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路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摘要
证券简称:乔路铭
证券代码:920079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ao Luming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国泰路88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六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 公司承诺:
“1、鉴于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 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 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 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本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鉴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乔路铭”)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乔路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 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乔路铭股东会审议。
(4)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乔路铭指定账户。
(5)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乔路铭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乔路铭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但因被继承、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将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乔路铭及投资者的权益。
(7)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鉴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乔路铭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 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乔路铭股东会审议。
(4)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乔路铭指定账户。
(5)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乔路铭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乔路铭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但因被继承、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 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7)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将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乔路铭及投资者的权益。
(8)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鉴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本企业作为乔路铭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 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乔路铭股东会审议。
(4) 如因本公司/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将及时披露本公司/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如果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乔路铭所有。本公司/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乔路铭指定账户。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山高弘金承诺:
“1、鉴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企业作为乔路铭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 在乔路铭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乔路铭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乔路铭股东会审议。
(4) 如因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将及时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乔路铭及投资者的权益。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乔路铭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乔路铭指定账户。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瑞安工业承诺:
“1、鉴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乔路铭”)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企业作为乔路铭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 在乔路铭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乔路铭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乔路铭股东会审议。
(4) 如因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将及时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乔路铭及投资者的权益。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乔路铭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乔路铭指定账户。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向本公司股东分配利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持股比例共享。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持股比例共享。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一、基本情况: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1)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如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中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 因达到启动条件(1)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时,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 因达到启动条件(2)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达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责任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停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 各相关责任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或不超过5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或不超过5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4) 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5) 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60%。
2)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60%。
(4) 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5) 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6) 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3、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 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5)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6)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以本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
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本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本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上市后本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将提升本公司服务水平和执行能力,加强对项目的实时动态跟踪,实现精细化管理,在稳步推进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加大新项目的拓展力度,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本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2、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本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和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地使用。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
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本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本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4、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将及时按照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5、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承诺
(1) 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6、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限售期满后,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等如下: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减持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满足减持股份条件的情况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于本次发行前已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如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之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相应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为准。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限售期满后,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等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
件解除后,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减持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满足减持股份条件的情况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于本次发行前已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本企业如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之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相应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为准。
4、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山高弘金承诺:
“1、在满足股份减持条件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乔路铭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企业减持乔路铭股票时,将结合乔路铭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以不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则允许的最低价格进行减持。
3、本企业如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乔路铭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之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相应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为准。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所做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乔路铭所有,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在上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人作出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相关承诺。”
(3)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公司/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公司/本企业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公司/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间接持有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山高弘金、瑞安工业承诺:
“本单位就持有的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如下:
1、本单位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31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转让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单位已作出的承诺。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宜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单位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致使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8、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2)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公司/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9、关于合规事项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公司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本人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本人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
“一、公司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二、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三、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五、公司及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六、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或/及现职人员不当入股公司的情形;七、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1、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承诺:
“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乔路铭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已如实披露于乔路铭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乔路铭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乔路铭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回避要求,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承诺不利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或转移与输送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本人将督促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函约束。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乔路铭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已如实披露于乔路铭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乔路铭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乔路铭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回避要求,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人控制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谋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承诺不利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或转移与输送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本人将督促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函约束。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乔路铭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已如实披露于乔路铭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乔路铭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乔路铭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回避要求,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不利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或转移与输送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山高弘金承诺:
