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大: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ST龙大2026-05-23 00:00

摘要

1ST龙大发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会议审议《关于向下修正“龙大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为不通过(同意36.44%,反对62.97%)。
3律师确认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该议案被否意味着公司未能通过下修转股价来促进转债转股或缓解债务压力,维持原有高转股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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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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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25层-26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China

电话/Tel:+862862088001传真/Fax:+86286208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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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6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向下修正“龙大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1. 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
  1. 2026年5月22日,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蓝润置地广场T6-1,32楼龙大美食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晓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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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39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9,568,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6%。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和/或视频的方式出席了会议;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或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

(3) 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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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1.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向下修正“龙大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50,8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4441%;反对11,318,2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2.9662%;弃权 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50,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4441%;反对11,318,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2.9662%;弃权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897%。

持有龙大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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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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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5101096197031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樊斌

樊斌

经办律师:孙多

孙方

经办律师: 李志怡

李志怡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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