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股份: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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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侨银股份发布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会议于7月17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侨银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3该议案获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99.91%同意,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率98.0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此次下修转股价获批,旨在促进可转债转股,缓解公司偿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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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涛、谢兵(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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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6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26年7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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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7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侨银总部大厦六楼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郭倍华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周丹华主持本次会议;董事长郭倍华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73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10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250,892,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931%。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73名,代表股份11,69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25%,通过网络系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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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侨银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357,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反对2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4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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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91%;反对2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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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铁军

经办律师:

金 涛

谢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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