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邦智能2026-07-28 16:30

摘要

1信邦智能披露重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核心调整为收购英迪芯微100%股权的业绩承诺期缩短为2026-2027年,净利润目标增长率由180%上调至241%,收入目标增长率由45.5%上调至61.4%。
2同时披露标的公司历史股东代持情形已全部解除,权属清晰;
3子公司景胜科技环保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且已申请破产清算。
4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尚需深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page=0,bbox=[960, 1425, 1025, 149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page=0,bbox=[933, 1864, 1043, 1996])

JUNHE

二零二六年七月

目录

目录...2

一、 本次重组的方案...6

二、 本次重组的主体...7

三、 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13

四、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安排...14

五、 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15

六、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16

七、 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19

八、 审核关注要点...20

九、 结论意见...33

附件一:租赁物业...36

附件二:专利权...38

附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4

附件四:商标专用权...51

附件五:著作权...5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的委托,就信邦智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迪芯微”或“标的公司”)相关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英迪芯微 100%的股份,并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担任信邦智能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于2025年10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1月13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5年11月24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6年7月27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

鉴于致同已对英迪芯微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310A030305号),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事宜的变化或因报告期变动导致相关事宜的变化,本所对信邦智能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法律文件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法律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信邦智能、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信邦智能、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的如下保证:

  1. 信邦智能、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全部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
  1. 文件资料为副本、扫描件、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1.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 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或认定为无效,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信邦智能、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对涉及中国法律以外的有关事宜,均援引并依赖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阅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邦智能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信邦智能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信邦智能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审核要求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信邦智能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信邦智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以及信邦智能与无锡临英、庄健于2026年7月27日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重组方案的业绩承诺安排、补偿减值安排变更为:

1. 业绩承诺安排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6年度及2027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包括净利润业绩考核安排以及收入业绩考核安排,业绩对赌方承诺,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净利润目标增长率,实际收入增长率不低于收入目标增长率。

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的净利润金额、营业收入金额,应当分别以信邦智能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计认定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口径确定,并剔除股份支付影响)、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不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为准。

业绩承诺的具体安排如下:

业绩补偿金额=净利润业绩补偿金额+收入业绩补偿金额:

(1) 在实际净利润增长率小于净利润目标增长率(即 241%),且实际年平均净利润未达到基础年平均净利润(即标的公司按照净利润目标增长率应当实现的年平均归母净利润金额乘以 90%)的情况下,业绩承诺方需向信邦智能支付的净利润业绩补偿金额 =[(1+净利润目标增长率)-(1+实际净利润增长率)]/(1+净利润目标增长率) $ \times 90\% $ ×业绩补偿义务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首期交易对价 $ \times 70\% $。

若实际净利润增长率大于净利润目标增长率(含本数),或虽然实际净利润增长率小于净利润目标增长率,但实际年平均净利润达到基础年平均净利润(含本数),则业绩补偿义务方无需履行净利润业绩补偿义务。

(2) 在实际收入增长率小于收入目标增长率的情况下,业绩承诺方需另行向信邦智能支付的收入业绩补偿金额=[(1+收入目标增长率)-(1+实际收入增长率)]/(1+收入目标增长率) $ \times $业绩补偿义务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首期交易对价 $ \times 30\% $;

若实际收入增长率大于收入目标增长率(含本数),则业绩承诺方无需另行向信邦智能支付收入业绩补偿。

实际净利润增长率=(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年平均净利润金额 $ \div $标的公司2024年净利润金额)-1

净利润目标增长率=(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目标年平均净利润金额 $ \div $标的公司2024年净利润金额)-1,为 241%

实际收入增长率=(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 $ \div $标的

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金额)-1

收入目标增长率=标的公司收入目标增长率(即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除以标的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金额之商-1,为 61.4%)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增长率(即同行业上市公司同期年平均营业收入同比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中位数,同行业上市公司选择申银万国2021年行业分类项下SW电子一SW半导体一 SW模拟芯片设计板块的A股上市公司),取孰高值。

2. 减值补偿安排

(1) 减值测试期为2026年度及2027年度。

(2) 信邦智能应在减值测试期满后4个月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重组所涉全部标的资产(即标的公司 100%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3) 经减值测试,如本次重组所涉标的公司 100%股权在减值测试期内发生减值 (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期末减值额”),且业绩补偿义务方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首期交易对价占本次重组现金交易对价与首期股份交易对价之和的比例与减值测试期末减值额之乘积大于业绩补偿义务方的业绩补偿金额,则就该等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继续向信邦智能支付其应补偿的减值金额(以下简称“减值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应当优先以其在本次重组中所获得的信邦智能首期股份向信邦智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应以现金作为补充补偿方式。

减值测试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评估值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减值补偿金额=减值测试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首期交易对价/本次重组现金交易对价与首期股份交易对价之和-业绩承诺方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

应补偿股份数量=减值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方案不存在违反《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形。

二、本次重组的主体

(一) 信邦智能

信邦智能现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647694)。根据《公司章程》,信邦智能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信邦智能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其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系一家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其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英迪芯微相关股东为标的资产出售方。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前述交易对方部分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 ADK

根据《美国法律意见》,截至2026年4月30日,Indiesemi拥有ADK约 92.93%权益,Donald McClymont、Ichiro Aoki、Scott Kee、David Kang分别拥有约 2.21%、 1.73%、2.14%及 0.98%权益,剩余 0.01%权益由员工持有。

2. 前海鹏晨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19日核发的前海鹏晨《营业执照》、前海鹏晨提供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海鹏晨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前海鹏晨盈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85GT6H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116号前海自贸大厦5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前海鹏晨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年7月23日

营业期限

2018年7月23日至2028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项目投资(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 共青城临欧

根据共青城临欧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共青城临欧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

0.21%

2

湖州科识汇股权投资合伙企

有限合伙人

1,000

20.58%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业(有限合伙)

3

朱斌

有限合伙人

450

9.26%

4

张晓勇

有限合伙人

180

3.70%

5

于丽

有限合伙人

490

10.08%

6

王锐琴

有限合伙人

200

4.12%

7

周飞

有限合伙人

200

4.12%

8

黄莺

有限合伙人

200

4.12%

9

白兰珍

有限合伙人

450

9.26%

10

黄灿烂

有限合伙人

200

4.12%

11

张生军

有限合伙人

120

2.47%

12

朱峰

有限合伙人

200

4.12%

13

俞军

有限合伙人

400

8.23%

14

李琦

有限合伙人

200

4.12%

15

刘珂

有限合伙人

120

2.47%

16

王连生

有限合伙人

120

2.47%

17

李慧

有限合伙人

120

2.47%

18

吴嘉文

有限合伙人

200

4.12%

合计

4,860

100%

共青城临欧合伙人存在代持解除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八(五)部分。

4. 无锡志芯

根据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4月20日核发的无锡志芯《营业执照》、无锡志芯提供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锡志芯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无锡志芯集成电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1WCXRQ83

主要经营场所

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18-3号无锡软件园二期射手座228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8年4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8年4月16日至2027年4月16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两江红马

根据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6日核发的两江红马《营业执照》、两江红马提供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两江红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重庆两江红马智能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61BGD80T

主要经营场所

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1幢1层1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重庆红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1年1月11日

营业期限

2021年1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两江红马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重庆红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40

1.01%

2

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

28.02%

3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信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

28.02%

4

重庆博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500

14.01%

5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500

14.01%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6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5,000

9.34%

7

重庆市宏立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5.60%

合计

53,540

100%

6. 星宇股份

根据星宇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其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周晓萍

11997.8

42

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393.93

11.88

3

常州星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67.6

6.19

4

孙娥小

1745.77

6.11

5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98.81

1.05

6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242.74

0.85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3.04

0.82

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

170.07

0.6

9

阿布达比投资局-自有资金

163.97

0.57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50

0.53

7. 经纬恒润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7日核发的经纬恒润《营业执照》、经纬恒润提供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经纬恒润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54668875A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