“1、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乔路铭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乔路铭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乔路铭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回避要求,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利用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乔路铭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不利用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或转移与输送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乔路铭及乔路铭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企业作为乔路铭股东期间,以及自本企业不再为乔路铭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企业均未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乔路铭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乔路铭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可能与乔路铭构成竞争的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同等条件下赋予乔路铭该等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乔路铭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乔路铭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乔路铭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本人将约束本人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遵守本承诺函。
7、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乔路铭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如下:
“本人为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乔路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已出具《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人补充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乔路铭与铭博股份及其他关联方互相让渡商业机会或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向业务与乔路铭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或参与同乔路铭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乔路铭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乔路铭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
3、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及董事,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使发行人安排审计委员会对铭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黄修业、黄圣安及其他关联方相似业务的发展情况和铭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黄修业、黄圣安履行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情况定期(以6个月为时间周期)进行查询了解及审议,并按北交所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一旦审计委员会发现铭博股份及其他关联方在本期内拓展与乔路铭相似的汽车内外饰系统塑料部件业务,或以任何方式将乔路铭的客户在汽车内外饰系统塑料部件业务范围内发展成为铭博股份或其他关联方客户,或出现与乔路铭发生异常资金或业务往来,进行利益输送等扩大同业竞争不利影响的情形,由审计委员会立即通知本人,本人将负责与铭博股份及其他关联方协商解决。
4、如果出现铭博股份及其他关联方生产与乔路铭相同的产品(即汽车内外饰系统塑料部件业务),因此导致发行人与铭博股份及其他关联方出现同业竞
争或者导致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乔路铭亦有权将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导致乔路铭与铭博股份及其他关联方的同业竞争不利影响扩大的上述情形消除。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由此所得的收益归乔路铭,同时,本人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乔路铭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本人确认本承诺及本人此前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它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均未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乔路铭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乔路铭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可能与乔路铭构成竞争的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同等条件下赋予乔路铭该等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乔路铭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乔路铭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乔路铭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本人将约束本人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遵守本承诺函。
7、在本人担任乔路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3)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均未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乔路铭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乔路铭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乔路铭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可能与乔路铭构成竞争的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在同等条件下赋予乔路铭该等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乔路铭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乔路铭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乔路铭造成的直接、间接
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在本公司/本企业与乔路铭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4)关联方铭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黄修业、黄圣安承诺:
“本人为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路铭”)实际控制人黄胜全的亲属;浙江铭博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控制的企业。
鉴于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避免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与乔路铭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和铭博股份共同承诺如下:
1、本人、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现在及未来将继续从事汽车冲压件和辊压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保证现在没有、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新建产能、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拓展与乔路铭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若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存在上述行为的,本人、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该等经营实体终止该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2、铭博股份如采取并购上市公司、重组上市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的,在筛选合作的上市公司时,应确保其不会从事与乔路铭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人、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乔路铭,本人、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保证不会与乔路铭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如与乔路铭发生业务或资金往来的,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且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4、如乔路铭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承诺将不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式退出与乔路铭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 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乔路铭;(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乔路铭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本人、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积极进行整改,若整改无效导致出现同业竞争或者导致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的,本人、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照因违反承诺获得的经济收益对乔路铭进行赔偿。
本承诺函一经本人和铭博股份签署,即对本人、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构成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人、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不以任何形式规避本承诺函的履行。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黄胜全为乔路铭的实际控制人以及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等公司为本人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
(5)关联方黄圣雪、陈崇靖承诺:
“本人为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路铭”)实际控制人黄胜全的亲属/兄弟姐妹的配偶。鉴于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避免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乔路铭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现在没有、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新建产能、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拓展与乔路铭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控制的公司存在上述行为的,本人、本人控制的公司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该等经营实体终止该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2、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乔路铭,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不会与乔路铭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如与乔路铭发生业务或资金往来的,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且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3、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积极进行整改,若整改无效导致出现同业竞争或者导致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的,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因违反承诺获得的经济收益对乔路铭进行赔偿。
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构成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不以任何形式规避本承诺函的履行。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黄胜全为乔路铭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
(6)关联方浙江新博、浙江屹华承诺:
“鉴于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避免本企业与乔路铭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企业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现在没有、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新建产能、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拓展与乔路铭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若本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本企业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该等经营实体终止该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2、本企业保证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乔路铭,本企业保证不会与乔路铭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如与乔路铭发生业务或资金往来的,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且本企业不存在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3、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积极进行整改,若整改无效导致出现同业竞争或者导致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的,本企业将按照因违反承诺获得的经济收益对乔路铭进行赔偿。
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企业保证不以任何形式规避本承诺函的履行。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黄胜全为乔路铭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
14、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
之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2、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3、本人将督促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约束。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3、本人将督促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约束。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公司/本企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乔路铭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要求乔路铭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2、作为乔路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持有乔路铭股份期间,本公司/本企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乔路铭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要求乔路铭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3、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由此给乔路铭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5、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1) 公司承诺:
“1. 公司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上述股份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新股的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
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公司未能采取募集资金返还、股份回购措施或未能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
(1) 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停止发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直至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2) 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3)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发行价的货币资金,作为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6、关于股东事项的承诺
黄胜全、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山高弘金、瑞安工业承诺:
“...
