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芯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展芯股份2026-07-24 00:00

摘要

1展芯股份披露IPO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法律意见书。
2本次发行4112万股,初始战配30%。
3参与方包括员工资管计划(认购上限9900万元)、中船投资、电科投资、中兵投资、高新投创投、城金产业基金等5家大型产业投资机构,以及保荐人子公司华泰创新(或有跟投)。
4上述战投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涵盖防务电子、船舶配套、汽车电子及算力等领域合作,限售期12个月(跟投24个月),资金来源均为自有,符合监管规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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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人”或“华泰联合”)的委托,对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展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亦不表明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主承销商等相关方如下保证: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战略配售方案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主要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展芯股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112.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336,000股,占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1)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江苏展芯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

(2)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投资”)、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创投”)、青岛城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城金产业基金”);

(3)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3、参与规模

(1) 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4,112,000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9,900.00万元;

(2)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拟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19,990.00万元。

(3)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 ,即2,056,000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情况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如发生上述情形,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

$ \textcircled{1} $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 ,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 \textcircled{2} $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 ,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 \textcircled{3} $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 \textcircled{4} $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 ,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别

拟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拟认购股数上限(股)

限售期(月)

1

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9,900

4,112,000股

12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别

拟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拟认购股数上限(股)

限售期(月)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0.00%

2

中船投资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4,000

-

12

3

电科投资

5,000

-

12

4

中兵投资

4,990

-

12

5

高新投创投

1,500

-

12

6

城金产业基金

4,500

-

12

7

华泰创新(或有)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

2,056,000股,5.00%

24

综上,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336,000股,占发行数量的 3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的要求。

4、配售条件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金额,且不参与本次网上与网下发行。

5、限售期限

(1) 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及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24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以下三类: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3)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了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协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 《实施细则》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及配售资格

(一)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华泰江苏展芯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华泰江苏展芯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6年6月8日

备案时间

2026年6月12日

产品编码

SATC80

募集资金规模

9,9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

9,900万元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发行人关于本次战略配售的董事会决议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与比例等信息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对应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1

朱达威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展芯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

3,000

30.30

2

杜煌

证券部负责人

展芯股份

核心员工

2,900

29.29

3

夏冰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研发中心部长

展芯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

400

4.04

4

邱岩

业务总监

展芯股份

核心员工

400

4.04

5

顾琳琳

技术文档工程师

展芯异构

核心员工

400

4.04

6

刘兢兢

质量部部长

展芯股份

核心员工

400

4.04

7

周军

生产运营中心部长

展芯股份

核心员工

400

4.04

8

杨雄敏

业务总监

展芯股份

核心员工

400

4.04

9

宋晔

财务部部长

展芯股份

核心员工

400

4.04

序号

姓名

职务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对应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10

宋健

研发中心芯片设计部部长

展芯股份

核心员工

400

4.04

11

张昊然

科技部部长

展芯股份

核心员工

400

4.04

12

余正晶

综合部部长、市场部部长

展芯股份

核心员工

400

4.04

合计

9,900

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3:展芯异构指江苏展芯异构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注4: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入职发行人的时间均早于申报前12个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上述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

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以及《关于修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资产管理合同》,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管理人华泰资管提供的资料,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已于2026年6月12日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签署的调查表并经访谈,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干部或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股东、原工作人员等关联方参加展芯股份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华泰资管,华泰资管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承诺函、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以及华泰资管作为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的承诺函,并经对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访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华泰资管及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7、限售期限

根据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本人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根据华泰资管作为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的承诺函,“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资管计划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加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资管计划为本次配售证券的持有人,全部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资设立,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保证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二)本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

(三)本人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四)本人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人参与战略配售;

(七)本人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八)本人承诺按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通知及时、足额缴纳认购金额;

(九)本人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准确、全面、有效、合法;

(十)本人承诺以上表述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声明及承诺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其他误导性陈述,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展芯员工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中船投资

根据中船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船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船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1TYLA4B

住所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1幢4层409-32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陶宏君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年8月3日

