%;弃权共计17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292%。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68,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728%;反对共计2,278,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7263%;弃权共计19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009%。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66,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629%;反对共计2,299,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8280%;弃权共计1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091%。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9,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309%;反对共计2,409,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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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共计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36%。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7,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210%;反对共计2,409,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455%;弃权共计7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35%。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7,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210%;反对共计2,409,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3455%;弃权共计7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35%。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7,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210%;反对共计2,409,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455%;弃权共计7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35%。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9,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309 %;反对共计2,409,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455 %;弃权共计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36%。与温州永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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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6,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149%;反对共计2,308,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8699%;弃权共计17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152%。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7,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210%;反对共计2,409,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455%;弃权共计7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35%。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680,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7.9575%;反对共计2,487,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7128%;弃权共计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97%。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1,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2923%;反对共计2,409,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446%;弃权共计7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631%。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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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9,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276%;反对共计2,408,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389%;弃权共计7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35%。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18,755,4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3097%;反对共计2,409,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3432%;弃权共计7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71%。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1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13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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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ZHEJIANG BRIGHTEOUS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金明

经办律师:吴敏珍

经办律师: 贝辞己

出具时间: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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