就本人/本企业于2024年12月因乔路铭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获得的新增股份,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取得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
17、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关于转贷及票据贴现问题的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发生转贷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财务内控不规范问题遭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相关银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本人将无条件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补偿全部罚款或违约金,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2)关于租赁财产的承诺
“若公司或其子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承租房产瑕疵而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能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继续承租该等房产或受到任何处罚、承受任何损失,本人将无条件足额补偿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罚款、搬迁费、装修费、停工损失等支出费用或承受的损失,且无需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保证不会因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公司或其子公司因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
“如公司或其子公司因劳务派遣用工违规问题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补偿全部罚款金额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5)关于使用个人卡涉及税费的承诺:
“若公司或其子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使用个人卡代付工资、货款等事项的纳税事宜收到税务主管部门责令征收或代扣代缴通知并要求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款,本人将无条件全额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补偿相关滞纳金或罚款,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损失或不利影响。”
(6)关于环保事项的承诺:
“如公司或其子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制度、未依法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或其他环保相关事宜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并导致公司或公司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全部费用、罚金及相关经济赔偿。在公司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罚金的情况下,本人将及时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联交易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瑞安正盛,侨路铭投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乔路铭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已如实披露于乔路铭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乔路铭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
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乔路铭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人承诺不通过与乔路铭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何特殊利益,亦不进行任何可能损害乔路铭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占用乔路铭资金或资产的情形,并承诺以后不以任何形式占用乔路铭资金或资产。
5、本人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乔路铭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其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并将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人作为乔路铭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乔路铭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全部赔偿。”
2、同业竞争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瑞安正盛、侨路铭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成都双胜外,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与乔路铭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投资于任何与乔路铭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本人与乔路铭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乔路铭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投资于任何与乔路铭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
3、无论是由本人自身研究开发的、从国外引进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乔路铭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乔路铭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4、如乔路铭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乔路铭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乔路铭;(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乔路铭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其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并将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承诺人作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乔路铭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而给乔路铭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全部赔偿。如本人在乔路铭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未给予全部赔偿,则乔路铭有权将与其损失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给予全部赔偿。”
(2)关联方黄修业、黄圣安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与乔路铭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投资于任何与乔路铭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本人与乔路铭不存在同业竞争。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乔路铭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投资于任何与乔路铭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
3、本人控制的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冲压件和辊压件产品的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汽车门窗框类、导轨类、隔热板类、车身外板类、车
身内板类、立柱类和纵梁类等汽车金属件,与乔路铭从事的汽车内外饰系统塑料部件业务存在定位和产品用途上的区别。虽同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但无论是产品、工艺、原材料均存在显著区别,不属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4、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铭博股份及其子公司)将专注于汽车冲压件、辊压件汽车零部件相关业务的开展,不会拓展与乔路铭汽车内外饰系统部件(塑料件)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领域。
5、如乔路铭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乔路铭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乔路铭;(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乔路铭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其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并将持续有效。”
(3)关联方浙江铭博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企业及下属公司外,本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与乔路铭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投资于任何与乔路铭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本企业及下属公司与乔路铭不存在同业竞争。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下属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乔路铭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投资于任何与乔路铭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
3、本企业及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冲压件和辊压件产品的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汽车门窗框类、导轨类、隔热板类、车身外板类、车身内板类、立柱类和纵梁类等汽车金属件,与乔路铭从事的汽车内外饰系统塑料部件业务存在定
位和产品用途上的区别。虽同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但无论是产品、工艺、原材料均存在显著区别,不属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本企业及下属公司不存在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4、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下属公司将专注于汽车冲压件、辊压件汽车零部件相关业务的开展,不会拓展与乔路铭汽车内外饰系统部件(塑料件)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领域。
5、如乔路铭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诺将不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乔路铭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企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乔路铭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乔路铭;(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乔路铭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其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并将持续有效。”
