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森股份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哈森股份2026-05-23 00:00

摘要

1申港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哈森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4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进行核查。
2意见指出,截至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具备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资格。
3该核查意见是重组推进的必要合规程序,表明交易在合规性层面无重大障碍。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45.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逸超


谭星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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