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德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嘉德利2026-05-21 00:00

摘要

1嘉德利(603435.SH)将于2026年5月22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2发行价15.76元/股,对应摊薄后市盈率29.72倍,低于行业均值。
3本次发行46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约6.46亿元。
4公司主营BOPP电工膜,实控人持股86.28%。
5战略配售引入火炬电子、阳光电源等产业资本。
6提示原材料及客户集中度高、毛利率下滑等风险。
7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股票简称:嘉德利

股票代码:603435

![](page=0,bbox=[886, 506, 1136, 732])

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

Quanzhou Jiadeli Electronics Material Co., Ltd.

(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79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page=0,bbox=[663, 1938, 1344, 2046])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特别提示

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利”、“发行人”、“公司”、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主要为36个月或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24个月或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 10%限售期为6个月。

本公司发行后的总股本为45,916.754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568.754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6年5月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70.43倍。

截至2026年5月8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2025年扣非前EPS(元/股)

2025年扣非后EPS(元/股)

对应2025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对应2025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600237.SH

铜峰电子

9.25

0.1901

0.1726

48.66

53.59

002263.SZ

大东南

4.35

0.0098

0.0066

443.88

659.09

833243.NQ

龙辰科技

-

0.8387

0.8197

-

-

9609.HK

海伟股份

5.42

0.2983

0.3292

18.17

16.46

均值(剔除大东南、龙辰科技)

33.42

35.03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6年5月8日(T-3日)。

注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注2:2025年扣非前/后EPS=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3日(2026年5月8日)总股本;

注3:海伟股份收盘价换算汇率为2026年5月8日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对人民币0.87463元;

注4:计算可比公司市盈率均值时,剔除异常值大东南;龙辰科技自2025年6月27日起停

牌,亦剔除。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5.7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6.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6.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9.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9.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15.7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9.7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事项:

(一)特别风险提示

1、原材料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出于保障原材料质量的考虑,公司主要向博禄公司采购北欧化工生产的聚丙烯树脂。博禄公司系总部位于阿联酋阿布扎比的全球领先的石化企业,系北欧化工树脂材料在中国的唯一经销商,北欧化工总部位于奥地利,其树脂材料在比利时生产后,由比利时的港口出发经好望角航线运抵中国大陆。公司报告期内向其采购聚丙烯树脂的金额分别为23,825.18万元、28,013.96万元和27,296.17万元,占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95.54%、90.74%和 92.45%。若未来博禄公司受贸易政策、地缘政治或其他因素影响,不能及时足额供应相关原材料,公司将需要寻找其他替代供应商,但其他供应商是否有足够的产能及原材料质量是否能达到公司要求的水平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公司转向北欧化工以外的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根据不同薄膜产品的开发验证难度,转换时间从3个月到2年不等,其中应用于传统领域的中厚膜预计3个月左右时间即可顺利转换,而车载超薄膜预计需2年左右时间完成转换,周期较长。

此外,公司目前原材料海运航程与周期较长,若未来航线所经地区出现地缘政治风险,可能影响交付节奏,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设备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BOPP电工膜生产设备制造流程较为复杂,全球仅有德国布鲁克纳、德国林道尔多尼尔和法国玛尚公司等少数厂家供应该设备。其中,德国布鲁克纳在 BOPP电工膜生产设备制造领域处于领先的地位,占有主要的市场份额。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投产8条BOPP电工膜生产线,在建3条BOPP电工膜生产线,均向德国布鲁克纳采购,双方已形成较高的契合度,建立了长期、稳

定的合作关系。尽管BOPP电工膜生产设备供应较为稳定,但如果未来国际贸易摩擦升级,导致生产设备供应商所在国家出台限制性贸易政策,则可能出现公司无法采购相关生产设备,或设备交付出现延迟,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公司转向德国布鲁克纳以外的设备供应商采购,由于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在产线定制、安装、试生产等方面尚未有合作经验,预计相比德国布鲁克纳需要更长时间实现产线落地。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电工级聚丙烯树脂,其成本约占基膜成本的 70%至 80%。电工级聚丙烯树脂属于石油化工产品,价格主要挂钩原油及丙烯价格,原油及丙烯价格受地缘政治、供需状况、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从而可能产生较大幅度的价格波动。若原油或丙烯价格产生显著变化,将导致聚丙烯树脂的价格随之发生变化。若公司无法及时进行成本转移,将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90% 54.46%和 55.74%,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主要客户为法拉电子、华佳新材、鹰峰电子和TDK等行业内知名企业。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下降,或因公司在产品质量、产能保障、交付速度等方面未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导致客户流失,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1.91%、46.29%和 46.56%,毛利率相对较高。公司毛利率水平受原材料成本、产品价格、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格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原材料成本和产品价格变动将会对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毛利产生较大影响。未来,若BOPP薄膜行业竞争加剧或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而公司不能将价格传导至客户或采取有效的成本管控措施,则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实控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泽忠先生、黄炎煌先生,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95.89%的股份,本次发行后,两人仍将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虽然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性安排减少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可能通过其控制地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当公司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股东投票权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任免、投资方向、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重要决策实施不当控制,则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经营并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回购股份的承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件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具体内容”。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请投资者关注并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5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97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A股股本为45,916.754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568.7542万股于2026年5月2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嘉德利”,证券代码为“603435”。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5月22日