3、关于租赁财产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含子公司)因在新三板挂牌前所承租房产瑕疵而导致公司(含子公司)未能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继续承租该等房产或受到任何处罚、承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含子公司)因此发生的罚款、搬迁费、装修费、停工损失等支出费用或承受的损失,且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确保不会因此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公司及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过程中被有关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有关方面追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人将无条件替公司及子公司补缴
或赔偿应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公司及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2、若公司及子公司因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本人将无条件替公司及子公司支付全部罚款款项,使公司及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5、关于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在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过程中因劳务派遣用工违规问题遭到人事部门的行政处罚,本人将无条件替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承担所有罚款或处罚,保证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6、关于环保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含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的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制度、未依法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或其他环保相关事宜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并导致公司或公司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全部费用、罚金及相关经济赔偿。在公司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罚金的情况下,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7、关于使用个人卡涉及税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及子公司因使用个人卡代付工资、货款等事项的纳税事宜收到税务主管部门责令征收或代扣代缴通知并要求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款,本人将全额承担,确保不会因此导致公司及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损失或不利影响。”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4.36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 ,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公司的客户主要分布在汽车领域,客户多为国内领先的整车厂商。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97%、99.48%及 99.58%。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且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也将维持较高水平。
公司主要客户已建立起完善的供应链体系,与本公司这类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形成了长久稳定、互相依赖、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或其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生产计划缩减、采购规模缩小,或对本公司的供应商认证资格发生不利变化,或因本公司产品质量、交付及时性等原因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或公司新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将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当前汽车饰件行业市场集中度低,市场竞争激烈。依靠客户与技术优势,龙头企业在细分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竞争能力较强。随着汽车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汽车饰件的舒适化、美观化、轻量化、集成化及智能化程度继续提高,汽车饰件行业的市场竞争将不断加剧。若行业内企业无法顺应下游整车厂商发展趋势,持续提高产品研发能力、保持生产和供应的稳定、持续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则存在市场竞争力下降、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生产成本上涨风险
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为塑料粒子、铝材等,其价格容易受到供需变动的影响,报告期内存在一定的波动。如果市场上供需情况变化较大,导致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成本、毛利率等产生较大的影响。此外,土地租金及“人口红利”消退后劳动力成本的上涨等生产成本增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压公司的利润空间,削弱公司在激烈竞争中的价格优势。在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前述因素的不利变化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以及生产成本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公司作为整车行业的一级供应商,为客户提供集产品同步设计、模具开发、产品制造等全方位、一体化的汽车饰件整体解决方案。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71%、21.83%及 23.61%,整体保持稳定。若公司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原材料市场价格、主机厂年降政策、技术创新优势等方面发生不利变化,或者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滑风险。
5、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在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黄胜全直接持有公司 67.1314%的股份,并通过侨路铭(宁波)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20.9658%的股权,通过瑞安市正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4.3679%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 92.4651%的股份。同时,黄胜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日常运营均具有实质影响力。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黄胜全控制的股权比例将有所下降,但仍保持绝对控股地位。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干预、行使投票权或其他方式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人事和其他重大决策,则可能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6、管理内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发展速度较快,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拥有20家全资子公司(含1家全资二级子公司)。由于各子公司地理位置、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扩张,子公司数量、员工人数将可能继续增加。这些均对公司的管理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管理层不能及时调整原有的运营管理体系,持续保
持满足前述要求的管理水平,将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发展速度和业绩水平。
7、被同类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汽车零部件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激烈,行业内同类供应商(包括主机厂下属零部件企业或事业部)较多,若公司不能保持在技术研发、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竞争优势,无法及时跟上行业内技术发展趋势和满足客户需求,或者主要客户的同类供应商在技术水平、产品成本等方面显著优于公司,使得公司丧失竞争力,则会导致公司存在被其他同类供应商替代,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公司对比亚迪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比亚迪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21,915.01万元、185,245.98万元和112,697.7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7.69% 、54.89%和 35.54%。由于比亚迪的采购策略调整,公司2025年度对其实现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9.16%。倘若未来公司未能取得比亚迪新定点项目,将可能导致对比亚迪销售收入持续下降的风险。
9、公司对吉利汽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吉利汽车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18,477.22万元、 142,197.74万元和198,123.2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35%、42.13%和 62.47%,销售占比较高。并且在公司与吉利汽车的合作关系仍在进一步加强的背景下,预计对吉利汽车的销售占比存在继续提高的趋势。
汽车行业竞争激烈,客户的采购需求易受自身展业情况、市场拓展成效及供应链合作策略等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若未来吉利汽车因自身经营情况变动、战略调整,或公司在技术研发、产品质量及服务能力等方面无法持续满足客户需求、丧失竞争优势,而同时公司又无法及时拓展其他新客户、新产品,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134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7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772号),同意乔路铭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乔路铭”,股票代码为“920079”。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乔路铭”,证券代码为“92007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7月22日
(三)证券简称:乔路铭
(四)证券代码:9200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16,310,4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1,310,4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000,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发行价格为14.36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366,310,400股,发行后股本为416,310,400股,公司发行后市值为59.78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公司最近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为 39,884.66万元,不低于2,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为 26.91%,不低于 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ao Luming Technology Co.,LTD.
