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公告

*ST闻泰2026-05-23 00:00

摘要

1*ST闻泰公告,公司及子公司裕成控股就安世半导体控制权受限一事,向东莞中院起诉安世控股、安世有限公司及相关个人等6名被告。
2原告主张被告执行荷兰歧视性限制措施造成巨额损失,索赔暂计80亿元,并要求停止侵害或无偿转让安世股权以恢复控制权。
3案件已受理未开庭,结果不确定,对财务影响暂无法预计。
4公司另有27起未披露诉讼,涉案1.6亿元。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ST闻泰

转债代码:110081

公告编号:临2026-045

转债简称:闻泰转债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正式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被告方不法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荷兰方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额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连带地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为80亿元人民币,具体金额待后续进一步明确及调整。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鉴于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闻泰科技”)及子公司裕成控股有限公司(Yuching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裕成控股”)近期就与鲁本·埃弗拉德·赫拉德·利希滕贝格(Ruben Everard Gerard Lichtenberg)、阿希姆·阿尔伯特·肯佩(Achim Albert Kempe)、斯特凡·蒂尔格(Stefan Tilger)、安世控股有限公司(Nexperia Holding B.V.)、安世有限公司(Nexperia B.V.)、安泰可有限公司(ITEC B.V.)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粤19民初117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裕成控股有限公司(Yuching Holding Limited)

被告一:Nexperia Holding B.V.(安世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二:Nexperia B.V.(安世有限公司)

被告三:Ruben Everard Gerard Lichtenberg

被告四:Achim Albert Kempe

被告五:Stefan Tilger

被告六:安泰可有限公司(ITEC B.V.)

(三)立案日期:2026年5月22日

(四) 事实和理由

前期公司子公司安世有限公司以及安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安世”)收到荷兰经济事务与气候政策部下达的部长令(Order)和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法庭(以下简称“企业法庭”)的裁决,详情请见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46、临2025-159、临2026-015)。

截至目前,虽然上述部长令(Order)被宣布暂停,但企业法庭相关裁决依旧处于生效状态,公司对安世的控制权仍暂处于受限状态。

闻泰科技及裕成控股认为,前述部长令及企业法庭相关裁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被告方积极促成、执行或协助执行了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额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闻泰科技及裕成控股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五)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方的涉案行为属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1. 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被告一及被告二应当立即向荷兰企业法庭撤回调查申请,要求终止案件编号为200.359.769/01OK的企业法庭程序以及企业法庭在该程序中采取的

全部临时措施;被告三至被告五应当促使被告一、被告二采取上述措施;

(2) 被告方应采取一切行动促使荷兰经济事务部终止其于2025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启动《货物可用性法案》的部长令;

(3) 如果被告方无法采取前述第(1)(2)项行动,则判令被告一安世控股将其持有的 100%被告二安世半导体的股权无偿转让至原告一闻泰科技名下;被告二安世半导体将其持有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安世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至原告一闻泰科技名下,被告六安泰可荷兰将其持有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安泰可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至原告一闻泰科技名下,被告三至五应采取一切行动配合上述转让;

  1. 被告方应当连带地向原告赔偿因其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80亿元(待后续进一步明确及调整);
  1. 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和仲裁案件共计27起,涉案金额共计160,062.02万元。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鉴于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仍将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恢复本公司对安世的完整控制权,维护投资者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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