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安徽凤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
摘要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公告编号:2026-042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徽凤凰
股票代码:920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巫界树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巫玟翰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巫玟桦
住所:台北市北投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4
附表 ... 28
第一节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巫界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巫玟翰,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指
巫玟桦,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公司、安徽凤凰
指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陈登宇、王小娟及海南玟博投资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受让方
指
王玉林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指
王玉林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巫界树持有的安徽凤凰10,753,900股股份、巫玟翰持有的安徽凤凰106,375股股份、巫玟桦持有的安徽凤凰60,000股股份、陈登宇持有的安徽凤凰187,200股股份、王小娟持有的安徽凤凰91,125股股份、海南玟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凤凰2,675,000股股份,合计占安徽凤凰总股本的15.13%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王玉林与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陈登宇、王小娟及海南玟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巫界树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巫界树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
0083****
住所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通讯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兴中路1111号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中国台湾省籍,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巫玟翰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巫玟翰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
0226****
住所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通讯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兴中路1111号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中国台湾省籍,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巫玟桦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巫玟桦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
0226****
住所
台北市北投区******
通讯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兴中路1111号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中国台湾省籍,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权
(四)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巫玟翰为巫界树之子,巫玟桦为巫界树之女,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系安徽凤凰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上市公司长远布局,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引入认可上市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者王玉林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没有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24个月内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二级市场方式减持其剩余安徽凤凰的股份,不排除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自愿承诺的基础上,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王玉林转让其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2026年7月21日,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陈登宇、王小娟、海南玟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玉林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13,873,6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3%)无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21.81元/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转让10,920,27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1%,转让价款为238,171,198.0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直接持股数量(股)
直接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数量(股)
直接持股比例
巫界树
43,015,600
46.92%
32,261,700
35.19%
巫玟翰
425,500
0.46%
319,125
0.35%
巫玟桦
60,000
0.0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
43,501,100
47.45%
32,580,825
35.54%
陈登宇
748,800
0.82%
561,600
0.62%
王小娟
364,500
0.40%
273,375
0.30%
海南玟博投资有限公司
10,700,000
11.67%
8,025,000
8.75%
王玉林
-
-
13,873,600
15.13%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7月21日,王玉林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
转让方1:巫界树
转让方2:巫玟翰
转让方3:巫玟桦
转让方4:陈登宇
转让方5:王小娟
转让方6:海南玟博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王玉林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1、转让方2、转让方3、转让方4、转让方5和转让方6合称为“转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合称为“双方”或“各方”,单独称“一方”。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及价格
- 1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与条件,转让方将合计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安徽凤凰13,873,600股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13%)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名称
转让前
转让数量
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受让方
-
-
13,873,600
15.13%
13,873,600
15.13%
巫界树及其一致行动人
43,501,100
47.45%
10,920,275
11.91%
32,580,825
35.54%
巫界树
43,015,600
46.92%
10,753,900
11.73%
32,261,700
35.19%
巫玟翰
425,500
0.46%
106,375
0.12%
319,125
0.35%
巫玟桦
60,000
0.07%
60,000
0.07%
-
-
名称
转让前
转让数量
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转让数量(股)
转让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陈登宇及其一致行动人
11,813,300
12.89%
2,953,325
3.22%
8,859,975
9.67%
陈登宇
748,800
0.82%
187,200
0.20%
561,600
0.62%
王小娟
364,500
0.40%
91,125
0.10%
273,375
0.30%
海南玟博投资有限公司
10,700,000
11.67%
2,675,000
2.92%
8,025,000
8.75%
- 2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81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2,583,216.00元。
- 3 本次转让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单价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
第三章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
- 1 各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以下述条件全部成就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1) 本协议已生效;
(2) 本次交易已取得有权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等)的合规性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前述合规性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持续有效;
(3) 转让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4) 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安徽凤凰已完成对本协议签署的公告披露。
- 2 自交割日起,各方相互配合,在30个工作日内促使安徽凤凰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完成董事会的改组。受让方有权提名2名董事。董事会改组后,由董
事会根据安徽凤凰经营管理需要调整管理层。
- 3 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不再就标的股份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承担任何股东义务及责任,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和责任由受让方相应享有并承担。
- 4转让方承诺,自交割之日起至以下期限孰晚之日内:(1)自交割日起5年期满;(2)转让方不再担任上市公司任何职务之日起2年期满,除受让方书面同意外,转让方自身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自行或通过关联方/代理/合作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安徽凤凰及其附属公司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否则,转让方应当赔偿安徽凤凰及其附属公司因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并应当按照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受让方。
第四章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
- 1各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1. 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为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50%即151,291,608.00元,受让方应自北交所出具交易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2.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为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50%即151,291,608.00元,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后 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3. 具体股份转让款支付安排如下: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量(股)
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元)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元)
合计
巫界树
10,753,900
117,271,279.50
117,271,279.50
234,542,559.00
巫玟翰
106,375
1,160,019.50
1,160,019.50
2,320,039.00
巫玟桦
60,000
654,300.00
654,300.00
1,308,600.00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量(股)
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元)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元)
合计
陈登宇
187,200
2,041,416.00
2,041,416.00
4,082,832.00
王小娟
91,125
993,718.00
993,718.00
1,987,436.00
海南玟博投资有限公司
2,675,000
29,170,875.00
29,170,875.00
58,341,750.00
合计
13,873,600
151,291,608.00
151,291,608.00
302,583,216.00
- 2各方同意,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方需向受让方、安徽凤凰支付违约金、补偿款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三章、第九章约定的赔偿及违约情形),且转让方未于受让方或安徽凤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前述违约金、补偿款,受让方有权于任何一期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过渡期条款
- 1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
- 2过渡期内,安徽凤凰发生分红、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行为产生的收益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受让方享有。各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收益(如有),未经受让方同意各方不以任何方式对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第六章 声明、保证及承诺
- 1 本协议各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及承诺:
