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鸿特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9人,代表股份100,222,99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87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 97,198,0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0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8人,代表股份3,024,95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781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28人,代表股份3,024,9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811%。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5月21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8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2、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8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98,118,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05%;反对1,75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2%;弃权3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01%;反对1,75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539%;弃权3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60%。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结果:同意98,118,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05%;反对1,75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2%;弃权3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01%;反对1,75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539%;弃权3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60%。
(3)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结果:同意98,00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15%;反对2,203,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2%;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68%;反对2,203,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293%;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8%。
(4)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8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310%;反对1,849,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564%;弃权36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310%;反对1,849,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564%;弃权36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26%。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广东百邦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7,997,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96%;反对1,87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1%;弃权3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335%;反对1,87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606%;弃权3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60%。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8,0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17%;反对2,202,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79%;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335%;反对2,202,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194%;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1%。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8,009,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14%;反对2,203,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3%;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35%;反对2,203,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327%;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8%。
(8)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8,394,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60%;反对1,81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6%;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675%;反对1,81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887%;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宏
签名:___
经办律师:王禹
签名:___
经办律师:许潇
签名:___
日期: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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