吉英存

注册资本

11,994.096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18日

营业期限

2003年9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经纬恒润公开披露的信息,其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吉英存

2,948.34

24.58

2

曹旭明

1,283.74

10.7

3

崔文革

1,202.75

10.03

4

张秦

329.85

2.75

5

北京方圆九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34.42

1.95

6

北京天工山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93.56

1.61

7

方芳

192.2

1.6

8

北京天工信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77.26

1.48

9

北京合力顺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71.24

1.43

序号

股东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0

北京正道伟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9.63

1.33

8. 十月资本

根据宁波市北仓去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5日核发的十月资本《营业执照》、十月资本提供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十月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十月乾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82MABXNWJ86N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1楼124室(承诺申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十月桐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2年8月30日

营业期限

2022年8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海丝凯丰

海丝凯丰合伙人存在代持解除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八(五)部分。

根据交易对方的确认、《美国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中的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具有签署 《资产购买协议》及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的主体资格;中国境内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均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其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中国境外非自然人交易对方ADK有效存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均具备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信邦智能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已就本次重组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2026年4月28日,信邦智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加期评估报告的议案》。

2026年7月27日,信邦智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更换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机构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无锡临英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无锡临英已就签署《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完成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 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证监会予以注册;
  1. 英迪芯微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项取得英迪芯微股东会批准并取得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
  1.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交易对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重组的生效和实施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重组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英迪芯微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项取得英迪芯微股东会批准并取得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四、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安排

除上述外,根据信邦智能及交易对方提供的文件及信邦智能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四部分披露的本次重组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情况变化如下:

2026年7月27日,信邦智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

2026年7月27日,信邦智能与无锡临英、庄健签订了《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相关各方签署,该等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等协议将从各自约定的生效条件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1. 根据信邦智能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书面说明,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况更新如下: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八(五)部分所述,交易对方共青城临欧、海丝凯丰的部分上层权益持有人存在受第三方委托代持财产份额的情形,相关代持情形已解除。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承诺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英迪芯微相关债权债务的转移,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1. 根据信邦智能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书面说明,本次重组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况更新如下:

根据《重组报告书》、信邦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及承诺、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北京证券交易所 (https://www.bse.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信邦智能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景胜科技于2025年1月9日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珠环罚字[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景胜科技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景胜科技处以罚款6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景胜科技被处以罚款,但未出现因情节严重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罚款金额最低以二十万元为基数(处所需处置费用)计算,按此基数计算的罚款金额幅度则为六十万元(三倍)至一百万元(五倍)之间。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为一定金额

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因此,景胜科技受到上述金额的罚款应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景胜科技于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净利润(亏损)金额分别为-329.94万元、-1,613.85万元和-3,545.81万元,其报告期内对信邦智能净利润无贡献;景胜科技于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营业收入占信邦智能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4%、2.37%和 0.54%,均不超过 5%,因此其报告期内对信邦智能营业收入没有重要影响。

景胜科技已于2025年6月公告拟进行清算注销并已于2025年6月停止生产经营,且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信邦智能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的公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景胜科技的破产清算申请,且已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景胜科技。根据信邦智能披露的公告,在指定管理人接管后,信邦智能将不再拥有景胜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珠海景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信德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前述公司不再纳入信邦智能合并报表范围。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景胜科技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更新外,本次交易需符合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六、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一)英迪芯微

1. 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英迪芯微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其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迪芯微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英迪芯微的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迪芯微的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控股子公司

(三)分支机构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英迪芯微的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迪芯微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 不动产

1.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香港法律意见》及标的公司书面确认,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2. 租赁物业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香港法律意见》及标的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承租9处租赁物业,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租赁物业”。

(五)知识产权

1. 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标的公司书面确认,以及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内专利权共49项,境外专利1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文件,上述专利权中,英迪芯微拥有的专利号为 CN202010885829.X的发明专利“一种LED的PN结电压检测系统”,被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并于2026年6月1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簿副本、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标的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境内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共69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3. 商标专用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标的公司书面确认,以及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共7个,境外商标共6个,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四“商标专用权”。

4. 域名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 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2项境内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网站名称

域名

网站备案号

域名注册有效期

1

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ndiemicro.com.cn

苏ICP备18005325号-1

2030.12.13

序号

网站名称

域名

网站备案号

域名注册有效期

2

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ndiemicro.com

苏ICP备18005325号-1

2030.12.13

5. 著作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 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3项已登记的作品著作权、11项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五“著作权”。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及《香港法律意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境外商标外,无其他境外知识产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文件、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持有上述知识产权,其上未设立权利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

6. 知识产权许可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 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如下:

序号

合同

合同签署方

合同主要内容

1

ADK与英迪芯微签订的《资产转让与许可协议》《资产转让与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资产转让与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ADK、英迪芯微

  1. ADK转让附表A的“血糖计前端”知识产权给英迪芯微,且英迪芯微取得知识产权后许可ADK使用。

(1)许可年限:未约定

(2)许可使用费:售出产品的净销售额的2%

  1. 就附表B的“基础许可知识产权”,ADK许可英迪芯微及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使用。

(1)许可年限:永久

(2)许可使用费:100万美元

英迪芯微如对附表B相关技术进行改进所形成的技术,则无偿许可ADK使用。

  1. ADK转让附表D的技术资产转让给英迪芯微。

2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ADK、英迪芯微

就DC motor position sensing IP知识产权,ADK许可英迪芯微使用。

(1)许可年限:永久

(2)许可使用费:产品净销售额的2%

英迪芯微如对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所形成的技术,则无偿许可

序号

合同

合同签署方

合同主要内容

ADK使用。

3

《非排他性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ADK、英迪芯微

就约定的5项知识产权,英迪芯微许可ADK使用。

(1)许可年限:永久

(2)许可使用费:385,000美元

ADK如对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所形成的技术,则无偿许可英迪芯微使用。

4

《Technology License Agreement》及其附件Annex1

ARMLIMITED、英迪芯微

ARMLIMITED许可英迪芯微使用Cortex-M0 Processor产品。

(1)许可年限:三年

(2)许可使用费:固定费用14万美元,并按照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1%计算许可费(当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低于2美元,且产品用于汽车内饰照明传感器设备)

5

《IP技术服务合同》

力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英迪芯微

力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英迪芯微使用Licensed Macro知识产权。

(1)许可年限:未约定

(2)许可使用费:32,000美元

(六)业务经营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标的公司的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以及已取得的业务资质和许可未发生变更。

(七)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 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借款、担保合同,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

2025年7月10日,英迪芯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授信协议》(编号:510XY250430T000032),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授予英迪芯微授信额度5,000万元,授信期间为2025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

(八)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信用报告、《香港法律意见》及标的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

(九)诉讼及仲裁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七、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已就本次重组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 2026年4月28日,信邦智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加期评估报告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1. 2026年7月27日,信邦智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更换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机构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邦智能已经依照《重组管理办法》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按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审核关注要点

根据《审核关注要点》对律师的核查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关注要点》中的《审核要点》所述事项进行了逐项对照,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核查内容更新情况如下:

(一)《审核要点》序号2之审核关注要点:本次重组是否需履行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及授权,尚需由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以及英迪芯微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项取得英迪芯微股东会批准并取得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实施。

(二) 《审核要点》序号10之审核关注要点:本次交易方案是否发生重大调整

2026年7月27日,信邦智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业绩承诺期

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

2026年度及2027年度

业绩承诺中净利润目标增长率

净利润目标增长率=(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目标年平均净利润金额÷标的公司2024年净利润金额)-1,为180%

净利润目标增长率=(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目标年平均净利润金额÷标的公司2024年净利润金额)-1,为241%

业绩承诺中收入目标增长率

收入目标增长率=标的公司收入目标增长率(即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除以标的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金额之商-1,为45.5%)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增长率(即同行业上市公司同期年平均营业收入同比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中位数,同行业上市公司选择申银万国2021年行业分类项下SW电子—SW半导体—SW模拟芯片设计板块的A股上市公司),取孰高值

收入目标增长率=标的公司收入目标增长率(即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除以标的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金额之商-1,为61.4%)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增长率(即同行业上市公司同期年平均营业收入同比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中位数,同行业上市公司选择申银万国2021年行业分类项下SW电子—SW半导体—SW模拟芯片设计板块的A股上市公司),取孰高值

本次调整不涉及交易对方的变更、标的资产的变更以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

据此,上述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的交易方案重大调整。

(三)《审核要点》序号15之审核关注要点:是否披露穿透计算标的资产股东人数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为 110人,未超过200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东性质

是否穿透计算人数

穿透后的股东人数

备注

1.

