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金宏气体2026-07-17 00:00

摘要

1金宏气体于2026年7月16日向191名激励对象授予588.0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元/股,占总股本1.10%。
2激励对象涵盖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限售期12/24个月,分两期各解锁50%。
3预计产生股份支付费用7132.56万元,将在2026-2028年摊销,其中2027年摊销最高达3710.08万元。
4本次授予已履行完备程序,部分人员放弃后调整名单,实际控制人此前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内幕交易。

公告编号:2026-056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7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88.01万股,占2026年7月16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1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7月16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2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91名激励对象授予588.01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7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7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6-050)。

3、2026年7月1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6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52)。

4、2026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textcircled{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textcircled{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7月16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23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91名激励对象授予588.01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7月16日

2、授予数量:588.01万股

3、授予人数:191人

4、授予价格/行权价格:2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数量(万股)

占股权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金向华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12.00

2.04

0.02

2

戴张龙

董事、总经理

12.00

2.04

0.02

3

刘斌

董事、副总经理

8.00

1.36

0.01

4

戈惠芳

职工代表董事

3.18

0.54

0.01

5

康立忠

副总经理

10.00

1.70

0.02

6

宗卫忠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4.00

0.68

0.01

7

陈莹

董事会秘书

8.00

1.36

0.01

8

吴佩芳

副总经理

10.00

1.70

0.02

9

刘志军

核心技术人员

4.00

0.68

0.01

10

陈琦峰

核心技术人员

3.15

0.54

0.01

11

徐聪

核心技术人员

3.00

0.51

0.01

12

汤剑波

核心技术人员

7.00

1.19

0.01

小计(12人)

84.33

14.34

0.16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公司核心业务人员(178人)

500.18

85.06

0.93

其他外籍员工(1人)

3.50

0.60

0.01

总计(191人)

588.01

100.00

1.1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除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将前述被放弃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了分配,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4人变更为191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7月16日,并同意以23元/股的价格向191名激励对象授予588.01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向华先生在本次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其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了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向华先生在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其余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审议当日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一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26年

(万元)

2027年

(万元)

2028年

(万元)

7,132.56

2,459.01

3,710.08

963.4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以目前情况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调整及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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