(1) 其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 其在本协议生效后履行本协议不会存在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3) 其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且不会在任何重大方面产生误导。
- 2 转让方承诺:
(1) 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2) 标的股份未设置亦不存在其他任何质押、担保、限制或影响受让方权益的瑕疵;
(3) 标的股份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4)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转让方不得将标的股份出售、转让、进行其他处置或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5) 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限售承诺;
(6) 转让方确认在公开市场披露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包括签署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8) 本协议签署日(包括签署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不存在针对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或其他法律程序,亦不存在其他可能禁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
(9) 截至交割日,未发生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交易被取消的事件,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安徽凤凰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股份的权属发生争议、纠纷;2)标的股份出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安徽凤凰未向受让方披露的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3)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4)安徽凤凰或其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丧失清偿能力、被申请破产;5)安徽凤凰或其附属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6)出现安徽凤凰未披露的以安徽凤凰或其附属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未结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导致安徽凤凰正常经营受到影响;7)安徽凤凰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发生导致安徽凤凰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 3 受让方承诺:
(1) 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受让人承诺本次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2) 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一方违反其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致使任何其他方遭受的任何和所有的直接损失或损害,违反一方应赔偿其他方并使其免受损害。如需相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违反一方将以现金作出赔偿或补偿。
第七章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
- 1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2 除本协议约定或各方另行书面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 3 本协议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本协议各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协议致使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第八章 本协议的终止
- 1 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 2 若出现以下情形,则受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后单方无责任终止本协议:
(1) 本次交易未通过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
(2) 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3) 转让方未遵守、履行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4) 标的股份的权属存在争议纠纷,或出现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的情形,或其他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的情形;
(5) 安徽凤凰或其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或被申请破产;
(6) 安徽凤凰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存在导致安徽凤凰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7) 标的股份交割前,由于有权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限制或施加额外的条件/责任,且交易各方无法就此达成有效解决方案并签署协议;
(8) 其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导致受让方无法取得标的股份的情形或事项(受让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 3 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转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后单方无责任终止本协议:
(1) 本次交易未通过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
(2) 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3) 标的股份交割前,由于有权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限制或施加额外的条件/责任,且交易各方无法就此达成有效解决方案并签署协议。
-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转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受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返还给转让方(如有),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因转让方原因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以转让方实际收到的股份转让对价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利息,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支付;非因转让方原因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转让方无须支付前述利
息。
第九章 违约行为与救济
- 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仲裁费、差旅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赔偿守约方。
- 3出现以下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情形之一的,受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解除本协议的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及其产生的利息(如有)。若转让方延迟退回受让方已支付款项或延迟支付违约金的,每延迟一日,以延迟退回款项、延迟支付的违约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利息,直至退回转让方全部已支付款项或支付完毕违约金为止:
(1) 转让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应当履行或者遵守的义务、保证或承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受让方将遭受重大损失的,但本协议项下义务、保证或承诺涉及相关事项已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的除外;
(2) 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股份过户等手续,经受让方通知后30日内仍不予办理的;
(3) 其他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的事项。
- 4 若交割日后出现下述情形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退还已支付的转让对价及其孳息,且有权要求转让方按其已获得转让对价的 20%支付违约金,同时,本次转让恢复原状: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因交割日前的以下情形(因受让方原因导致的除外):1)转让方及上市公司提供或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或2)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
假、违规信息披露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3)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开信息披露内容严重不符;或4)交割日前发生的其他事实,导致上市公司及转让方因前述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或导致上市公司根据本协议签订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上市监管机构施加退市风险警示、被要求退市、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
- 5转让方延迟办理标的股份交割时,如受让方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受让方仍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延迟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股份对应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 6非因转让方原因,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价款,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等手续,每迟延一日以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经转让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不支付或配合办理的,转让方可以书面通知其他方后,单方无责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解除本协议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转让方已交割的股权(如有)。”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持有无限售股数量(股)
质押股份数量(股)
本次交易转让股份数量(股)
巫界树
43,015,600
46.92%
32,261,700
10,753,900
-
10,753,900
巫玟翰
425,500
0.46%
319,125
106,375
-
106,375
巫玟桦
60,000
0.07%
-
60,000
-
60,000
合计
43,501,100
47.45%
32,580,825
10,920,275
-
10,920,27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亦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五、本次权益变动附加的特殊条件
受让方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受让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除本报告书中已披露的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业绩承诺等特殊条款,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凤凰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的安排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王玉林具备受让人的资格条件。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2026年7月21日,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陈登宇、王小娟及海南玟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玉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巫界树
2026年7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巫玟翰
2026年7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巫玟桦
2026年7月2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巫界树
2026年7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巫玟翰
2026年7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巫玟桦
2026年7月2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兴中路1111号
股票简称
安徽凤凰
股票代码
920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兴中路1111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备注:巫界树、巫玟翰、巫玟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表决权委托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巫界树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43,015,600股持股比例:46.92%巫玟翰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425,500股持股比例:0.46%巫玟桦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0,000股持股比例:0.0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巫界树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32,261,700股持股比例:35.19%变动持股比例:-11.73%
巫玟翰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19,125股
持股比例:0.35%
变动持股比例:-0.12%
巫玟桦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变动持股比例:-0.07%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是□否□暂不确定√
注: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巫界树
2026年7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巫玟翰
2026年7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巫玟桦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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