ADK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否

1

ADK为上市公司Indiesemi控制的企业,有其他对外投资

2.

无锡临英

英迪芯微员工持股平台

否

1

-

3.

科宇盛达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是

10

-

4.

Vincent Isen Wang

自然人

否

1

-

序号

股东

股东性质

是否穿透计算人数

穿透后的股东人数

备注

5.

扬州临芯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6.

前海鹏晨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7.

苏州原信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8.

君海荣芯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9.

共青城临欧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是

17

-

10.

东风交银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11.

长信智汽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12.

无锡志芯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13.

嘉兴临峥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是

18

-

14.

两江红马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15.

上海联新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16.

建发产投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17.

奇瑞科技

有限公司

否

1

-

18.

常州芯浩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是

6

-

19.

陈启凤

自然人

否

1

-

20.

建发长盈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是

1

-

序号

股东

股东性质

是否穿透计算人数

穿透后的股东人数

备注

21.

南通招华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22.

海丝科宇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是

6

-

23.

嘉兴临谷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是

2

-

24.

星宇股份

上市公司

否

1

-

25.

鹏远基石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26.

林志强

自然人

否

1

-

27.

九州舜创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28.

经纬恒润

上市公司

否

1

-

29.

庄健

自然人

否

1

-

30.

上海骏圭

合伙企业

是

12

-

31.

十月资本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32.

镇江临创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33.

求圆正海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34.

新昌头雁

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

否

1

-

35.

海丝凯丰

合伙企业

是

2

-

36.

芜湖泽锦

合伙企业

是

6

-

37.

赵敏

自然人

否

1

-

38.

倪文军

自然人

否

1

-

39.

张洪

自然人

否

1

-

40.

晏韵童

自然人

否

1

-

序号

股东

股东性质

是否穿透计算人数

穿透后的股东人数

备注

合计

110

(四)《审核要点》序号16之审核关注要点:交易对方是否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1. 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根据无锡志芯、晋江科宇提供的相关资料,无锡志芯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已变更为至2027年4月16日,晋江科宇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已变更为至2027年11月9日。

  1. 交易对方如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情况的,该主体/产品的存续期,存续期安排与其锁定期安排的匹配性及合理性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工商内档、股东调查表等资料,预计存续期不能覆盖锁定期的交易对方为两江红马、镇江临创。《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两江红马、镇江临创已出具承诺,将尽最大可能与其投资者进行协商,延长其存续期以覆盖股份锁定期,如确无法延期至覆盖股份锁定期,将不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前对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减持,不会在股份锁定期满前对本企业进行清算注销。

前述相关交易对方已逐步开展续期工作,目前解决进展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存续期到期日

续期进展

1

两江红马

2027-02-04

两江红马已于2025年12月完成第一次续期,存续期延长至2027年2月。

目前两江红马已完成第一次续期手续,下次续期工作预计将于2027年1月底前完成,届时存续期将进一步延长至2028年2月,存续期延长后能够完整覆盖因本次交易而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所适用的锁定期。

序号

交易对方

存续期到期日

续期进展

2

镇江临创

2027-07-24

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在近期就基金存续期延期事项向全体合伙人征询意见,确认其合伙人对延期事项无异议后办理相关续期手续,预计在2026年9月底前完成续期变更。

续期完成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预计延长至2028年7月,存续期延长后能够完整覆盖因本次交易而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所适用的锁定期。

根据相关交易对方的说明,两江红马、镇江临创将按计划启动续期工作,预计存续期可覆盖其获得股票交易对价的锁定期要求。

据此,上述相关交易对方的存续期安排与其股份锁定承诺相匹配并具备合理性。

(五) 《审核要点》序号17之审核关注要点:标的资产股权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根据相关代持协议,对相关代持人、被代持人的访谈,以及韦怡敏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的银行流水,交易对方共青城临欧、海丝凯丰的合伙人曾存在财产份额代持的情形,具体如下:

1. 关于共青城临欧合伙人的代持情况

(1)有限合伙人白兰珍的代持情况

经核查,沈晨等6人委托韦怡敏母亲吴嘉文合计代持共青城临欧200万元财产份额,并由吴嘉文再行委托共青城临欧的有限合伙人白兰珍代持。该部分存在代持情形的共青城临欧财产份额占共青城临欧的权益比例为 4.12%,穿透后占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为 0.09%。

1)吴嘉文受托代持财产份额的情况

$ \textcircled{1} $代持情形

经访谈吴嘉文并核查陈丽虹、刘晓东、邬文莉、郑含西子、沈晨、赵娜(以下简称 “上述6人”)与吴嘉文签署的《代持协议》(就刘晓东、邬文莉、郑含西子、沈晨委托吴嘉文进行的代持,未签订代持协议)或银行流水,上述6人为韦怡敏、吴嘉文的各自或共同的朋友,吴嘉文受托为上述6人代持共青城临欧合计200万元财产份额。其中,吴嘉文为陈丽虹、刘晓东、邬文莉、郑含西子、沈晨、赵娜分别代持20.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90.00万元、45.00万元财产份额。

根据上述除陈丽虹、沈晨外其他4人出具的声明函,由于其自身出资金额较小,不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最低资金要求,因此委托吴嘉文代为持股。沈晨具备汽车行业的从业经验,看好英迪芯微的发展,希望投资英迪芯微,但不愿显名持股。陈丽虹未能配合就此事项接受中介机构的访谈或提供书面说明。

$ \textcircled{2} $代持解除情形

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代持解除方式为上述6人将实际持有的共青城临欧财产份额转让予吴嘉文。此方式可满足私募基金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吴嘉文已与上述6人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受让上述6人实际持有的共青城临欧财产份额,并向上述6人支付合计2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本息款项共计222.80万元作为转让款,委托代持关系相应解除和终止。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收款方

代持金额(万元)

转让对价(万元)

支付情况

陈丽虹

20.00

22.40

已于2026年6月25日支付

刘晓东

15.00

16.80

已于2026年6月17日支付

邬文莉

15.00

16.80

已于2026年6月17日支付

郑含西子

15.00

16.80

已于2026年6月18日支付

沈晨

90.00

100.00

已于2026年6月17日支付

赵娜

45.00

50.00

已于2026年6月17日支付

上述6人确认,其已将共青城临欧的财产份额转让予吴嘉文,与吴嘉文之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已相应解除和终止,已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共青城临欧或者共青城临欧所持股的英迪芯微任何出资,并与吴嘉文、共青城临欧或者英迪芯微等其他方之间,均无争议或潜在争议。

