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城矿业拟以现金购买中信信托持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40%股权。
2独立财务顾问联储证券核查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及股权结构变动,控股股东仍为国城控股集团,实控人仍为吴城,控制权未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信信托·信华57号权益类信托计划)持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实业”) 4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联储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变,仍为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吴城。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李云祥 林文迪 郑侠
尹中余 刘东莹
尹中余 刘东莹
财务顾问协办人:冯木楠鲍瑞赵锦晓
东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020171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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