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摘要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8日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公司工匠大厅
-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剑峰先生主持
- 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63,128,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35.61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2,551,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8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577,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6%。
2.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69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4,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代表股份577,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6%。
-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11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1%;反对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08%;反对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股东会,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07,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6%;反对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27%;反对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剑峰、刘小玲、吴海军、黄海鲲、王卓惠、吴玲、徐梅合计持股12,111,428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11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1%;反对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08%;反对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96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9%;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15%;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5%;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剑峰、刘小玲、吴海军、黄海鲲、朱晔合计持股 12,156,048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96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6%;反对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08% ;反对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剑峰、刘小玲、吴海军、黄海鲲、朱晔合计持股 12,156,048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96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9%;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15%;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5%;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剑峰、刘小玲、吴海军、黄海鲲、朱晔合计持股 12,156,048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华诗影律师、陈汉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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