2)吴嘉文委托代持财产份额的情况

$ \textcircled{1} $代持情形

根据吴嘉文提供的《代持协议》,吴嘉文委托白兰珍代持共青城临欧200万元财产份额。

$ \textcircled{2} $代持解除情形

2026年6月5日,吴嘉文与白兰珍签署《共青城临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白兰珍向吴嘉文转让200万元共青城临欧财产份额,转让对价为200万元,由吴嘉文支付至共青城临欧账户,再由共青城临欧支付予白兰珍。

2026年6月3日,吴嘉文已先行支付200万元至共青城临欧账户。2026年6月 17日,共青城临欧账户向白兰珍支付200万元。

根据共青城临欧合伙人会议决议,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白兰珍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额200万元(对应实缴出资200万元),以200万元对价转让予自然人吴嘉文,全体合伙人放弃对上述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优先受让权,并接纳吴嘉文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2026年6月16日,共青城临欧就上述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白兰珍出具《声明函》确认:“(1)在本人收到共青城临欧付给本人的200万元转让款后,将全额原路径退还至吴嘉文原付款账户;(2)《转让协议》项下200万元

财产份额(即标的份额)即为吴嘉文委托本人代为持有的财产份额,其实际权属人为吴嘉文;(3)吴嘉文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共青城临欧支付转让价款之日,本人与吴嘉文双方的委托代持关系即终止。终止后,双方不存在关于共青城临欧、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委托代持关系。本人对标的份额的权属归属于吴嘉文,没有任何纠纷或争议。”

综上所述,曾存在陈丽虹等6人委托吴嘉文代持共青城临欧200万元出资份额,吴嘉文进而将该等出资份额委托白兰珍代持的情形,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代持关系均已解除和终止,吴嘉文持有共青城临欧200万元财产份额的权属清晰。

(2)有限合伙人朱斌的代持情形

经核查,登记在共青城临欧有限合伙人朱斌名下的共青城临欧财产份额共450万元,其中存在最终为沈晨代持200万元财产份额、为顾美娟代持50万元财产份额的情形。

1)沈晨委托朱斌代持的情形

$ \textcircled{1} $代持情形

经访谈沈晨、朱斌和方雪梅、韦怡敏和吴嘉文并取得朱斌提供的相关转账凭证,朱斌存在为沈晨代持共青城临欧200万元财产份额的情形。其中80万元出资款由沈晨交付予吴嘉文,由吴嘉文进一步支付予朱斌的母亲方雪梅。

根据对朱斌、方雪梅、韦怡敏、吴嘉文和沈晨的访谈,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等,朱斌、韦怡敏和沈晨为高中同学,沈晨具备汽车行业的从业经验,看好英迪芯微的发展,希望投资英迪芯微,但不愿显名持股,因此委托朱斌代为持有共青城临欧之200万元财产份额。根据对沈晨的访谈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在2022年共青城临欧投资标的公司时任职于某车企,2023年6月入职英迪芯微的客户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沈晨未担任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textcircled{2} $代持解除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朱斌与沈晨已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朱斌受让沈晨的财产份额,并向其支付2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本息款项合计224万元作为转让款,双方的委托代持关系相应解除和终止。

上述224万元对价已通过如下方式支付:(1)2026年6月17日,方雪梅向沈晨支付134.4万元;(2)2026年6月17日,方雪梅向吴嘉文支付89.6万元;2026年 6月20日,吴嘉文向沈晨进一步支付89.6万元。

根据沈晨出具的《声明函》,其已将委托朱斌代为持有的共青城临欧的财产份额转让予朱斌,与朱斌之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已相应解除和终止,已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共青城临欧或者共青城临欧所持股的英迪芯微任何出资,并与朱斌、共青城临欧或者英迪芯微等其他方之间,均无争议或潜在争议。

2)顾美娟委托吴嘉文并由吴嘉文再行委托朱斌代持的情形

$ \textcircled{1} $代持情形

根据相关代持协议及对顾美娟、吴嘉文、韦怡敏的访谈,韦怡敏的母亲吴嘉文通过其银行账户于2022年10月向方雪梅支付50万元,作为顾美娟对共青城临欧的出资款,顾美娟作为最终的被代持方和实际出资方,在2023年12月向吴嘉文支付50万元。即顾美娟委托吴嘉文代持共青城临欧50万元财产份额,吴嘉文进一步委托朱斌代持该等财产份额。

根据对朱斌、方雪梅、韦怡敏、吴嘉文及顾美娟的访谈、相关支付凭证及代持协议等,顾美娟看好韦怡敏所任职企业的发展,希望投资英迪芯微,鉴于顾美娟与韦怡敏的母亲吴嘉文为朋友关系,朱斌与韦怡敏为高中同学,因此,顾美娟委托吴嘉文代持共青城临欧50万元财产份额,同时由吴嘉文进一步委托朱斌代持共青城临欧上述50万元财产份额。

$ \textcircled{2} $代持解除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吴嘉文与顾美娟已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吴嘉文受让顾美娟实际持有的共青城临欧50万元的财产份额,并支付50万出资额对应的本息款项共56万元作为转让款,双方的委托代持关系相应解除和终止。

2026年6月17日,吴嘉文向顾美娟支付了上述56万元转让款。

根据顾美娟出具的《声明函》,其已将委托吴嘉文代为持有的共青城临欧5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予吴嘉文,与吴嘉文之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已相应解除和终止,已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共青城临欧或者共青城临欧所持股的英迪芯微任何出资,并与吴嘉文、共青城临欧或者英迪芯微等其他方之间,均无争议或潜在争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吴嘉文与朱斌已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朱斌受让吴嘉文实际持有的共青城临欧50万元的财产份额,朱斌向吴嘉文支付5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本息款项共56万元作为转让款,双方的委托代持关系相应解除和终止。

2026年6月17日,朱斌的母亲方雪梅向吴嘉文支付了上述56万元转让款。

根据吴嘉文出具的《声明函》,其已将委托朱斌代为持有的共青城临欧5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予朱斌,与朱斌之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已相应解除和终止,除由白兰珍转让给吴嘉文的200万元共青城临欧财产份额外,吴嘉文已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共青城临欧或者共青城临欧所持股的英迪芯微任何出资,并与朱斌、共青城临欧或者英迪芯微等其他方之间,均无争议或潜在争议。

综上所述,沈晨与朱斌之间,以及顾美娟、吴嘉文、朱斌之间存在的两组委托代持关系已经解除。根据朱斌出具的承诺函,上述代持关系解除后,朱斌持有的共青城临欧 450万元财产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代持关系。

(3)关于被代持人资格以及是否影响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述代持事项的被代持

人均不涉及此禁止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陈丽虹、刘晓东、邬文莉、郑含西子、赵娜、顾美娟在共青城临欧中委托代持的投资金额均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

沈晨在共青城临欧中委托代持的金额,合计已达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根据对沈晨的访谈,沈晨声明其存在私募基金投资经验,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

根据共青城临欧的合伙协议,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对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投资项目的股权的直接或间接处置等相关投资退出事项。上述代持事项仅涉及共青城临欧的有限合伙人,不涉及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因此,上述代持事项不影响共青城临欧就其参与本次交易已作出的内部决策程序。除参与本次交易外,共青城临欧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后,未转让过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此外,根据本所律师对共青城临欧其他合伙人的访谈,该等其他合伙人所持共青城临欧财产份额由其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情形。

综上,上述代持事项的被代持人,均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得担任合伙人的情形;部分被代持人的出资金额未达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不能直接登记为共青城临欧的合伙人。根据共青城临欧的合伙协议,上述代持事项不影响共青城临欧作出的关于同意本次重组的决策及审批效力。

2. 关于海丝凯丰合伙人的代持情况

经核查,海丝凯丰的合伙人存在以下代持情形:张崇岭委托吴嘉文,并由吴嘉文再行委托海丝凯丰的有限合伙人方雪梅、张晓勇分别代持102.50万元、102.50万元财产份额,以及沈晨委托海丝凯丰的有限合伙人方雪梅代持20万元财产份额。该部分存在代持情形的海丝凯丰财产份额占海丝凯丰的权益比例为 36.89%,穿透后占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为 0.09%。