营业期限

2020年8月3日至2070年8月2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船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船投资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2、股权结构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持有中船投资 100%股权,为中船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持有中船集团 100%股权,为中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船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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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资料,中船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国家队、主力军。中船集团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旗下拥有江南造船、大连造船、黄埔文冲等一批百年船厂。中船集团始终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我国船舶工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船集团现有员工总数18.28万人,拥有11家控股上市公司、34家科研院所、11名中国工程院院士。截至2025年末,中船集团总资产11,331.76亿元、净资产4,421.23亿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3,638.21亿元、净利润216.69亿元。

中船集团是我国海军武器装备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保障的主体力量,拥有我国最大最强的船舶设计建造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世界上任何一家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适航于全球任意航区的船舶海工装备。中船集团持续拓展新材料、电子特气、高端仪器仪表、工业软件、量子科技、超导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发展贸易、投资、金融、物流等现代制造服务产业,加快建设产业结构合理、质量效益领先、军工核心突出、国际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船舶集团。因此,中船集团为大型企业。

按照中船集团全面建成国际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船舶集团的战略目标,中船投资以“融通集团内外资源,助推集团创新发展”使命,以“建设船舶特色鲜明、

军工行业领先、市场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船舶科技投资和资本运营公司”为战略目标,聚焦舰船产业链、供应链开展产业投资、产业基金、资本运营、保理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助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助推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服务好中船集团战略、控制好投资风险,努力为中船集团创造更多经济价值。截至2025年末,中船投资总资产411.60亿元、净资产253.49亿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7.92亿元,实现净利润14.45亿元。中船投资为中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中船投资为大型企业中船集团的下属企业。

中船投资及下属子公司曾参与华大九天(301269.SZ)、华电新能 (600930.SH)、华新精科(603370.SH)、昊创瑞通(301668.SZ)、道生天合 (601026.SH)、西安奕材(688783.SH)、振石股份(601112.SH)、电科蓝天 (688818.SH)、振宏股份(920200.BJ)、维通利(001393.SZ)、惠科股份 (001399.SZ)等项目战略配售。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中船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合作内容主要如下 (甲方为展芯股份,乙方为中船投资):

“1.战略合作。甲方作为从事高可靠模拟芯片及微模块产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中船集团电子元器件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的合格供应商,产品已在中船集团下属多家成员单位的防务电子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形成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乙方将依托中船集团产业资源与终端应用场景优势,积极推动甲方产品向船舶配套、海洋工程等高端装备场景延伸布局,同时进一步深化甲方在防务电子领域与中船集团及下属相关成员单位的合作,共同构建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互补与协同发展,全面提升双方在防务电子、船舶配套、海洋工程等领域的市场竞争力与产业影响力。

(1) 防务电子场景深度拓展合作。依托中船集团防务装备产业优势,深化在防务控制系统、舰载电子对抗设备、舰载雷达辅助系统、安防防护电子模块等细分领域合作,推动甲方新一代高可靠性、高稳定性模拟芯片产品的迭代落地,拓展防务电子配套品类与应用场景,进一步夯实配套合作基础。

(2) 船舶整机电子系统配套合作。聚焦民用运输船舶、特种作业船舶等全品类船舶装备,推动甲方高可靠电源管理芯片、信号链芯片及微模块产品全面适配船舶导航系统、通讯传输系统、机舱控制系统、船舶安防监测系统等核心电子单元,替代进口同类芯片产品,实现船舶核心电子元器件的国产化配套,持续扩大在船舶整机配套中的渗透率。

(3) 海洋工程装备配套合作。针对海上风电平台、海洋钻井平台、深海科考装备、海洋监测浮标等海洋工程装备面临的高盐雾、高湿度、强振动等极端工况,联合打造适配海洋严苛环境的专用半导体配套方案,优化产品的耐腐蚀、抗干扰及宽温工作性能,补齐海洋工程装备电子配套短板,共建海洋工程装备国产化配套供应链体系。