(三)股票简称:嘉德利,扩位简称为“嘉德利”

(四)股票代码:603435

(五)本次发行后总股本:45,916.754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6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68.754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2,347.9998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920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十二)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十二)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其中,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广东能源集团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11.2458万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公司2023年至2025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后孰低)分别为13,794.95万元、23,370.89万元和24,352.04万元,最近三年累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后孰低)为61,517.88万元,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

2、公司2023年至202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183.11万元、22,088.60万元和23,607.19万元,合计58,878.90万元,累计不低于2亿元;

3、公司2023年至2025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52,812.77万元、73,382.00万元和75,713.58万元,合计201,908.35万元,累计不低于15亿元。

综上,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

Quanzhou Jiadeli Electronics Material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413,167,540元

法定代表人

黄泽忠

成立日期

2002年5月8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24年3月20日

住所

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790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

BOPP电工膜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邮政编码

362122

电话

0595-87599688

传真

0595-87596299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jdlxcl.com/

电子邮箱

ir@jdlxcl.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证券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黄圣权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0595-8759968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黄泽忠先生、黄炎煌先

生,2人各持股 47.9442% ,合计持股 95.8884%。

黄泽忠先生,1987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8年11月至2024年3月,曾担任发行人销售负责人、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黄炎煌先生,1985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任华东电力生产部负责人;2012年2月至2024年 3月,曾担任发行人设备及工程部负责人、董事、副总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黄泽忠、黄炎煌先生均在公司任职多年,均担任重要管理职务,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在股东会、董事会上保持了一致的意见,公司报告期内共同控制下的运行情况良好,因此双方对公司形成共同控制。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黄泽忠先生、黄炎煌先生,2人各持股 43.1411%,合计持股 86.2822%。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page=13,bbox=[347, 1719, 1644, 2317])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间接持股股东名称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限售期限

1

黄焕明

董事长

2024年3月17日-2027年3月16日

-

-

-

-

-

-

-

2

黄泽忠

董事、总经理

2024年3月17日-2027年3月16日

19,809.00

-

-

19,809.00

47.944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

黄炎煌

董事、副总经理

2024年3月17日-2027年3月16日

19,809.00

-

-

19,809.00

47.944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

杜建强

职工董事、副总经理

2024年3月17日-2027年3月16日

-

-

-

-

-

-

-

5

郭汉乡

董事

2025年9月12日-2027年3月16日

-

-

-

-

-

-

-

6

翁武宁

外部董事

2025年5月21日-2027年3月16日

-

0.0008

福州众城投资有限公司

0.0008

亿万分之1.9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

陈榕

独立董事

2024年3月17日-2027年3月16日

-

-

-

-

-

-

-

8

许一婷

独立董事

2024年3月17日-2027年3月16日

-

-

-

-

-

-

-

9

许少波

独立董事

2024年3月17日-2027年3月16日

-

-

-

-

-

-

-

10

黄坤锋

财务总监

2024年3月17日-2027年3月16日

-

-

-

-

-

-

-

11

黄圣权

董事会秘书

2024年3月17日-2027年3月16日

-

-

-

-

-

-

-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

黄泽忠

19,809.0000

47.9442%

19,809.0000

43.1411%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黄炎煌

19,809.0000

47.9442%

19,809.0000

43.1411%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

福创投

792.7519

1.9187%

792.7519

1.726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2025年6月16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

4

交控金石

339.7508

0.8223%

339.7508

0.7399%

5

金圆展鸿

339.7508

0.8223%

339.7508

0.7399%

6

招商文旅(SS)

226.5005

0.5482%

226.5005

0.4933%

7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63.1578

0.7909%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8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

-

217.8948

0.4745%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9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

-

217.8948

0.4745%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10

广东能源集团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121.0526

0.263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

网下配售对象比例限售部分

-

-

111.2458

0.2423%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

41,316.7540

100.0000%

42,347.9998

92.2278%

-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

3,568.7542

7.7722%

-

小计

-

-

3,568.7542

7.7722%

-

合计

41,316.7540

100.0000%

45,916.7540

100.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黄泽忠

19,809.0000

43.1411%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黄炎煌

19,809.0000

43.1411%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

福创投

792.7519

1.726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2025年6月16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

4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3.1578

0.7909%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

交控金石

339.7508

0.739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2025年6月16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

6

金圆展鸿

339.7508

0.7399%

7

招商文旅(SS)

226.5005

0.4933%

8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217.8948

0.4745%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9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217.8948

0.4745%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10

广东能源集团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0526

0.263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

42,236.7540

91.9853%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嘉德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600.00万股,发行股份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2%,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9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足额汇至保荐人 (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确定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9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一致。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能源集团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获配结果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数(股)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631,578

