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翰宇药业2026-07-17 19:04

摘要

1翰宇药业于2026年7月17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2所有议案均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同意票占比约98.8%。
3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6年7月1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详见公司2026年7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7日(周五)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1人,代表股份193,391,69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9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3,404,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4人,代表股份9,987,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8人,代表股份10,000,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4人,代表股份9,987,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91,070,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60%;反对2,221,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8%;弃权 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同意7,678,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822%;反对2,221,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2.2417%;弃权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1%。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91,143,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40%;反对2,160,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2%;弃权 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同意7,752,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191%;反对2,160,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10%;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9%。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191,138,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4%;反对2,163,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9%;弃权 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

同意7,74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671%;反对2,163,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30%;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9%。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92,236,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9%;反对1,071,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9%;弃权 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同意8,845,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526%;反对1,071,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25%;弃权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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