(4) 产业链生态协同共建合作。联合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围绕防务电子、船舶配套、海洋工程等高端装备半导体配套领域,共同对接中船集团科研院所、生产制造单位与终端项目资源,搭建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同时联合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国产化配套攻关项目、高端装备创新研发项目,协同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打造具有行业引领力的合作典范。

  1. 研发合作。防务电子、船舶配套、海洋工程等高端装备工况复杂、环境严苛,对配套半导体产品的高可靠性、高稳定性等有着极高标准要求,是高端装备国产化配套的核心关键。中船投资将积极推动江苏展芯与中船集团相关科研院所及产业单位深度联动,立足高端装备电子配套需求,在高可靠模拟芯片迭代优化、特种电源微模块技术、芯片超小型化封装集成、极端环境可靠性测试及国产化替代芯片适配优化等领域开展深度研发合作。通过双方优势互补,有效缩短产品研发周期,加速高端芯片技术迭代升级,补齐产业链国产化短板,全面提升双方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与高端装备配套保障能力。
  1. 资本运作合作。乙方作为中船集团开展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的唯一专业平台,在中船集团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致力于帮助中船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中船投资将作为资本纽带,为江苏展芯提供全方位资本支持、专业化资本运作咨询及高效资源对接服务,实现双方资本协同与价值共创。”

综上,中船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核查中船投资的股权结构、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股本情况等内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船投资的母公司中船集团通过湖南省天惠军民融合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兵景智造领航(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府弘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0.2008%的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中船投资与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截至2026年一季度财务数据,中船投资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船投资承诺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限售期限

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船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船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船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公司承诺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本公司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九、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十、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二、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三、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四、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五、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6]552号)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并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本公司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六、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船投资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电科投资

根据电科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电科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电科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3888XG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0号院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靳彦彬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18日

营业期限

2014年4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电科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电科投资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2、股权结构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持有电科投资 100%股权,为电科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电科 100%股权,为电科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电科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page=20,bbox=[680, 755, 1321, 1273])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资料,中国电科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国电科拥有电子信息领域相对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在电子装备、网信体系、网络安全等领域占据技术主导地位。目前,中国电科拥有包括47家国家级研究院所、20家上市公司在内的700余家企事业单位;拥有48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创新中心,并持续多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国电科总资产6,224.25亿元,净资产3,567.52亿元;2025年1-6月营业收入2,006.60亿元,净利润131.03亿元。综上,中国电科为国有大型企业。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创立于2014年,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80亿元,资产规模超过200亿元,是中国电科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科战略投资的核心支撑单位。因此,电科投资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电科投资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中国移动(600941.SH)、中国电信(601728.SH)、中巨芯(688549.SH)、高凌信息(688175.SH)、中汽股份(301215.SZ)、艾罗能源(688717.SH)、华强科技(688151.SH)、雷电微力(301050.SZ)、西安奕材(688783.SH)、中国铀业(001280.SZ)、恒运昌 (688785.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电科投资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行人和电科投资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加深半导体芯片领域合作

高可靠模拟芯片是中国电科重要的产业布局领域之一,形成了以中电科芯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科产业基础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五十五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等单位为核心的研发生产体系,涵盖数模混合芯片、射频/功率芯片、逻辑类数字芯片、化合物半导体芯片等多项产品,在军工电子、航空航天、通信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市场优势。江苏展芯是国内领先的高可靠模拟芯片及微模块产品供应商,核心产品电源管理芯片(DC/DC转换芯片、线性稳压器、漏极调制芯片等)、高集成度电源微模块及信号链芯片技术指标优良,已通过电子元器件自主可控评估认证,广泛应用于机载、弹载、舰载、陆基等各类国防电子装备平台。

电科投资依托中国电科在半导体芯片领域的全产业链布局,积极推动江苏展芯与中国电科在产品联合研发、技术标准制定、市场资源共享、科研专项申报等方面全面开展合作,共同提升高可靠模拟芯片的国产化水平和自主可控能力。

