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的说明

中锐股份2026-07-24 00:00

摘要

1中锐股份董事会发布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2公告确认公司具备实施主体资格,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指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3本次计划遵循自愿原则,无强制摊派或财务资助,持有人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合规且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4该计划旨在绑定员工与公司利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的说明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公司董事会现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推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有效地将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综上,董事会认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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