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格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美格智能2026-07-25 00:00

摘要

1美格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包括独董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
2委员会认为激励计划制定流程合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未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绑定核心团队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实施该激励计划。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度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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