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珠海港2026-07-28 00:00

摘要

1珠海港于2026年7月27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三项议案:一是拟出售股票资产,获98.25%同意票;
2二是拟注册及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获97.56%同意票;
3三是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获97.55%同意票。
4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37.82%,所有提案均获表决通过,未出现否决情形。
5律师确认会议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6此次决议标志着公司资产处置与债务融资计划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 \textcircled{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 \textcircled{2}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93号铭泰城市广场1栋20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总裁冯鑫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05人,代表股份 342,490,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1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5,747,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3人,代表股份66,743,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01%。

2、公司部分董事、董事局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拟出售股票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48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58%;反对5,9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3%;弃权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35,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85%;反对5,9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36%;弃权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2.00关于公司拟注册及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117,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1%;反对7,0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648%;弃权1,3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370,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541%;反对7,0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56%;弃权1,3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03%。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3.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113,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39%;反对6,8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02%;弃权1,4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36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479%;反对6,8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50%;弃权1,4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71%。

本项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黎德宣、苏宝如;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会人员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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