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永安行2026-07-25 00:00

摘要

1永安行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及实控人杨磊与孙继胜等签署补充协议,明确表决权放弃期限至股份过户后24个月、定增完成或持股差距达20%孰早。
2双方约定30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要约等方式使受让方持股高于孙继胜5%以上以巩固控制权。
3本次调整旨在稳定控制权安排,不涉及控制权变更,对公司日常经营无重大影响。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哈茂”)以及实际控制人杨磊通知,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等相关方于近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7月24日,上海哈茂与孙继胜、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索军、陶安平、黄得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

受让方:上海哈茂

转让方:孙继胜、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索军、陶安平、黄得云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协议》第4.2条修改为“表决权的弃权期限为自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至以下三者的孰早日期:(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含当日)起二十四(24)个月届满之日;(2)上市公司完成向受让方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3)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 20%20\% (包括本数)以上。孙继胜和受让方同意,双方将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月内进一步协商以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合计的持股比例高于孙继胜的持股比例 5%5\% 以上为目标,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部分要约等方式巩固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孙继胜将在受让方保持实际控制权期间,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或不稳定的行动。”

2、《股份转让协议》第4.4条修改为“孙继胜和受让方同意,后续应共同尽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要约等方式)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受让方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使得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 20%(包括本数)以上,以进一步增强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孙继胜和受让方进一步同意,若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受让方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未能完成本条前述安排,双方同意进一步协商巩固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事宜,并尽最大努力推进相关安排。孙继胜和受让方同意,双方将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要约及其他合法方式,以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合计持股比例高于孙继胜持股比例 5%以上为目标,巩固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生效及效力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非自然人转让方及受让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为《股份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无约定的,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执行。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7月24日,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哈茂、杨磊

乙方:孙继胜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决权放弃协议》第2.1条修改为“各方同意,乙方放弃表决权的期间为自《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孙继胜、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索军、陶安平、黄得云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起,至以下三者的孰早日期:(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含当日)起二十四(24)个月届满之日;(2)上市公司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3)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 20%20\% (包括本数)以上。双方同意将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月内,进一步协商以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合计的持股比例高于孙继胜的持股比例 5%5\% 以上为目标,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部分要约等方式巩固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孙继胜将在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权期间,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或不稳定的行动。”

(三)《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生效及效力

《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自甲方自然人主体签字、非自然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为《表决权放弃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表决权放弃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无约定的,按《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等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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