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可孚医疗2026-07-20 20:24

摘要

1可孚医疗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7月20日召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高票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比例99.98%)及《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比例99.97%)。
3本次回购旨在注销减资,提升每股价值,彰显公司对自身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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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七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6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临时次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延期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延期召开的原因。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星期一)15:00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26号高桥大健康医药城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 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结束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0,457,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70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H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9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85,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98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共有7个子议案,分别表决)

(1.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125,918,1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A股中小投资者

5,460,797

99.5501

1,200

0.0219

23,480

0.4280

H股

111,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126,029.2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1.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125,918,1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A股中小投资者

5,460,797

99.5501

1,200

0.0219

23,480

0.4280

H股

111,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126,029.2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1.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125,918,1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A股中小投资者

5,460,797

99.5501

1,200

0.0219

23,480

0.4280

H股

111,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126,029.2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1.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比例及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125,918,1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A股中小投资者

5,460,797

99.5501

1,200

0.0219

23,480

0.4280

H股

111,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126,029.2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1.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125,918,1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A股中小投资者

5,460,797

99.5501

1,200

0.0219

23,480

0.4280

H股

111,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126,029.2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125,913,199

99.9765

1,200

0.0010

28,430

0.0226

A股中小投资者

5,455,847

99.4598

1,200

0.0219

28,430

0.5183

H股

111,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126,024.299

99.9765

1,200

0.0010

23,480

0.0226

(1.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表决结果: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125,918,1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A股中小投资者

5,460,797

99.5501

1,200

0.0219

23,480

0.4280

H股

111,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126,029.249

99.9804

1,200

0.0010

23,480

0.0186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125,910,869

99.9746

4,710

0.0037

27,250

0.0216

A股中小投资者

5,453,517

99.4174

4,710

0.0859

27,250

0.4968

H股

111,1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126,021.969

99.9746

4,710

0.0037

27,250

0.0216

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琳凯

经办律师:张熙子

经办律师:王泽润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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