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2026-07-28 00:00

摘要

1东方证券拟通过发行A股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上海证券100%股权。
2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核查确认,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或出售同一或相关资产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重组推进扫清合规障碍。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东方证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东方证券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同一或相关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提问

蒋根良

潘洵

蒋根宏

徐合瑶

徐含璐

指出

范光华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0104015715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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