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强一股份2026-07-18 00:00

摘要

1强一股份控股股东、实控人周明因离婚进行股份分割,将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合计14,069,078股(占总股本10.86%)非交易过户至蒋春兰名下。
2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蒋春兰在十年内无条件与周明保持一致行动,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不变。
3蒋春兰承诺五年内减持不超过500万股且每年不超100万股,并合并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则。
4本次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影响公司经营治理。

证券简称:强一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先生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股份分割所致,属于非交易过户,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一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
  • 周明先生已与蒋春兰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蒋春兰女士就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行动上与周明先生采取“一致行动”。本次权益变动后,双方将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减持规则要求。
  • 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先生通知,获悉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已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事项作出了相关安排。

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138,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5% ,作为新沂市知强合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知强合一” )、新沂市众强行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强行一” )、新沂强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沂强一”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分别为720,000股、80,000股、 200,000股,合计为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 ,综上,周明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28,138,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72%。

本次权益变动前,蒋春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明先生作为知强合一、众强行一及新沂强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知强合一、众强行一及新沂强一间接控制公司13,4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7%;此外周明先生还通过与刘明星、徐剑的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公司股份3,553,7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综上,周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44,131,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6%。周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直接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周明

27,138,156

20.95

新沂强一

8,540,000

6.59

刘明星

2,019,846

1.56

徐剑

1,533,908

1.18

知强合一

2,450,000

1.89

众强行一

2,450,000

1.89

合计

44,131,910

34.06

上述股份皆为有限售条件的锁定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后

根据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周明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3,569,078股股份,以及分别通过知强合一、众强行一、新沂强一间接持有的 360,000股、40,000股、100,000股股份,合计为14,069,078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 10.86% ,分割至蒋春兰女士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办理完成后,周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569,0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7%;周明先生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为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9%,周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069,0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6%。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周明

直接持股

13,569,078

10.47

通过知强合一持股

360,000

0.28

通过众强行一持股

40,000

0.03

通过新沂强一持股

100,000

0.08

周明合计持股

14,069,078

10.86

蒋春兰

直接持股

13,569,078

10.47

通过知强合一持股

360,000

0.28

通过众强行一持股

40,000

0.03

通过新沂强一持股

100,000

0.08

蒋春兰合计持股

14,069,078

10.86

合计

28,138,156

21.72

注:本公告中的“持股比例”以公告披露日总股本(129,559,300股)为基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周明先生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已与蒋春兰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故本次权益变动后,周明先生仍将合计控制公司股份44,131,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6%。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周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蒋春兰女士控制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实际控制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直接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周明

周明

27,138,156

20.95

13,569,078

10.47

新沂强一

8,540,000

6.59

8,540,000

6.59

刘明星

2,019,846

1.56

2,019,846

1.56

徐剑

1,533,908

1.18

1,533,908

1.18

知强合一

2,450,000

1.89

2,450,000

1.89

众强行一

2,450,000

1.89

2,450,000

1.89

小计

44,131,910

34.06

30,562,832

23.58

周明

蒋春兰

0

0.00

13,569,078

10.47

合计

44,131,910

34.06

44,131,910

34.06

注1:上述表格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注2:本公告中的“持股比例”以公告披露日总股本(129,559,300股)为基数,保留两位小数。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相关承诺的情况

蒋春兰女士与周明先生进行股份分割后,双方将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5号》”)等相关减持规则要求。周明先生在公司上市时所作出的与减持有关的承诺,对蒋春兰女士同样具有约束力。此外,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本次新增部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周明先生在公司上市时的承诺

周明先生在公司上市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与减持有关的承诺,对蒋春兰女士同样具有约束力,蒋春兰女士应严格遵守该等承诺。

周明先生具体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 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 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 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6)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7)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新增承诺

周明先生作出承诺如下:离婚后,本人与蒋春兰女士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人及蒋春兰女士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本人及蒋春兰女士在本人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同时,蒋春兰女士作出承诺如下:

(1) 离婚后,本人与周明先生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人及周明先生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本人及周明先生在周明先生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2) “如女方减持所持有的强一股份的股份的,在解禁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总数额不得超过500万股(以本协议约定的女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14,069,078股为计算基数,如因强一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原因致使女方持有的股份超过14,069,078股的,则女方可同比例增加可减持的数量),同时,女方承诺上述五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本协议约定的减持限制、额

度安排,仅为双方民事约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部公开业务规则、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其他监管要求等,与本协议减持约定存在不一致、更严格、额外限制的,女方无条件优先、全面遵从全部监管要求,本离婚协议任何约定均不构成对抗、豁免监管要求的依据,本次股份分割不构成规避任何监管约束的安排。”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蒋春兰女士均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周明先生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及一致行动安排控制公司最多数量的股份,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变化,不影响公司的有序运作,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战略决策形成重大影响。

四、《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保证公司控股权稳定性,周明先生(以下简称“甲方”)和蒋春兰女士(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建立一致行动关系,达成《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一致行动安排

1、甲乙双方确认,在强一股份的重大事项上,乙方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乙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同意:始终尊重和维持甲方在强一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在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行动上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安排与甲方保持一致,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重大决策会议的提名、提案、表决等事项上,均与甲方的意见保持一致。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包括乙方授权代理人)在涉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相关的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事项时均与甲方(包括甲方授权代理人)

保持一致行动。

3、乙方不得以委托或信托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包括乙方控制的公司董事在董事会的投票权)委托给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通过弃权的方式规避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的义务。

4、乙方确认在其持有新沂强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沂市众强行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沂市知强合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期间,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份额转让、增资、质押、收益分配、对外投资等全部决议事项,乙方均以甲方意见为准、与甲方保持一致;乙方转让全部/部分合伙企业份额的,份额受让方须完整承接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义务,并与甲方另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也不得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6、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该等安排,均构成违约,并将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7、双方对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和约定内容的履行,除非一方已不再是公司股东,则其他方应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署协议。

(二)一致行动期限

该《一致行动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或撤销本协议。

五、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涉及其他事项的安排,属于非交易过户,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实现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股份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以及办理持股平台知强合一、众强行一及新沂强一的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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