证券代码:
920079
证券简称:
乔路铭
发行前注册资本:
36,631.04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胜全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8年4月24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2年6月24日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国泰路888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模具销售;模具制造;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仪器仪表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塑胶表面处理;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喷涂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专业从事汽车饰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内饰件、汽车外饰件及配套模具。
所属行业:
汽车制造业(C36)
邮政编码:
325204
电话:
0577-66607011
传真:
0577-66607011
互联网网址:
-
电子信箱:
qiaoluming@qlm-qy.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秘办
信息披露联系人:
杨春燕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77-66607011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胜全直接持有公司24,590.93万股普通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7.13% ,通过侨路铭(宁波)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20.97%的股权,通过瑞安市正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4.37%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 92.4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黄胜全直接持有公司24,590.93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9.07%,通过侨路铭(宁波)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18.45%的股权,通过瑞安市正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3.84%的股权。综上所述,黄胜全合计控制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81.36%。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黄胜全,男,197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94年1月至2008年1月于瑞安市昌华汽车配件厂任销售经理;2008年1月至 2015年8月于浙江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15年8月至2021年 11月于浙江铭博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董事;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于乔路铭科技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经理;2022年6月至今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以上数据若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
职位
任期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黄胜全
董事长、总经理
2025/9/1至2028/8/31
245,909,334
85,283,856
刘小康
职工代表董事
2025/9/1至2028/8/31
-
302,400
陈光强
董事
2025/9/1至2028/8/31
-
50,560
刘君
原监事会主席、原职工代表监事
2022/6/23至2025/6/22
-
151,040
蔡小飞
原监事
2022/6/23至2025/6/22
-
50,560
马晓芳
原监事
2022/6/23至2025/6/22
-
50,560
姓名
职位
任期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王佳
副总经理、研发部门负责人
2025/9/1至2028/8/31
-
505,600
谢碎红
董事、财务总监
2025/9/1至2028/8/31
-
505,600
杨春燕
董事会秘书
2025/9/1至2028/8/31
-
50,560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未设立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黄胜全
245,909,334
67.13%
245,909,334
59.07%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侨路铭(宁波)投资有限公司
76,800,000
20.97%
76,800,000
18.45%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公司/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公司/本企业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公司/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上市前直接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烟台山高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666,666
5.10%
18,666,666
4.48%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31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
自愿限售股东
瑞安市正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000,000
4.37%
16,000,000
3.84%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公司/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公司/本企业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公司/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8,934,400
2.44%
8,934,400
2.15%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31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
自愿限售股东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
3,481,894
0.84%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1,169,916
0.28%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348,190
0.08%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
366,310,400
100.00%
371,310,400
89.19%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二、非限售流通股
小计
-
-
45,000,000
10.81%
-
-
合计
366,310,400
100.00%
416,310,400
100.00%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黄胜全
245,909,334
59.07%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
侨路铭(宁波)投资有限公司
76,800,000
18.45%
3
烟台山高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666,666
4.48%
4
瑞安市正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000,000
3.84%
5
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8,934,400
2.15%
6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3,481,894
0.84%
7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9,916
0.28%
8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48,190
0.08%
合计
371,310,400
89.19%
注1: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注2:除前8名股东外,邱文枢等5,028户股东均持股1,200股,并列第9,未考虑上市后交易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50,000,000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14.3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6元/股(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67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8,000,000.00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2952号),确认公司截至2026年7月10日13时止,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932,818.6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8,067,181.3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0,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608,067,181.32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993.28万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100.00万元;(2)承销费用:3,949.00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1,205.66万元;参考市场会计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721.70万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长期合作的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6.92万元。
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5,806.72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乔路铭(甲方1)、宁波乔路铭(甲方2)拟与东方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帐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乔路铭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86020168568568885
乔路铭新能源汽车智能及轻量化内外饰件智造项目(一期)
2
乔路铭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塘下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577905463310000
3
乔路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塘下支行
1203281229567899966
4
乔路铭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3303041060000217760
5
乔路铭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86020158588166885
汽车轻量化内外饰件智能制造项目(一期)
6
宁波乔路铭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86030158168668886
7
乔路铭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658647058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亦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
2、公司未发生涉及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情形;
4、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影响发行人架构变化的情形;
5、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6、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公司未发生披露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者调整盈利预测的情形;
8、公司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磊
保荐代表人:
王为丰、占利民
项目协办人:
都佳(已离职)
项目其他成员:
石健、王卉洁、龚骏、尹望骞、熊宇彬、梁理立
联系电话:
021-23153888
传真:
021-23153500
公司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方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快速发展,为投资者带来相应回报。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乔路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038110191733
发行人: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1日
(此页无正文,为《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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