(1)张崇岭委托吴嘉文并由吴嘉文再行委托方雪梅、张晓勇代持的情形

1)代持情形

根据相关代持协议及对张崇岭、吴嘉文、韦怡敏的访谈,张崇岭作为最终的被代持方和实际出资方,于2023年4月与韦怡敏沟通达成投资英迪芯微事项,于2023年5月向韦怡敏支付205万元。韦怡敏的母亲吴嘉文通过其银行账户于2023年4月分别向朱斌(系方雪梅之子)、陈晓萍(系张晓勇之妻)各支付102.5万元。即张崇岭委托韦

怡敏的母亲吴嘉文代持海丝凯丰205万元财产份额,吴嘉文进而再行分别委托方雪梅、张晓勇代持海丝凯丰各102.50万元财产份额。

根据对张崇岭、韦怡敏、吴嘉文、朱斌、方雪梅、陈晓萍及张晓勇的访谈、相关支付凭证、代持协议等,张崇岭为英迪芯微的终端客户武汉氛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看好汽车芯片的发展,熟悉英迪芯微的情况,希望投资英迪芯微,鉴于韦怡敏经办英迪芯微的融资事宜,因此实施前述代持。方雪梅为韦怡敏高中同学朱斌的母亲、张晓勇为英迪芯微的多轮间接投资人。

2)代持解除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吴嘉文与张崇岭已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吴嘉文受让张崇岭的财产份额,并支付205万出资额对应的本息款项共223万元作为转让款,双方的委托代持关系相应解除和终止。

2026年6月25日,吴嘉文向张崇岭支付了上述223万元转让款。

根据张崇岭出具的《确认函》,其已将委托吴嘉文代为持有的海丝凯丰205万元财产份额转让予吴嘉文,与吴嘉文之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已相应解除和终止,已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海丝凯丰或者海丝凯丰所持股的英迪芯微任何出资,并与吴嘉文、海丝凯丰或者英迪芯微等其他方之间,均无争议或潜在争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吴嘉文与方雪梅、张晓勇已分别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方雪梅、张晓勇分别受让吴嘉文的102.50万元、102.50万元财产份额,并支付予方雪梅出资额对应的本息款项共111.725万元作为转让款,支付予张晓勇出资额对应的本息款项共111万元作为转让款,委托代持关系相应解除和终止。

上述223.45万元转让款对价已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2026年6月17日,方雪梅之子朱斌向吴嘉文支付111.725万元;(2)2026年6月17日,陈晓萍向吴嘉文支付111万元。

根据吴嘉文出具的《确认函》,其已将委托方雪梅、张晓勇分别代为持有的海丝凯丰各102.5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予方雪梅、张晓勇,与方雪梅、张晓勇之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已相应解除和终止,已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海丝凯丰或者海丝凯丰所持股的英迪芯微任何出资,并与方雪梅、张晓勇、海丝凯丰或者英迪芯微等其他方之间,均无争议或潜在争议。

(2)沈晨委托方雪梅代持的情形

1)代持情形

根据对沈晨、朱斌及方雪梅的访谈、相关支付凭证等,朱斌和沈晨为高中同学,沈晨具备汽车行业的从业经验,看好英迪芯微的发展,希望投资英迪芯微,但不愿显名持股,因此委托朱斌母亲方雪梅代为其持有海丝凯丰之20万元财产份额。

2)代持解除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沈晨与方雪梅已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方雪梅受让沈晨的财产份额,并支付20万出资额对应的本息款项共21.8万元作为转让款,双方的委托代持关系相应解除和终止。

2026年6月17日,方雪梅之子朱斌向沈晨支付了上述21.8万元转让款。

根据沈晨出具的《确认函》,其已将委托方雪梅代为持有的海丝凯丰的2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予方雪梅,与方雪梅之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已相应解除和终止,已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海丝凯丰或者海丝凯丰所持股的英迪芯微任何出资,并与方雪梅、海丝凯丰或者英迪芯微等其他方之间,均无争议或潜在争议。

综上所述,方雪梅、张晓勇与吴嘉文之间、吴嘉文与张崇岭之间、沈晨与方雪梅之间存在的委托代持关系已经解除。根据方雪梅出具的《承诺函》,上述代持关系解除后,方雪梅持有的海丝凯丰152.50万元财产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代持关系;根据张晓勇出具的《承诺函》,上述代持关系解除后,张晓勇持有的海丝凯丰152.50万元财产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代持关系。

(3)关于被代持人资格以及是否影响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述代持事项的被代持人均不涉及此禁止情形。

根据海丝凯丰的合伙协议,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晓勇、方雪梅作为海丝凯丰登记的合伙人,与海丝凯丰的其他合伙人李佳惠、科宇盛达已共同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一致同意海丝凯丰参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根据对张崇岭、沈晨的访谈,其知悉海丝凯丰参与本次重组,对委托代持期间受托人作为海丝凯丰有限合伙人作出的决策均无异议。综上,上述代持事项的被代持人,均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得担任合伙人的情形。根据对张崇岭、沈晨的访谈,上述代持事项不影响海丝凯丰作出的关于同意本次重组的决议效力。

(六) 《审核要点》序号20之审核关注要点: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英迪芯微2025年度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如下:

序号

期间

供应商名称

1

2025年度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2

GF ASIA SALES PTE.LTD.

3

无锡中微腾芯电子有限公司

4

日月新集团

5

X-FAB

根据相关供应商出具的问卷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英迪芯微、持有英迪芯微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等,与英迪芯微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 《审核要点》序号21之审核关注要点:是否披露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英迪芯微2025年度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序号

期间

客户名称

1

2025年度

上海迪昀科技有限公司

2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上海婉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5

ZEYGI Co.,Ltd.ZEYGI Co.,Ltd.

注:上表中客户系按照同一控制原则进行合并列示。根据相关客户出具的问卷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英迪芯微、持有英迪芯微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等,与英迪芯微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审核要点》序号43之审核关注要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如占比超过 10%)、线上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之“外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如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成立时间、行业地位、资质情况、订单获取方式和销售金额及占比,是否为标的资产关联方,境外客户为经销商的,主要最终客户的情况”

1) 根据《重组报告书》、中国信保资信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及英迪芯微的说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2025年度前五大外销客户销售收入及外销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主要销售内容

销售金额

收入占比

2025年度

1

ZEYGI Co.,Ltd.

汽车芯片

4,448.24

26.92%

2

上海迪昀科技有限公司

汽车芯片

4,285.49

25.93%

3

Avnet

汽车芯片

3,326.20

20.13%

4

Braintech Inc.

汽车芯片

1,327.08

8.03%

5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芯片

1,236.11

7.48%

合计

14,623.12

88.50%

注1:上表数据中,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日本公司KEBODATECHNOLOGY JAPAN Co.,Ltd.的销售数据;上海迪昀科技有限公司为其香港公司KD

Electronics Holding Co., Limited的销售数据。注2:Avnet包括安富利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Avnet,.Inc、Avnet Europe BV、Avnet Technology HK Ltd.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外销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是否为经销商

是否为关联方

1

ZEYGI Co., Ltd.

2019年

100亿韩元

经销

否

2

Braintech Inc.

2019年

100亿韩元

经销

否

3

Symmetry Electronics

1998年

未公示

经销

否

4

KORYO ELECTRONICSCO.,LTD.

1987年

51,810.30万台币

经销

否

5

KEBODA TECHNOLOGYJAPAN Co., Ltd.

2022年

1,000万日元

直销

否

6

KD Electronics HoldingCo.,Limited

2009年

未公示

经销

否

7

Avnet

1921年

8,904.60万美元股本

经销

否

8

WPG Americas, Inc.

