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齐眼药2026-07-20 18:22

摘要

1兴齐眼药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7月20日召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举行,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32.01%。
3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包括回购目的、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及授权等子议案,同意票占比均超99%,中小投资者同意率亦超96%。
4本次回购旨在注销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体现公司对自身价值的认可。

兢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JINGTIAN & GONG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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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14:30时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30层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继东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645,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651%。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8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35,192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0453%。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4,380,461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2.0104%。

2、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14,299,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7%;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4%;弃权3,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39,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7.8937%;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0190%;弃权3,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873%。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14,253,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6%;反对70,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7%;弃权56,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692,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6.6639%;反对70,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477%;弃权56,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884%。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114,294,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4%;反对81,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6%;弃权4,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33,8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7.7380%;反对81,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1446%;弃权4,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174%。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114,297,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4%;弃权6,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36,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7.8182% ;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0190% ;弃权6,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628%。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14,245,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1%;反对78,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6%;弃权56,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685,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6.4691%;反对78,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0532%;弃权56,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778%。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14,297,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9%;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4%;弃权5,385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37,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7.8400%;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0190%;弃权5,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410%。

1.07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114,296,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3%;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4%;弃权7,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35,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7.7929%;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0190%;弃权7,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88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

赵洋

经办律师:___

梁嘉颖


刘玉敏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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