(2)加强半导体应用领域合作

军工电子系统是中国电科重要的产业应用领域之一,在雷达、通信、电子对抗、航空航天等领域拥有完整的系统集成能力和丰富的工程应用经验。江苏展芯基于在高可靠电源管理芯片领域的技术优势,可为各类电子系统提供定制化的电源解决方案,其自主研发的国内首个高集成度雷达T/R组件漏极调制芯片,将

传统分立器件方案占板面积压缩至不足 20%,大幅提升了雷达系统的集成度和可靠性。

电科投资依托中国电科在军工电子系统领域的应用优势,积极推动江苏展芯与中国电科下属各研究所、产业公司开展深度交流合作,共同推进高可靠模拟芯片在各类电子系统中的验证与应用,优化系统设计方案、降低系统成本、提升系统整体性能和可靠性。

(3)加强资本运作合作

电科投资作为中国电科旗下的资本运作和战略投资平台,在中国电科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电科投资将利用自身资源,发挥专业化、市场化和体系化优势,以资本为纽带,为江苏展芯提供资本运作咨询与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江苏展芯长期良好发展。”

综上,电科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核查电科投资的股权结构、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股本情况等内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电科投资的母公司中国电科通过湖南省天惠军民融合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兵景智造领航(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0.1891%。除上述情况外,电科投资与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2026年一季度财务数据,电科投资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电科投资出具的承诺函,电科投资承诺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限售期限

根据电科投资出具的承诺函,电科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电科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电科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公司承诺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本公司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九、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十、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二、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三、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四、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五、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6]552号)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并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本公司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六、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电科投资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中兵投资

根据中兵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兵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兵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95357036N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818室

法定代表人

史艳晓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18日

营业期限

2014年3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兵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兵投资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2、股权结构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持有中兵投资 100%股权,为中兵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兵器工业集团 100%股权,为中兵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兵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page=25,bbox=[708, 1854, 1361, 2452])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资料,兵器工业集团为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的骨干央企。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依靠力量,兵器工业集团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主力军。兵器工业集团是各大军工集团中唯一一家面向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信息支援部队以及武警公安提供武器装备和技术保障服务的企业集团,除了为陆军提供坦克装甲车辆、远程压制、防空反导等主战装备之外,还向各军兵种提供智能化弹药、光电信息、毁伤技术等战略性、基础性产品。同时,兵器工业集团积极推进军工技术民用化、产业化,集中力量打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设备、铁路产品、石油化工、特种化工、民爆、光电信息、北斗产业、智能制造、应急产业等先进制造业板块和贸易流通、工程技术管理、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板块;大力发展军贸、战略资源开发、国际工程承包、产品出口及技术引进等国际化经营业务。

兵器工业集团现有90余家子集团和直管单位,主要分布在北京、陕西、内蒙古、河南等30个省、市、自治区,在全球70余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00余家境外分子公司和代表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兵器工业集团资产总额6,605.47亿元,全年共实现营业收入4,740.47亿元,净利润127.17亿元。因此,兵器工业集团为大型企业。

中兵投资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10亿元,是兵器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及专业产业投资平台,业务包括资本运作、股权投资、金融服务三大平台。主要围绕集团产业链开展资本运营、股权投资、金融投资、融资租赁等业务,下设中兵股权、中兵财富、中兵顺景、中兵租赁等多个平台。中兵投资为大型企业兵器工业集团的下属企业。

中兵投资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颀中科技(688352.SH)、陕西华达(301517.SZ)、成都华微(688709.SH)、友升股份(603418.SH)、有研复材(688811.SH)、天海电子(001365.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中兵投资、兵器工业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和中兵投资、兵器工业集团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业务和产品合作

江苏展芯与兵器工业集团产业链关联紧密、配套基础扎实,为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多家科研及生产单位配套高可靠模拟芯片、微模块等核心元器件。中兵投资作为兵器工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是高端装备、军工电子领域多家龙头企业的重要股东,同时与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多家科研院所、产业单位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本次合作期间,中兵投资将依托兵器工业集团产业布局与产业链资源优势,积极推动江苏展芯深度融入兵器工业供应链体系,加强高可靠模拟芯片、微模块产品在兵器装备领域的配套应用;同时江苏展芯将充分发挥芯片设计、先进封装及高可靠测试技术优势,为兵器工业领域有关单位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产品及专业化配套服务。