2005年

未公示

经销

否

9

Lacroix Electronicssp.zo.o.

1997年

PLN11,500,000.00

经销

否

注:上表数据中,KEBODA TECHNOLOGY JAPAN Co.,Ltd.为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KD Electronics Holding Co.,Limited为上海迪昀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

(九) 《审核要点》序号54之审核关注要点: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豁免

根据信邦智能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到标的公司部分客户名称、产品料号、新产品具体验证导入厂商和项目名称等情况,属于标的公司商业秘密,采用替代性方式进行表述。

仅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已出具法律文件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所披露的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已出具法律文件的信息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已出具法律文件实质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九、结论意见

结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二)》及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本次重组的方案不存在违反《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形。
  1. 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均具备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1. 信邦智能、交易对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重组的生效和实施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重组并

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英迪芯微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项取得英迪芯微股东会批准并取得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1. 本次重组的交易协议已经相关各方签署,该等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该等协议将从各自约定的生效条件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而可能导致转让受限的情形,在英迪芯微的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在取得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备案后,办理标的资产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 本次重组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员工安置的处理。
  1. 本次重组相关方就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事项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 信邦智能已经依照《重组管理办法》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 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必要的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000213635

单位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黄晓莉

黄晓莉

经办律师:叶坚鑫

叶坚鑫

2026年7月27日

附件一:租赁物业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月租金(元)

约定租赁用途

面积(m2)

1

上海紫鹰

上海长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2889弄6号11层04单元

2023.1.16-2027.1.15

100,641.36

办公室

479.53

2

上海紫鹰

上海紫竹高新信息数码港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已楼4层02室

2025.11.18-2027.11.17

15,943.67

办公

227.9

3

上海紫鹰

上海紫竹高新信息数码港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已楼4层06B室

2025.12.1-2028.1.15

24,814.33

办公

339.92

4

上海紫鹰

上海紫竹高新信息数码港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已楼4层07B室

2024.12.1-2026.11.30

11,328

办公

148.97

5

上海紫鹰

上海紫竹高新信息数码港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已楼4层07C-D室

2024.10.17-2026.4.16

22,389

办公

294.43

6

英迪芯微

深圳市尚美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众冠时代广场A座(尚美国际)38楼3807-3808房

2025.5.1-2028.4.30

53,460

办公

405

7

苏州紫鹰

苏州工业园区艾派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G2幢10层1002室

2025.11.14-2026.11.13

60元/平方米

办公

635.53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月租金(元)

约定租赁用途

面积(m2)

8

英迪芯微

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18号530大厦A105、B5F、C5F

2025.1.1-2025.12.31

35元/平方米

办公

2,503

9

英迪芯微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写字楼经营管理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1号楼23层2301内2312号

2024.6.16-2026.6.15

34,208.46

办公

146.19

附件二:专利权

表一:境内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1.

英迪芯微

CN202411897095.1

时钟分频电路

发明

2024-12-23

2025-04-25

原始取得

2.

英迪芯微

CN202411419522.5

一种自动寻址方法及系统

发明

2024-10-12

2025-03-11

原始取得

3.

英迪芯微

CN202411204679.6

一种串行外设接口从机和通信系统

发明

2024-08-30

2024-11-26

原始取得

4.

英迪芯微

CN202410558905.4

一种采样电路、控制装置和步进电机系统

发明

2024-05-08

2024-06-28

原始取得

5.

英迪芯微

CN202410558902.0

一种采样电路、控制装置和步进电机系统

发明

2024-05-08

2024-06-28

原始取得

6.

英迪芯微

CN202410077931.5

栅驱动电路和功率驱动器

发明

2024-01-19

2024-03-29

原始取得

7.

英迪芯微

CN202110948552.5

一种基于负反馈的高精度频率锁定电路

发明

2021-08-18

2024-02-09

原始取得

8.

英迪芯微

CN202311331444.9

发光器件的亮度控制方法和装置、发光模组

发明

2023-10-16

2024-01-26

原始取得

9.

英迪芯微

CN202311403215.3

线性稳压器的短路保护电路及线性稳压器

发明

2023-10-27

2023-12-26

原始取得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10.

英迪芯微

CN202310971207.2

适于高压域的比较器

发明

2023-08-03

2023-12-08

原始取得

11.

英迪芯微

CN202311068914.7

模拟域自校准高精度比较器及自校准方法

发明

2023-08-24

2023-11-03

原始取得

12.

英迪芯微

CN202210258227.0

多路串口通信中实现时钟同步校准的方法及系统

发明

2022-03-16

2023-10-20

原始取得

13.

英迪芯微

CN202210087178.9

一种自适应混合线性调制和频率调制的电荷泵电路

发明

2022-01-25

2023-10-10

原始取得

14.

英迪芯微

CN202111072514.4

一种高性能的浮栅NMOS功率管驱动控制电路

发明

2021-09-14

2023-09-15

原始取得

15.

英迪芯微

CN202111072500.2

一种利用冗余电容模拟域自校准逐次逼近模数转换器

发明

2021-09-14

2023-08-01

原始取得

16.

英迪芯微

CN202111072505.5

一种新型数字域自校准逐次逼近模数转换器

发明

2021-09-14

2023-08-01

原始取得

17.

英迪芯微

CN202210258216.2

适用于矩阵式LED大灯驱动的PWM产生方法及电路

发明

2022-03-16

2023-07-25

原始取得

18.

英迪芯微

CN202110949812.0

一种输出电压动态调整的电荷泵电路

发明

2021-08-18

2023-03-31

原始取得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19.

英迪芯微

CN202111072516.3

一种无基准自启动的线性稳压器

发明

2021-09-14

2022-08-23

原始取得

20.

英迪芯微

CN202010887172.0

一种高精度开关电容型差分测量电路

发明

2020-08-28

2022-03-18

原始取得

21.

英迪芯微

CN201910595528.0

一种带端口电压保护电路的端口电路

发明

2019-07-03

2022-02-08

原始取得

22.

英迪芯微

CN202110099125.4

一种新型多路高压采样电路

发明

2021-01-25

2022-02-08

原始取得

23.

英迪芯微

CN202110175874.0

一种适用于开关电源芯片的钳位控制电路

发明

2021-02-09

2022-01-28

原始取得

24.

英迪芯微

CN202110177683.8

一种高性能的带隙基准电路

发明

2021-02-09

2022-01-28

原始取得

25.

英迪芯微

CN202110277194.X

一种低功耗的LED恒流驱动电路

发明

2021-03-15

2022-01-28

原始取得

26.

英迪芯微

CN202010885829.X

一种LED的PN结电压检测系统

发明

2020-08-28

2022-01-28

原始取得

27.

英迪芯微

CN202010885803.5

一种基于线性反馈移位寄存器的时钟展频生成电路

发明

2020-08-28

2021-06-15

原始取得

28.

英迪芯微

CN202010885819.6

一种内置过流保护控制电路的降压转换器

发明

2020-08-28

2021-06-15

原始取得

29.

英迪芯微

CN202011164148.0

具有电流分配和故障诊断功能的汽车灯具

发明

2020-10-27

2021-06-04

原始取得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控制系统

30.

英迪芯微

CN202010573394.5

一种降压转换器的自校准软启动电路

发明

2020-06-22

2021-05-11

原始取得

31.

英迪芯微

CN201910124948.0

电压测量方法及电压测量电路

发明

2019-02-19

2021-04-13

原始取得

32.

上海紫鹰

CN202210937059.8

斜率可配置的宽范围输入LED驱动控制电路及方法

发明

2022-08-05

2025-04-25

原始取得

33.

上海紫鹰

CN202210575204.2

一种自动生成PWM高阶调光曲线的数字控制电路及系统

发明

2022-05-25

2025-04-18

原始取得

34.

