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环:中科三环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科三环2026-07-23 00:00

摘要

1中科三环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经纬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四项议案。
3其中股权激励草案获96.96%同意票,中小股东同意比例为89.90%,所有议案均获高票通过,标志着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落地实施。

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经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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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三环”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李菊霞、郭冲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

本次股东会。

2、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的议题等内容,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22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题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6、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 9:15-15:00。公司按照以上会议通知的时间及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7、公司董事长赵寅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据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8,012,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07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6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981,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5%。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6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00,994,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172%。

2、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注:部分董事、高管通过远程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拟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1)公司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2)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3、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388,817,220

96.9632%

12,161,637

3.0329%

15,910

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8,394,834

89.9002%

12,161,637

10.0866%

15,910

0.0132%

审议结果:通过。

(2)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388,806,42

96.9605

12,159,537

3.0323%

28,810

0.0072

0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8,384,034

89.8913%

12,159,537

10.0848%

28,810

0.0239%

审议结果:通过。

(3)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388,796,320

96.9580%

12,165,237

3.0338%

33,210

0.00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8,373,934

89.8829%

12,165,237

10.0896%

33,210

0.0275%

审议结果:通过。

(4)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388,793,820

96.9573%

12,148,937

3.0297%

52,010

0.01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8,371,434

89.8808%

12,148,937

10.0761%

52,010

0.0431%

审议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付世德

李菊霞

郭冲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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