(二)技术和研发合作

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各方同意整合各自技术积累、研发平台与产业资源,深化技术创新协同与人才交流合作。中兵投资将依托自身及兵器工业集团在军工电子、半导体元器件、高端装备智能化等领域多年的产业积淀与技术储备,推动兵器工业集团相关院所与江苏展芯开展定向联合研发、技术攻关。各方将优先互荐最新技术成果与自研产品,实现场景适配与双向推广。同时,中兵投资将积极协助江苏展芯与兵器工业集团有关主管部门、下属科研院所及生产单位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

(三)金融资源与服务支持

中兵投资作为兵器工业集团专属产业投资与资本运作专业平台,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运作、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具备丰富实操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为江苏展芯提供资本市场规划、再融资方案设计、产业并购整合、市值管理咨询等定制化专业服务。同时,中兵投资凭借覆盖券商投行、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业资本等广泛资本市场资源网络,可协助江苏展芯高效对接各类优质机构投资者,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持续赋能公司研发投入、产能扩张与长期高质量发展。”

综上,中兵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核查中兵投资的股权结构、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股本情况等内容,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兵投资的母公司兵器工业集团通过兵景智造领航(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华控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天府弘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省天惠军民融合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0.1473%的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中兵投资与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2026年一季度财务数据,中兵投资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兵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兵投资承诺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限售期限

根据中兵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兵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兵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兵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公司承诺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本公司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九、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十、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二、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三、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四、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五、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6]552号)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并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本公司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六、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兵投资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五)高新投创投

根据高新投创投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高新投创投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高新投创投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86724980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801-01D

法定代表人

丁秋实

注册资本

388,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自有物业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0年6月29日

营业期限

2010年6月29日至2030年6月29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高新投创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高新投创投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2、股权结构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持有高新投创投 100%股权,为高新投创投的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高新投创投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高新投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page=31,bbox=[118, 989, 1873, 2069])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资料,高新投创投是深圳高新投全资控股的投资平台。深圳高新投成立于1994年,系深圳市委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

问题而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具备资本市场主体信用AAA最高评级。截至2025年末,深圳高新投总资产459亿元、净资产272亿元、实收资本超159亿元,2023年、2024年、2025年深圳高新投实现营业收入19.85亿元、14.21亿元、 17.58亿元,实现净利润14.47亿元、0.83亿元、9.36亿元。同时,深圳高新投为国内汽车装备领域头部企业华昌达(300278.SZ)的第一大股东,也是汽车电子领域的头部企业索菱股份(002766.SZ)的第二大股东。深圳高新投业务涵盖银行贷款担保、工程担保、债券增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商业保理等,为企业提供自初创期到成熟期的全方位投融资服务。深圳高新投秉承服务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宗旨,与广大中小科技企业一起成长壮大,所支持的企业包括华为、比亚迪、创维、大族激光、海能达等知名企业,相继扶持超380家企业在境内外公开挂牌上市。

高新投创投系深圳高新投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38.8亿元,2025年末总资产67.99亿元,净资产56.41亿元。作为国内较早成立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高新投创投依托深圳高新投的战略资源,在业内率先提出并实施 “投资与担保联动”机制,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高新投创投深度聚焦高精尖科技领域,致力于发掘小而美的中小企业,依托深圳高新投多元的业务优势,为投资企业提供丰富、全面的投后综合服务。高新投创投的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高端装备及核心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在汽车电子板块的投资企业包括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明见(厦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寅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综上,深圳高新投属于大型企业,高新投创投系大型企业深圳高新投的下属企业。

