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余娇妹、韩婷、韩静、韩博志)

大元泵业2026-07-18 00:00

摘要

1因原实控人之一韩元再逝世,其配偶余娇妹及子女韩婷、韩静、韩博志通过财产分割及继承方式合计取得公司21,089,600股股份(占总股本11.31%),四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本次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5人变更为4人(剔除韩元再),合计持股比例由50.01%降至38.71%。
3新晋股东暂无未来12个月增减持计划,股份无质押冻结,不涉及要约收购,公司治理及经营不受重大影响。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大元泵业

股票代码:60375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余娇妹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韩婷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韩静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韩博志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注: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三、四为一致行动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7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录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大元泵业、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余娇妹、韩婷、韩静、韩博志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

姓名:余娇妹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26231956********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

姓名:韩婷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10811983********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情况

姓名:韩静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的基本情况

姓名:韩博志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10811989********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余娇妹为韩婷、韩静、韩博志的母亲,韩婷、韩静、韩博志系姐妹、姐弟关系。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6年7月1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该协议自2026年7月17日生效,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在持有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期间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各方在向董事会和/或股东会行使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以及在相关董事会和/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大元泵业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余娇妹女士、韩婷女士、韩静女士、韩博志先生取得的(2026)浙温证字第4208号公证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再先生逝世,其生前持有的股份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半先分割至其配偶余娇妹女士名下;剩余属于韩元再先生遗产的部分,由其子女韩婷女士、韩静女士、韩博志先生继承。

根据余娇妹女士、韩婷女士、韩静女士、韩博志先生签署的《说明函》,截至2026年7月17日,就取得的韩元再生前持有的大元泵业股份,其未与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就后续持有该股份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作出一致行动安排。

综上,余娇妹女士、韩婷女士、韩静女士、韩博志先生将取得韩元再先生生前持有的股份,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为0股。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的(2026)浙温证字第4208号公证书,韩元再先生前持有的股份拟进行分割及继承,韩元再先生生前持有的股份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故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1,08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余娇妹

无限售流通股

0

0

10,544,800

5.65

韩婷

无限售流通股

0

0

3,514,933

1.88

韩静

无限售流通股

0

0

3,514,933

1.88

韩博志

无限售流通股

0

0

3,514,934

1.88

合计

0

0

21,089,600

11.31

注1:本报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变更为“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由“合计持股93,29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1%”变更为“合计持股72,20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1%”。余娇妹女士、韩婷女士、韩静女士、韩博志先生将取得韩元再先生生前持有的股份,合计持股21,08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1%,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再先生逝世,其生前持有的股份依据公证书被进行分割、继承。韩元再先生生前未订立遗嘱,本

次权益变动不涉及遗嘱继承的情形。

2026年7月17日,余娇妹女士、韩婷女士、韩静女士、韩博志先生取得(2026)浙温证字第4208号公证书,根据(2026)浙温证字第4208号公证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再先生逝世,其生前持有的股份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半先分割至其配偶余娇妹女士名下;剩余属于韩元再先生遗产的部分,由其子女韩婷女士、韩静女士、韩博志先生继承。

根据余娇妹女士、韩婷女士、韩静女士、韩博志先生签署的《说明函》,截至2026年7月17日,就取得的韩元再生前持有的大元泵业股份,其未与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就后续持有该股份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作出一致行动安排。

综上,余娇妹女士、韩婷女士、韩静女士、韩博志先生将取得韩元再先生生前持有的股份,合计持股21,08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1% ,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韩静女士为公司董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其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其将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514,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8%。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韩静女士已在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韩静女士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韩静女士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韩元再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系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再先生逝世,其生前持有的股份依据公证书被进行分割、继承所致。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再先生生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第三节中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余娇妹

信息披露义务人:韩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韩静

信息披露义务人:韩博志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余娇妹

信息披露义务人:韩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韩静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韩博志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西城路689号

股票简称

大元泵业

股票代码

603757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

余娇妹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浙江省台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

韩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浙江省台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

韩静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浙江省台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4名称

韩博志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浙江省台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增加21,089,600股

变动比例:增加11.31%

持股数量:21,089,600股

持股比例:11.3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方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余娇妹

信息披露义务人:韩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韩静

信息披露义务人:韩博志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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