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方证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证券100%股权。
2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出具核查意见,确认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第一大股东仍为申能集团,交易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
3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该意见为重大资产重组推进过程中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潘问 蒋银衣
潘洵
蒋根宏
徐合识
荒叶
范光华
徐含璐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01040157136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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