高新投创投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优优绿能(301590.SZ)、超颖电子(603175.SH)、固德电材(301680.SZ)、惠科股份(001399.SZ)、托伦斯(301583.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高新投、高新投创投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和深圳高新投、高新投创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甲方为展芯股份,乙方1为深圳高新投,乙方2为高新投创投):

“(一)业务合作

甲方作为专业的高可靠模拟芯片及微模块产品的研发设计、测试制造商,坚守技术创新的经营理念,经过多年对技术的钻研和在行业的持续深耕,甲方逐步发展壮大,不仅规模在国内位居前列,还拥有扎实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已成为中国电科、中国电子、中航工业、航天科工、航天科技、兵器工业等各大军工集团客户的供应商。

乙方1为国内知名产融服务集团,肩负着国家推动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的重任,始终坚持“以融促产、产融结合”的发展理念,服务了通讯电子、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领域诸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迈瑞医疗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积累了扎实的产业基础,目前总资产459亿元,净资产272亿元,实收资本超159亿元。乙方1是全球通信巨头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军企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是哈勃投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唯一股权投资类合作伙伴。是全球领先的无线通信模组和AI解决方案提供商广和通(300638.SZ)的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基于多维协同已合作成立了产业投资基金。是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建立了战略性股权投资、常态化项目对接及全方位产业赋能合作。同时,乙方1是全球消费电子和新能源汽车头部企业比亚迪(002954.SZ)早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持者,见证了国内消费电子及汽车产业的发展历程。是汽车电子领域的头部企业索菱实业(002766.SZ)的第二大股东。乙方1将积极发挥其在上通信、汽车电子、新能源领域的资源优势,双方合作开拓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乙方2系乙方1的全资子公司,为乙方1的直接投资平台,对甲方所在的行业有深厚的理解与认知,在军工、汽车电子、通信、新能源领域拥有丰富的产业资源,先后战略投资布局了甲方所在产业链上的诸多企业,如科思科技 (688788.SH)、成都远望(气象与探测雷达)、陆巡(军工电源)、海德博创

(军工及船舶电源)、优优绿能(301590.SH)、航盛电子(汽车电子)、宝德计算机(国产服务器方案商)等。乙方2将发挥其股东功能,协助甲方持续导入优质客户资源,帮助甲方开发新市场及应用场景,增强客户合作粘性。特别的,在汽车电子、新能源领域,协助甲方拓展新市场。在通信及AI算力领域,协助甲方紧密跟踪AI算力服务器的发展动向及对高集成度微模块电源的需求变化。同时,借助乙方2强大的行研和投资能力,还可以协助甲方紧跟新兴市场需求和行业方向,积极拓展甲方未来在AI算力、汽车电子等其他领域的应用场景。

(二)客户资源合作

军工及航天领域,海能达(002583.SZ)是乙方1的重要合作伙伴,业务合作近20年,同时海能达也是深圳高新投的股东。海能达是中国专网通信龙头、全球第二大专网设备商(仅次于摩托罗拉),2025年营收约60亿元。海能达对甲方所生产的电源管理芯片、信号链产品、驱动、分立器件等产品有强烈的国产化替代需求。乙方2投资了科思科技(688788.SH)、盟盛电子、雷格讯、成都远望等军工电子企业;陆巡、洛仑兹、海德博创等军工电源企业;以及航天驭星、星联天通、魔方卫星、蓝星光域、京济通信、创智联恒、易动宇航等航天电子设备企业。乙方2将发挥客户资源协同效应,积极帮助甲方拓展军工及商业航天领域客户,拓展甲方产品在军工及商业航天市场的应用场景。

