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电投绿能2026-07-18 00:00

摘要

1电投绿能于2026年7月17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会议同意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由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不超过30亿元公司债券,分批发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3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40.74%,议案获92.90%同意票通过,中小股东同意率57.06%。
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程序合法有效。
5本次发债旨在补充公司资金需求,优化债务结构。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其中:

(1)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6年7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6年7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1.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职工代表董事明旭东先生主持会议。

  1.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22人,代表股份1,477,580,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353%。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1,233,305,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0009%。

3.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18人,代表股份 244,275,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4%。

4.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目前,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由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代行职责。本次会议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6年修订)》有关规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高雪女士履行职责并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1,233,305,014

0

0

139,361,188

6,256,900

98,657,600

1,372,666,202

6,256,900

98,657,600

比例(%)

100.00

0.00

0.00

57.0508

2.5614

40.3878

92.8996

0.4235

6.6770

(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 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33,000

0

0

139,361,188

6,256,900

98,657,600

139,394,188

6,256,900

98,657,600

比例(%)

100.00

0.00

0.00

57.0508

2.5614

40.3878

57.0566

2.5611

40.3824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公司债券,并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及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分批发行。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注册和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本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1. 律师姓名:江波、林莎
  1. 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1.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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