上海紫鹰

CN202411562281.X

一种限流检测电路及开关电源控制芯片

发明

2024-11-05

2025-03-25

原始取得

35.

上海紫鹰

CN202410804115.X

一种适用于CAN总线收发芯片的保护电路

发明

2024-06-21

2024-09-24

原始取得

36.

上海紫鹰

CN202410643228.6

一种LED驱动电路

发明

2024-05-23

2024-08-27

原始取得

37.

上海紫鹰

CN202311581565.9

一种可调阈值电流比较电路

发明

2023-11-24

2024-04-30

原始取得

38.

上海紫鹰

CN202311403213.4

一种电流环路误差放大电路及驱动芯片

发明

2023-10-27

2024-02-06

原始取得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39.

上海紫鹰

CN202311403214.9

开关电源芯片的自校准过零电流检测电路及开关电源芯片

发明

2023-10-27

2024-01-09

原始取得

40.

上海紫鹰

CN202311237879.7

一种电流采样电路

发明

2023-09-25

2023-12-08

原始取得

41.

上海紫鹰

CN202210986642.8

双向高精度NMOS功率管电流采样电路及方法

发明

2022-08-17

2023-06-09

原始取得

42.

英迪芯微

CN202510984268.1

电容耦合斩波仪表放大器电路及纹波校准方法

发明

2025-07-17

2025-09-23

原始取得

43.

英迪芯微

CN202411013253.2

一种检测电路

发明

2024-07-26

2025-09-23

原始取得

44.

英迪芯微

CN202411656443.6

一种芯片老化测试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

发明

2024-11-19

2025-07-22

原始取得

45.

英迪芯微

CN202411580142.X

一种振荡电路

发明

2024-11-07

2025-07-01

原始取得

46.

英迪芯微

CN202411069021.9

一种静电保护电路

发明

2024-08-06

2025-06-03

原始取得

47.

上海紫鹰

CN202510486636.X

一种自适应输入阻抗的CAN通讯驱动电路

发明

2025-04-18

2025-07-08

原始取得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48.

上海紫鹰

CN202411630209.6

一种半桥驱动控制电路

发明

2024-11-15

2025-05-27

原始取得

49.

上海紫鹰

CN202511052750.8

一种片上集成电荷泵电路和适用于汽车电子的升压芯片

发明

2025-07-30

2025-11-04

原始取得

表二:境外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申请注册的国家/地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1.

英迪芯微

德国

202025101253.7

Luminanzsteuervorrichtung für ein lichtemittierendes Element und Lichtemittierendes Modul

实用新型

2025-3-10

2025-4-9

原始取得

附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1

英迪芯微

车载LED驱动芯片Realplum

2018-9-20

2018-11-15

BS.185564453

原始取得

2

英迪芯微

血糖仪监测芯片Bert

2018-9-20

2018-11-15

BS.185564445

原始取得

3

英迪芯微

血糖仪监测芯片Ernie

2019-4-1

2019-5-9

BS.195585224

原始取得

4

英迪芯微

应用于CMOS芯片中的带隙基准电路IP

2019-7-10

2019-8-7

BS.195599802

原始取得

5

英迪芯微

应用于CMOS芯片中的振荡器OSC电路

2019-7-10

2019-8-8

BS.195599810

原始取得

6

英迪芯微

应用于汽车电子电压保护集成电路

2019-11-8

2019-12-13

BS.195622049

原始取得

7

英迪芯微

一种温漂极小的频率可调的RC时钟振荡器

2019-11-8

2019-12-13

BS.195622006

原始取得

8

英迪芯微

一种极低功耗的时钟振荡器

2019-11-8

2019-12-17

BS.195621999

原始取得

9

英迪芯微

应用于CMOS芯片中的温度检测电路IP

2019-11-8

2019-12-23

BS.195622030

原始取得

10

英迪芯微

应用于CMOS芯片中的开关电容放大器IP

2019-11-8

2019-12-23

BS.195622014

原始取得

11

英迪芯微

一种带校准功能的12bit SRA ADC

2020-6-22

2020-8-10

BS.205545114

原始取得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12

英迪芯微

一种低功耗晶振起振电路

2020-6-22

2020-8-10

BS.205545130

原始取得

13

英迪芯微

一种带校准功能的12bit DAC

2020-6-22

2020-8-3

BS.205545149

原始取得

14

英迪芯微

一种14bit锯齿输出模数转换器

2020-6-22

2020-8-10

BS.205545157

原始取得

15

英迪芯微

一种液晶驱动电路

2020-6-22

2020-8-10

BS.205545173

原始取得

16

英迪芯微

一种极低功耗的带隙基准

2020-6-22

2020-8-10

BS.205545211

原始取得

17

英迪芯微

一种低功耗锁相环

2020-6-22

2020-8-10

BS.205545238

原始取得

18

英迪芯微

一种尖峰探测器电路

2020-6-22

2020-8-20

BS.20554522X

原始取得

19

英迪芯微

一种高精度的Analog Front End(AFE)