汽车电子领域, $ \textcircled{1} $乙方1投下属的索菱股份(002766.SZ)为国内汽车电子头部企业,业务涵盖车载通讯、智能座舱及智能驾驶,主要客户包括广汽丰田、上海通用、比亚迪、吉利、东风、一汽等国内外知名大型车企。 $ \textcircled{2} $乙方2已投企业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盛电子”)为国内汽车电子头部企业,业务涵盖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智能网联与新能源电控以及声学系统与智能制造四大方向。2025年销售金额约40亿元,国内销售额前20位的车企中有18家为航盛电子客户,包括大众、本田、丰田、日产、Stellantis、东风汽车、广汽、一汽等知名车企。 $ \textcircled{3} $同时,乙方2也投资了优优绿能(301590.SH)、能效电气、陆巡等汽车电力电源设备企业。综上,乙方1及乙方2在汽车电子、电力电源领域具有充沛且可控的产业资源,将充分发挥股东影响力,积极帮助展芯股份开发和拓展汽车领域客户,推动其现有模拟芯片及微模块产品在电控(VCU、MCU、

BMS等)、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系统、车联网、电驱、电力电源等领域的应用。同时,为甲方后续新产品提供客户导入及应用场景。

算力服务器领域,乙方2已投企业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领先的计算产品方案提供商,20多年以来持续服务政府、安平、金融、运营商、电力、互联网、教育、交通、医疗各个行业头部客户,位居中国ARM服务器市场 No.1、中国AI服务器TOP3、中国服务器市场国内品牌TOP5。甲方正在研发的微模块产品适配高电压、大电流、高功率密度的场景,如算力等行业。乙方2将积极帮助甲方拓展算力领域客户,打开甲方产品在算力领域的市场。

(三)粤港澳大湾区、成都产业园落户与人才资源合作

乙方1的大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拥有丰富的土地物业资源和产业资源,规划持有超过3000万平方米的产业园区,拥有51个园区,可为甲方今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研发中心提供强力保障。旗下还拥有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等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给企业提供长期的人才资源保障,助力甲方未来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发展。

同时,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锦江发展、成都产业集团合作开发了成都白鹭湾科技生态园,产业区占地477亩,总建面122万 $ \mathrm{m}^{2} $ (产业66万 $ \mathrm{m}^{2} $ +配套 17万 $ \mathrm{m}^{2} $ ),可为甲方的成都研发中心提供强力保障。

(四)渠道合作

甲方计划加入乙方1及乙方2创建的产业孵化投资平台,共同开展市场动态、技术趋势及行业发展交流,共享前瞻性行业研判,针对重点市场和目标用户协同制定联合开发策略,通过资源联动提升双方市场商业价值;在此基础上,双方可进一步发挥品牌影响力、资金运作能力及资源整合优势,在军工及商业航天、汽车电子、AI算力领域探索多元化战略合作路径,构建跨领域协同发展模式,持续增强综合竞争力与产业生态协同效应。”

综上,高新投创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核查高新投创投的股权结构、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关联方范围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高新投创投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2026年一季度财务数据,高新投创投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高新投创投出具的承诺函,高新投创投承诺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限售期限

根据高新投创投出具的承诺函,高新投创投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高新投创投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新投创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公司承诺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五、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七、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八、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本公司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十一、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二、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三、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四、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五、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六、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6]552号)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并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本公司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七、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新投创投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六)城金产业基金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城金产业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金产业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青岛城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3MAK4542918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216号1号楼联合大厦12B06-35

执行事务合伙人

青岛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家良)

出资额

49,7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营业期限

2025年12月22日无固定期限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城金产业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青岛城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BQQ03

备案日期

2026年2月25日

管理人名称

青岛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3316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金产业基金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城金产业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2、出资结构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1)从收益权角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投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城投城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青岛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私募”)合计持有城金产业基金 60.18%的基金份额;(2)从控制权角度,城金产业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城投私募,青岛城投集团通过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城投私募 100%的股权。因此,城金产业基金为青岛城投集团的下属企业。青岛城投集团系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故城金产业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金产业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page=40,bbox=[470, 289, 1678, 1184])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资料,城金产业基金青岛城投集控制的下属企业。青岛城投集团成立于2008年,是青岛市首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青岛城投集团下辖城市更新、交通发展、新能源、国际发展、金融控股、创业投资、产城、产业园、商业资产、地产投资、官路水库、青岛航空、数字科技等十三个直属公司,控股青岛双星(000599.SZ)、青岛控股(0499.HK)、锦湖轮胎 (073240.KS)三家上市公司,持有青岛机场、青岛港、青岛农商行等国有企业国有股权。青岛城投集团坚持匹配政府战略、服务民生需求,有力保障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通用航空等重大链主项目落地投产,加快布局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等专业化园区。截至2025年末,青岛城投集团的总资产为4,432亿元、净资产为1,429亿元,2025年营业收入为481亿元、净利润为10亿元,青岛城投集团是国内资产及收入规模排名前列的城投公司,拥有国内AAA和国际BBB+(惠誉)、A+(联合国际)信用评级。