7.89%

57,233,669.28

36

2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2,178,948

4.74%

34,340,220.48

24

3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2,178,948

4.74%

34,340,220.48

24

4

广东能源集团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0,526

2.63%

19,077,889.76

12

合计

9,200,000

20.00%

144,992,0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限售期安排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广东能源集团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数量

4,6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发行价格

15.76元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市盈率

29.72倍(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发行市净率

3.5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600.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92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04.00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03.999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76.0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563.0279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2.9721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2.9723万股。

发行后每股收益

0.53元/股(以202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50元/股(以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72,496.0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验证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5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361Z0020号)。经审验,截至2026年5月19日,嘉德利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00万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2,4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899.3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4,596.62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总额

7,899.38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5,514.72万元,其中保荐费为440.00万元(含辅导费),承销费5,074.72万元。保荐承销费分阶段收取,参考市场保荐承销费率平均水平及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分节点支付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00.00万元,依据承担的责任和实际工作量,以及投入的相关资源等因素,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按照项目完成进度分节点支付

律师费用

755.00万元,依据承担的责任和实际工作量,以及投入的相关资源等因素,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按照项目完成进度分节点支付

信息披露费

533.96万元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95.70万元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64,596.62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59,942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361Z0080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报出公司2026年1-3月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6年 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6]361Z0007号)。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年3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68,957.78

68,536.56

0.61

流动负债(万元)

17,445.58

16,609.94

5.03

总资产(万元)

185,234.41

176,230.49

5.1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9.65%

10.85%

-1.1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9.86%

19.36%

0.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148,449.22

142,107.36

4.4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3.59

3.44

4.46

项目

2026年1-3月

2025年1-3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

20,938.87

18,145.66

15.39

营业利润(万元)

7,385.52

7,433.26

-0.64

利润总额(万元)

7,384.46

7,233.94

2.0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6,341.86

6,140.43

3.2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6,331.78

6,303.54

0.4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5

3.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6

-4.2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37

5.80

-1.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4.36

5.96

-1.6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4,263.68

2,452.43

73.8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10

0.06

73.85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6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5.39%,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3.28%和0.45%,保持稳步增长。2026年 1-3月,公司营业收入增幅大于利润增幅,主要原因为:(1)预招厦门嘉德利生产线人员,2026年1-3月厦门嘉德利生产线人员薪酬约为200万元;(2)第七、八号生产线处于爬坡和验证阶段,生产效益较低。

2026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1,811.24万元,主要系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2,533.03万元。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广发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嘉德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595900536910018

2

嘉德利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

152730100100172860

3

厦门嘉德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4035700104004098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广发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电话

020-66338888

传真

020-87553600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张小宙、陈建

项目协办人

翟起东

项目组成员

林义炳、许振川、冯笳峻、袁海峰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张小宙,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就职于广发证券投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参与了保丽洁IPO、新特能源IPO、梦百合向特定对象发行、浙江世宝向特定对象发行、金达威可转债等项目,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陈建,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现就职于广发证券投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参与了慧翰股份IPO、科华数据可转债、厦门银行可转债、金达威可转债等项目,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泽忠、黄炎煌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5)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 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申报上市前12个月入股股东福创投、交控金石、金圆展鸿、招商文旅(SS)的承诺

(1) 本企业向发行人增资取得的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25年6月16日)起36个月内且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企业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3) 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 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如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本预案约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份,以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每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

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年末股份总额的 2%。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3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书面通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取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现金分红的 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又

一次被触发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若上述期间内存在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相应期限顺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三、其他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事项

如果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会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应终止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如有新晋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本稳定股价预案。”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黄泽忠、黄炎煌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若届时该等规定相较前述承诺安排已发生变化)就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减持价格及数量: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如本人上述减持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的,本人将统一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对减持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不存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

二、如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

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三、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四、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公司不存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

二、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因该等事项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三、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或相关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水(如有)及/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3、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不存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或相关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承诺:“本公司为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审计机构

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

发行人评估机构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不存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发行文件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三、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四、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

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若上述股份回购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本股份回购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公司不存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发行文件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或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因该等事项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三、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或相关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报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积极实施公司战略目标

公司在巩固目前领域的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将通过继续增强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推动产品升级,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二、不断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控制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经营模式,夯实优势主业。此外,公司将加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三、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人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市场影响力,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在市场领域的综合竞争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行业地位,从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五、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泉州嘉德利电子

材料股份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所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公司将严格遵守《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制定的《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和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若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人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公司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二、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通

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向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营销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五、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若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人承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促使该等企业及时向独立第三方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向独立第三方出让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出资,并承诺给予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果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九)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3、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予以全额赔偿。”

(十)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2、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

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十一)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一、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在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本公司将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提出现金分红的方案。

三、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泽忠、黄炎煌承诺:

如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二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三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十三)关于违反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公司的承诺事项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

三、公司的承诺事项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公司应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新的承诺。

四、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相关承诺事项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一)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四)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五)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相关承诺事项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新的承诺。”

3、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相关承诺事项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一)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四)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五)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相关承诺事项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新的承诺。”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

泉州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

35051910013586

2026年5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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