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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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精测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具备实施资格,激励对象共716人,含核心管理及技术人员(含外籍),不含独董及大股东亲属。
3计划旨在绑定核心人才,促进长期发展,未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规且未损害股东利益,尚需股东会审议。

文本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和《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716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该部分员工在公司核心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在技术研发创新、市场业务拓展等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公司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夯实核心人才梯队建设,稳固核心人才团队,助力公司实现长期稳健发展。因此,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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