城金产业基金为青岛城投集团布局战略新兴产业、赋能优质科创企业发展的重要投资载体之一,配合青岛城投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重点投向人工智能、高端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前沿产业领域目标公司。

综上,青岛城投集团投属于大型企业,城金产业基金系大型企业青岛城投集团的下属企业。

城金产业基金未参加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战略配售。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城金产业基金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行人和城金产业基金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深化产业链合作。青岛城投集团是青岛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资本运营与产融服务的主要平台,为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围绕集成电路、绿色能源、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开展产业和基金投资。在集成电路方面,青岛城投集团参投多家半导体领域龙头企业,涵盖半导体设计、研发、制造、封测等上下游全产业链,如芯恩(青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荣芯半导体(宁波)有限公司等。青岛城投集团将协调旗下所属所投企业与发行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发行人与青岛城投集团集成电路产业板块相关单位就电源管理芯片、微模块等产品进行业务协作,协助发行人加强在晶圆代工、特种封装等领域的资源储备和产业链建设,配合发行人建设具有行业壁垒的供应链服务,持续提升发行人供应链稳定性。

2、拓展技术研发和新产品验证合作。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共同提升双方的技术创新水平。青岛城投集团所属绿色能源、新能源、航空航天和智能装备等产业板块均为发行人产品目标市场。其中在绿色能源方面,青岛城投集团目前合计持有风光电站超3GW,新能源电站领域将持续扩容;在新能源汽车方面,青岛城投集团参与投资建设奇瑞汽车青岛基地项目及相关汽车产业链布局;在航空航天方面,青岛城投集团直接和间接参股如万丰飞机等多家民用及特种领域主机厂商,具备丰富的产业客户资源和具体应用场景。青岛城投集团将协助发行人与所属相关产业单位围绕适用于高压高功率使用场景的特种高功率微模块产品等方向开展研发合作,为发行人提供产品验证

支持,以特定领域应用为切入点,研制和开发具备广泛应用场景的高功率模块,协助发行人将特种产品向批量产品转化,并提供其在高端工业、新能源、数据中心服务器等民用市场的验证机会。

3、加强多领域协同。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模拟芯片及微模块企业,行业前景广阔、龙头地位明显。青岛城投集团将积极与发行人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在供应链金融、资本运作等方面与发行人开展长期合作,为发行人未来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资本支持;同时促进旗下所属所投企业与发行人的人才交流,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促进各方人才梯队的搭建和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综上,城投产业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城投产业基金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核查城投产业基金的股权结构、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关联方范围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城投产业基金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城投产业基金提供的截至2026年5月22日的财务数据,城投产业基金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城投产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城投产业基金承诺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限售期限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城金产业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城金产业基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城金产业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企业承诺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五、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七、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八、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本企业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十一、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二、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三、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四、本企业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五、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六、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6]552号)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并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本企业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七、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城金产业基金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七)华泰创新(或有)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泰创新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82819692A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酒店管理【分支机构经营】;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

支机构经营】;打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13年11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3年11月21日至2033年11月20日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泰创新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2、股权结构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泰创新为华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泰证券持有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100%股权,为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华泰创新为华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因此,华泰创新属于“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泰创新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母公司华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泰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如参加本次战略配售,华泰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限售期限

根据华泰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如参加本次战略配售,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华泰创新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将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九、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将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十一、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证券,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十三、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四、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五、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6]552号)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六、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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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辉

经办律师:潘静

于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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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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