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南寧)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N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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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112-7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傅珏雯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梧州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6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7月24日(星期四)10点00分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科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981人,代表股份1,017,236,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6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逐项表决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12,543,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5%;反对2,419,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8%;弃权2,27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9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0272%;反对2,419,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320%;弃权2,27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408%。
1.02 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12,546,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8%;反对2,417,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6%;弃权2,27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202,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0291%;反对2,417,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309%;弃权2,2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400%。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12,841,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79%;反对2,122,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6%;弃权2,2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498,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2165%;反对2,122,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443%;弃权2,27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392%。
1.04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12,764,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3%;反对2,11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8%;弃权2,3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421,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678%;反对2,114,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390%;弃权2,35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32%。
1.05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12,763,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2%;反对2,135,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8%;弃权2,3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419,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669%;反对2,135,1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522%;弃权2,3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809%。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12,789,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28%;反对2,145,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8%;弃权2,3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445,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834%;反对2,145,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586%;弃权2,3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80%。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12,798,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36%;反对2,096,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1%;弃权2,3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454,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1887%;反对2,096,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279%;弃权2,3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834%。
1.08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12,478,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22%;反对2,442,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1%;弃权2,3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34,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9862%;反对2,442,8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471%;弃权2,3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66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锦
傅珏雯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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