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孙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金刚光伏2026-07-22 19:06

摘要

1金刚光伏全资孙公司北京金刚数海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交易对方具备主体资格,合同签署真实有效,内容合法合规。
3该事项标志着公司在AI算力服务领域的业务落地,但公告未披露具体合同金额及业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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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孙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刚光伏”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征轶律师、徐安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金刚光伏全资孙公司北京金刚数海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刚”)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等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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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的《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之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必需文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的查询,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单元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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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批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3年*月*日至无固定期限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为依据法律法规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的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交易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视频见证,北京金刚的授权代表刘在《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北京金刚合同专用章;交易对方的授权代表张在《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上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并加盖交易对方合同专用章。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之授权代表均已签字/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署真实、有效。

(二) 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提供的《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原件,《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对服务内容、履行期限、费用支付、交付及验收、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承诺和索赔抗辩、反商业贿赂、违约责任、服务可用性、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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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为依据法律法规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的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之授权代表均已签字/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署真实、有效;《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服务合同》等3份系列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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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孙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LLNKS LAW OFFICES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陈臻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张伦林

徐安昌 律师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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