2020-6-22

2020-8-20

BS.205545122

原始取得

20

英迪芯微

一种双模线性稳压器

2020-6-22

2020-8-20

BS.205545203

原始取得

21

英迪芯微

用于车载LED驱动芯片中的ADC电路

2022-7-11

2022-11-23

BS.225574977

原始取得

22

英迪芯微

应用于车载LED驱动芯片中的LIN PHY

2022-7-11

2022-11-23

BS.225574985

原始取得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23

英迪芯微

应用于CMOS芯片中的宽范围输入稳压电路IP

2022-7-11

2022-11-23

BS.225574918

原始取得

24

英迪芯微

用于车载氛围灯驱动芯片中的ADC电路

2022-7-7

2022-11-23

BS.225573806

原始取得

25

英迪芯微

多路车载LED驱动芯片

2022-7-7

2022-11-23

BS.225573784

原始取得

26

英迪芯微

车载LED驱动芯片

2022-7-7

2022-11-23

BS.225573792

原始取得

27

英迪芯微

一种车载LED驱动芯片

2022-7-12

2022-11-23

BS.225575167

原始取得

28

英迪芯微

iND83216

2023-12-14

2024-3-25

BS.23560710X

原始取得

29

英迪芯微

iND83212

2023-12-14

2024-3-25

BS.235607118

原始取得

30

英迪芯微

iND87400

2023-12-14

2024-3-25

BS.235607126

原始取得

31

英迪芯微

iND87411

2023-12-14

2024-3-25

BS.235607134

原始取得

32

英迪芯微

iND83213

2023-12-19

2024-4-2

BS.235608955

原始取得

33

英迪芯微

iND83220

2023-12-19

2024-4-2

BS.235608971

原始取得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34

英迪芯微

IND23226

2025-1-17

2025-4-21

BS.255000294

原始取得

35

英迪芯微

IND23226_ADC

2025-1-17

2025-4-21

BS.255000278

原始取得

36

英迪芯微

IND23226_BSM

2025-1-17

2025-4-21

BS.255000286

原始取得

37

上海紫鹰

一种应用于高压驱动芯片的级联驱动模块

2022-6-21

2022-10-28

BS.225567334

原始取得

38

上海紫鹰

应用于CMOS芯片中的带隙基准电路IP

2022-6-22

2022-10-28

BS.225567539

原始取得

39

上海紫鹰

应用于BCD工艺的宽范围输入线性调整恒压输出模块

2022-6-22

2022-10-28

BS.225567520

原始取得

40

上海紫鹰

应用于浮动电压输入的电荷泵IP

2022-6-22

2022-10-28

BS.225567563

原始取得

41

上海紫鹰

应用于CMOS芯片中的宽范围输入降压转换器

2022-6-22

2022-10-28

BS.225567547

原始取得

42

上海紫鹰

一种带增益调节的差分SAR ADC

2022-7-12

2022-11-17

BS.225575205

原始取得

43

上海紫鹰

一种带展频功能的振荡器

2022-7-12

2022-11-17

BS.225575221

原始取得

44

上海紫鹰

一种快速响应线性稳压器

2022-7-12

2022-11-17

BS.225575264

原始取得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45

上海紫鹰

一种高精度振荡器

2022-7-12

2022-11-17

BS.225575248

原始取得

46

上海紫鹰

应用于BCD工艺的自适应过零保护模块

2023-4-25

2023-8-7

BS.235528765

原始取得

47

上海紫鹰

应用于BCD工艺的BUCK输出下拉模块

2023-4-25

2023-8-7

BS.235528714

原始取得

48

上海紫鹰

应用于BCD工艺的高侧NMOS电流采样模块

2023-4-25

2023-8-7

BS.235528722

原始取得

49

上海紫鹰

应用于BCD工艺的偏置电流及电压模块

2023-4-25

2023-8-7

BS.235528749

原始取得

50

上海紫鹰

应用于BCD工艺的自偏置低功耗电源检测模块

2023-4-25

2023-8-7

BS.235528757

原始取得

51

上海紫鹰

应用于BCD工艺的集成展频功能的时钟模块

2023-4-25

2023-8-7

BS.235528730

原始取得

52

上海紫鹰

应用于DCDC的下管驱动电路

2025-04-14

2025-7-21

BS.255524447

原始取得

53

上海紫鹰

一种高精度高边恒流LED驱动电路

2025-04-14

2025-7-21

BS.255524420

原始取得

54

上海紫鹰

应用于DCDC的恒定导通时间产生电路

2025-04-14

2025-7-21

BS.255524455

原始取得

55

上海紫鹰

应用于BUCK恒流环的宽输入误差放大电路

2025-04-14

2025-7-21

BS.255524471

原始取得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56

上海紫鹰

应用于BOOST的时钟及斜坡补偿信号产生电路

2025-04-14

2025-7-21

BS.25552448X

原始取得

57

上海紫鹰

一种低温漂带隙基准电路

2025-04-14

2025-7-21

BS.255524412

原始取得

58

上海紫鹰

一种高精度可调范围广的电压转换电流模块

2025-04-14

2025-7-21

BS.255524498

原始取得

59

上海紫鹰

浮动电压域电流比较器

2025-04-14

2025-7-21

BS.255524404

原始取得

60

上海紫鹰

带有过流保护功能的7.5V输出高压LDO

2025-04-14

2025-7-21

BS.255524382

原始取得

61

上海紫鹰

应用于高边NMOS驱动供电的bootstrap自举电路

2025-04-14

2025-7-21

BS.255524439

原始取得

62

英迪芯微

IND83216_PRE5V

2025-6-24

2025-9-26

BS.255004087

原始取得

63

英迪芯微

IND83216_LED

2025-6-24

2025-9-26

BS.255004109

原始取得

64

英迪芯微

IND83216_RX

2025-6-24

2025-9-26

BS.255004095

原始取得

65

英迪芯微

IND23226_UV

2025-9-1

2025-12-5

BS.25500527X

原始取得

66

英迪芯微

IND23226_BG

2025-9-1

2025-12-5

BS.255005253

原始取得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申请日

颁证日

登记号

取得方式

67

英迪芯微

IND23226_BOR

2025-9-1

2025-12-5

BS.255005261

原始取得

68

英迪芯微

IND83216_LIN

2025-9-1

2025-12-5

BS.255005288

原始取得

69

英迪芯微

IND83216_PN-detect

2025-9-1

2025-12-5

BS.255005296

原始取得

附件四:商标专用权

表一:境内商标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国际分类

商标状态

申请/注册号

申请日期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1

英迪芯微

ELINS BUS

9类科学仪器

已注册

68385436

2022-11-16

2033-9-6

原始取得

2

英迪芯微

Milkyway-Bus

42类设计研究

已注册

51907468

2020-12-05

2031-12-20

原始取得

3

英迪芯微

英迪微

9类科学仪器

已注册

48508209

2020-07-29

2031-5-20

原始取得

4

英迪芯微

英迪芯微

35类广告销售

已注册

47519177

2020-06-23

2031-2-20

原始取得

5

英迪芯微

英迪芯微

9类科学仪器

已注册

47529450

2020-06-23

2031-2-13

原始取得

6

英迪芯微

英迪芯微

42类设计研究

已注册

47494338

2020-06-23

2031-2-20

原始取得

7

英迪芯微

indiemicro

9类科学仪器

已注册

31656979

2018-06-15

2029-6-6

原始取得

表二:境外商标

序号

注册人

申请注册的国家/地区

商标

类别

商标注册状态

申请号/注册号

申请日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1

英迪芯微

欧盟

AFEINDIEMICRO

9

已注册

019028907

2024-05-17

2034-05-17

原始取得

2

英迪芯微

英国

AFEINDIEMICRO

9

已注册

UK00004053022

2024-05-17

2034-05-17

原始取得

3

英迪芯微

韩国

AFEINDIEMICRO

9

已注册

4020240090909

2024-05-20

2035-09-24

原始取得

4

英迪芯微

墨西哥

AFEINDIEMICRO

9

已注册

3162171

2024-05-21

2034-10-16

原始取得

5

英迪芯微

加拿大

AFEINDIEMICRO

9

已注册

TMA1361855

2024-05-17

2035-11-21

原始取得

6

英迪芯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indiemicro

9

已完成马德里国际注册

1798534

2024-05-07

2034-05-07

原始取得

附件五:著作权

表一:作品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创作完成日期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1

英迪芯微

SAFE INDIEMICRO

美术

2024-11-25

苏作登字-2025-F-00001103

2024-12-19

原始取得

2

英迪芯微

ELINS BUS商标标识

美术

2022-11-15

国作登字-2023-F-00006821

2023-01-11

原始取得

3

英迪芯微

英迪芯微电子标识

美术

2021-05-08

国作登字-2021-F-00226345

2021-09-28

原始取得

表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1

英迪芯微

Aladdin_Display_Tools Software V0.1

软著登字第11977778号

2023SR1390605

2023-08-24

2023-11-06

原始取得

2

英迪芯微

英迪芯微研发工时统计系统软件V0.1

软著登字第10674678号

2023SR0087507

2022-10-20

2023-01-16

原始取得

3

英迪芯微

英迪芯Realplum自动化测试软件系统V0.1

软著登字第4245739号

2019SR0824982

2019-06-01

2019-08-08

原始取得

4

英迪芯微

英迪芯Ernie(iND86201)芯片的LCD显示驱动代码设置转换工具软件V0.1

软著登字第4243907号

2019SR0823150

2019-06-20

2019-08-08

原始取得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取得方式

5

英迪芯微

英迪芯Realplum手工测试软件系统V0.1

软著登字第4237608号

2019SR0816851

2019-06-01

2019-08-06

原始取得

6

上海紫鹰

Aladdin Studio Software V0.32

软著登字第10410612号

2022SR1456413

2022-06-01

2022-11-03

原始取得

7

上海紫鹰

LIN Studio Software V5.6.2

软著登字第10319723号

2022SR1365524

2022-06-01

2022-09-21

原始取得

8

英迪芯微

Stream Studio Software

软著登字第16312030号

2025SR1655832

/

2025-08-29

原始取得

9

英迪芯微

Stream Lite Studio Software

软著登字第16310416号

2025SR1654218

/

2025-08-29

原始取得

10

英迪芯微

Jasmine Studio Software

软著登字第16311911号

2025SR1655713

/

2025-08-29

原始取得

11

英迪芯微

Grape Studio Software

软著登字第16309847号

2025SR1653649

/

2025-08-29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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