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1)

斯迪克2026-07-20 18:28

摘要

1斯迪克公告称,公司董事杨比、吴江及副经理王超、姜章健计划自公告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3500万元。
2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
3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股份。
4目前四人合计持股173.06万股,占总股本0.38%。

证券简称:斯迪克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

董事、副经理杨比女士;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吴江先生;副经理姜章健先生;副经理王超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基于对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500.00万元(含本数)。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董事、副经理杨比女士;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吴江先生;副经理王超女士;副经理姜章健先生。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占剔除回购专用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1

杨比

董事、副经理

1,171,470

0.2584%

0.2597%

2

吴江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51,100

0.0995%

0.1000%

3

王超

副经理

107,980

0.0238%

0.0239%

4

姜章健

副经理

0

0.0000%

0.0000%

合计

1,730,550

0.3818%

0.3836%

注:截至2026年7月20日,公司总股本为453,300,50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2,221,971股。

2、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万元,含本数)

1

杨比

董事、副经理

1,250.00

2

吴江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250.00

3

王超

副经理

500.00

4

姜章健

副经理

500.00

合计

3,500.00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七)本次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以及窗口期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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